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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安保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0 | 移动端:法院安保制度

篇一:关于建立法院机关安全保卫联动机制的规定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公安局

关于建立法院机关安全保卫联动机制的规定

为确保法院机关的安全,维护审判工作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由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负责。遇有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派警维持秩序。

二、公安机关派警单位为110指挥中心。一般情况下需要派警维持秩序的,由红西派出所负责。

法院各审判庭和执行局要对审理和执行中的案件逐案进行分析,对可能发生不稳定事件的,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较大不稳定事件的,要向分管领导汇报的同时请公安机关派警维持秩序。

四、法院机关遇有扰乱办公秩序的重大事件,全体干警有义务而且要敢于与扰乱秩序的行为斗争,共同维护好办公秩序,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事件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并请公安机关派警维持秩序。

五、110指挥中心和红西派出所在接到法院的派警电话后,指挥中心主任或派出所长应即安排一名领导带队赶到现

场维持秩序,遇有重大事件,负责现场指挥的警官应立即向公安局领导汇报。

六、建立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联动事项。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篇二:安全保卫制度

目 录

一、综合治安类(含集团、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

1、企业安全保卫制度

2、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3、紧急情况处置及实施方案

4、津酒集团门卫管理制度

5、津酒集团收发人员岗位职责

6、监控室管理制度

7、外协工安全管理规定

8、民工治安消防安全保证书

9、公休、假日安全管理制度

10、员工加班安全管理规定

11、重点岗位治安防范职责

二、消防安全类(含集团、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3、消防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4、冬季采暖安全管理制度

5、预防火灾措施及实施方案

6、办事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营业厅消防安全制度

8、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9、变电室安全管理制度

10、动用明火及电气焊的管理规定

11、安全防火治安防范奖惩条例

12、建筑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4、临时线审批管理制度

15、电热器具使用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7、动火作业分级管理制度

18、公司内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19、重点岗位防火职责

企业安全保卫制度

第1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3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4条 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第5条 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6条 各企业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任,要敢抓敢管,不能无原则放任告迁就。签约时要定明凡外商人为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7条 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8条 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各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7、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拾建筑物;

8、宿舍与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分开,保持安全间隔,严禁混杂在一起。

第9条 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集体宿舍和生产志所使用电炉;

3、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10条 落实防盗措施:

1、工厂、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

2、财务室、保密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3、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4、公家财物不能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5、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11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2条 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13条 下属公司、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制度

篇三: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

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院长职责:

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职责:

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

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

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职责:

担任承办人审理、执行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书记员职责:

在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和审判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记录、调查、回访和执行工作,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完成司法统计和报表等辅助性工作。

桂阳县人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 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

(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配备铁门、铁窗和电脑密码柜等物防设施,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密码柜中保存。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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