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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作业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6 | 移动端:煤矿防灭火作业制度

篇一:防灭火作业制度

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海塔尔矿矿井防火作业制度

生产技术股

2017年

海塔尔矿矿井防火作业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每年年初必须编制井下的防灭火措施,并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二条 矿井必须做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演习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将井区反风演习报告公司生产中心。

第四条 必须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由井长根据井区实际情况决定(至少要保证发生火灾时有五套消防斧、消防楸、消防桶、消防铲、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建两道正常巷道断面密闭墙的砖、沙、灰等材料以及不同管径的消防软管各200米),并由定期更新补充,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生产矿井相关煤层都必须由公司组织送省级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由公司及矿上备案。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条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装有2道防火门。

第二条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

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三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扦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磕碰、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第四条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第五条 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及支护材料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起爆器材和炸药。

第七条 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经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八条 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第三章 火区管理

第一条 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

火区位置关系图。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三条 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

篇二: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忽 沙 图 二 矿

第一节 外源火灾及消防

第一条 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1000m水量。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消防系统管路与洒水系统管路合并布置时,还必须满足洒水防尘用水,消防系统管路应每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大巷消防出水口沿巷道中间附设。

第二条 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到:

1、严禁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及明火入井,严禁井下吸烟;

2、各井口20米内严禁明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焊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6、严格火工产品的规范管理;

7、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8、井下严禁拆卸矿灯;

9、凡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且会使用自救器。

10、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机电设备下井。

第二条 井下易燃物管理必须切实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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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矿安检部门审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2、必须制定井下油品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井下严禁存放汽 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易燃油类。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丢弃在井下,严禁将剩油、废油在井巷及硐室泼洒。

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4、严格限制可燃性材料支护使用范围。井筒、各水平的井底车场及连接处,主要绞车道同主要运输巷道、回风巷道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皮带运输机和使用油介质液力偶合器的驱动部前后两端各5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阻燃皮带,各类井下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阻燃要求。

第三条 凡井下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都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均应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制定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经瓦斯检查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留守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否则,不得撤离现场。

第五条 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第六条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灭火器,使用胶带输送机和配有油质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也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在每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并落实。

第七条 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八条 凡涉及到消防工作的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每季度应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灌浆系统、注氮系统、防火门密闭、消防器材、消防材料库等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节 煤层自燃火灾的防治

第九条 必须对新延深水平各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

定。鉴定必须交国家授权单位完成,其鉴定结果应按隶关系,报集团公司。。

第十条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必须按自燃火灾隐患进行管理:

1、风流中出现C0,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十一条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必须按发生自燃火灾进行管理。

1、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煤油味等现象;

2、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3、在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CO,其浓度已超过临界值指

标,并有上升趋势。

篇三: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神东?2015?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防灭火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国能煤炭?2010?271号)、《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防灭火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监测预报、防灭结合、综合治理。

(二)快掘、快安、快采、快撤、快闭。

(三)系统保障、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管理到位。

第三条 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系统稳定可靠、预报及时准确、管理细致到位”的矿井防灭火工作体系,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条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制度、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火区管理制度、电气焊管理制度、可燃物管理制度、防灭火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防灭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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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主要涉及神东公司防灭火管理组织与职责、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注氮防灭火管理、注浆防灭火管理、均压防灭火管理、火区管理、地表回填管理、可燃物管理、煤仓防火管理、煤田火管理、内业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煤矿(包括新建、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煤矿)及洗选中心等单位的防灭火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单位根据防灭火管理工作负责的业务范畴:

(一)各煤矿及洗选中心需建立防灭火工作组织机构,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在煤仓的防灭火管理中矿井主要负责原煤仓及原煤仓上口的防灭火工作;洗选中心主要负责原煤仓下口至装车塔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二)公司防灭火队负责制定各矿井地面防灭火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防灭火工程,对各矿井注浆工程进行业务指导。

(三)通风管理部负责煤炭自然发火的预防和矿井火灾治理方案的审核,指导防灭火设备调剂、参数选择。

(四)工程管理部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地面防灭火工程的招标和防灭火大型设备的安装。

(五)生产管理部负责优先选择有利于矿井火灾防治的开拓布臵、回采工艺和爆破火的管理,负责协调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矿井开展与公司井田相邻矿井的防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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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电管理部负责防灭火设备机电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井下电气焊、电气火和摩擦火等外因火灾的管理。

(七)总调度室负责防灭火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八)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日常井下明火的管制。

(九)规划发展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与列支。

(十)财务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十一)公共关系部门负责防灭火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

(十二)技术研究院负责各矿井防灭火科研攻关,研究、推广防灭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十三)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防灭火设备的运行、维护、大修、调运及资产管理。

(十四)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

(十五)救护消防大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并协助各矿井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十六)其他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第八条 煤田火灾的防治,由通风管理部负责提报,经公司专业会议议审,总经理审签,报神华集团核决后组织实施。 3

第九条 煤矿必须加强全员防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防灭火意识,提高防灭火工作的技能和救灾、避灾能力。

第三章 防灭火一般规定

第十条 煤矿所采煤层都必须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各矿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回采工艺,测定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范围(散热带、氧化带、窒息带),统计各煤层的最短自然发火期。地方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各煤矿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防灭火工程项目要列入煤矿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工作计划。井工煤矿按计划采取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液体)、打钻、均压、堵漏及施工防火密闭等防灭火措施;露天煤矿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防止自然发火。

第十二条 矿井实施的防灭火工程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止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二)各种外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三)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四)防止煤田火区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五)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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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七)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八)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九)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矿井无火区可不编制上述第(四)(五)(六)项内容。

第十三条 矿井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集中运输巷和总回风巷宜布臵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臵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进行喷浆处理。

第十四条 煤层群开采时,上下层开切眼、停采线位臵必须按照岩石塌陷角合理布臵,不得外错布臵。回采工作面原则上不得布臵辅切眼,如果切眼确需与临近的边界巷布臵联巷时,则每个工作面最多只能布臵1个联巷。

第十五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应制定回采工作面初采、回采及末采期间的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开采下层煤时需提前对上层煤采空区进行探测,根据探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在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砌筑防火门的位臵。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臵砌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十七条 各矿井应优化布臵两顺槽间的联巷,根据生产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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