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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托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6 | 移动端:法律委托合同

篇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

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

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

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

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

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

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5、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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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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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 月 日订立:

一. 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事宜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2)

1.?诉讼仲裁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2.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一般授权。

3.?执行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以下方式或按约定收取律师费,双方的律师费约定如下: RMB人民币

1.5. 其他费用

乙方承办律师在为甲方办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及经甲方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以上统称办案费),实报实销。

1.6. 支付

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其余律师费等待案件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 根据以上第1.4条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先行支付

上述费用可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西路支行

开户名称: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银行帐号: 100 129 800 900 559 8744

1.7. 联系信息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85号科投大厦502室邮 编: 200030

电 话:13167050659

联 系 人:电邮:

客 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电邮:

1.8.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在合同期间内,律师开展工作后,无论案件以何种方式结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和解、撤诉、客户放弃权利、客户单方撤销委托等)均视为律师事务所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事项,按约定的律师费全额收取。

二. 一般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律师事务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7)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1)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代理客户办理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

2.4.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 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 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3) 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4) 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 无论何时情况,客户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费用清单和支付

客户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或者费用清单的提示及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滞纳金。滞纳金按客户应支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应付款项× 5‰ × 延期支付天数)。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在结案后向客户出具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

2.6.不保证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7.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8.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11.协议的解除

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以合理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律师事务所收到之日生效。

一旦收到客户的解除通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如果客户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律师事务所有权随时终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客户。

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客户承诺就约定全部金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如已支付,将不予退还;如系风险代理,按风险代理可预期全额律师费金额的80%支付律师费。

2.10.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

2.11.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接受委托方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2.12.签署

本协议由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律师事务所必须加盖公章。

2.13.附件

本合同附件《法律风险告知书》为本合同当然组成部分,客户应仔细阅读。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客 户

年 月日年 月日

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法律服务合同之附件)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好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

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法律个人签订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或服务费时,本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时间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但请您及时领取;

五、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他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

六、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执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八、如果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签署合同。

客户确认: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客户签章: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篇三: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委托事项及要求

1、

2、 3、4、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

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 2、 3、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费用。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项工作费用。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l、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

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l、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

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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