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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和网签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2 | 移动端:购房合同和网签合同

篇一:购房合同网签查询

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现在购房合同基本采取网签的形式,能网签合同证明该楼盘预售许可证下来了,未来可以办理产权,网上签购房合同具体参照国家的合同法当中的购房部分内容,主要是明确自己的相关利益及对方应尽义务即可。那么,问题来了~现实生活中如果既有网签购房合同,又有实际购房合同,而且两个合同内容不一致,哪个更有效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经中介介绍从刘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同时为了避税,在中介的提议下双方签订向房管局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金额为80万元。因此,同一笔购房买卖交易出现了不同价格的两份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因王某未能向银行及时贷款,刘某与王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话,王某之前缴纳的所有购房款均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之后王某仍未能向银行贷款,故刘某将房屋卖与他人,网签购房合同价格仍为80万元。另王某缴纳的40万元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均未退还。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之间的实际房屋合同与网签购房合同哪个有效、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怎么承担这三个问题上。

一、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为避税,将120万的实际购房价格写为80万元向房管局备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种合同无效。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80万元的网签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

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120万,而备案价格却是80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买方来讲,具体到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王某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80万元。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120万元,如此而来刘某的损失就是40万元了。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

那么,上面王某谈到,双方订的关于违约金的不成协议是无效的,故40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某。这个方案对于当事人王某来讲是比较合适的。

焕廷有话说

本案中,因涉及网签购房合同是“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无效。但有的朋友可能就问了,那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应以谁为准呢?讲到这里,王某就不得不谈谈何谓网签购房合同,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就是和房地产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可以通过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购房合同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第一步,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协商,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网上签约,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第二步,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打印的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第三步,开发企业需要在网上签约的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开发商和购房者网上签约上报之后,开发商需要携带全部的购房资料,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网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如需要修改合同信息,在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信息,一旦上报之后,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核心信息,则需要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重新进行签约。经双方协定,24小时内允许撤销网上签约。 而在商品房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的就核心内容以外的相关条款,开发商企业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超过了3个工作日或者已经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网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网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篇二:网签和正式签纸质合同的区别

开发商手续齐备就能办理网签,开发商在开发商处得电脑上填写合同,然后来我局进行打印,网签合同打印出需要买受人与开发商签字盖章就可以备案。

网签是一种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是实体的。 网签的意思是说通过网络和房管局联网同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如你所说,网签完之后所有条款都以制式的形式打印多份,确认无误后,在后面签上我们的名字和手印.这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在都是这样签的,以避免一房多买.

网上签合同与纸签合同实质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合同签订的方式不同而已。一般情况下购房者都会与开发商先签订草拟合同,草签完成后,打印出来,双方确认无误之后,再统一在网上签订正式合同,签订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然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持所需的份数。

首先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网签备案。对于网签备案,一般情况下购房者都会与开发商先签订草拟合同,草签完成后,打印出来,双方确认无误之后,再统一在网上签订正式合同,签订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然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持所需的份数。

如果开发商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其在房管局的一房一价备案价格,网签备案则无法通过。所以,请您先向开发商了解详情,从而判断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问题。篇三:购房网签是必须的吗

购房网签是必须的吗?

时 间:

2009-08-04 11:15:00我在紫薇尚层购买了房子,手续都已办完,还需要网签合同吗 购房指南今日在线主持人『无忧』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是:紫薇尚层,高新区,网签合同

据主持人了解,网签是指:您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目前,期房是必须要进行网签,而现房看开发商的大证即可。

其次,为您提供网签是的注意事项,供您参考: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目前西安实行网签备案,但合同内同纸质的合同相同。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一些开发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写好甚至补充条款也由自己填好,这种填写好的合同文本大多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情况。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买房人一定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决不能草率行事。

第四,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第五,一定要讲究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有的开发商不是先签订合同,而是先让购房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造成购房者在追究其责任方面的举证困难。

第六,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行家从法律的角度代你审查合同文本,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的话,合同就无法成立。在合意的过程当中,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对方,任何一方都有不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感谢关注!

买房流程:买房签合同时必加这八条

2010-8-2 13:54:50 点击[3290] 来源: 评论[0]经过了漫长的找房,和历时2个月的转按揭过程,终于在房管局完税,写着我的名字的房产证也要出来了。可以说基本上已经曾尘埃落定了,所以是时候找个时间,把一些经验,心得给总结出来了。

先总结下签合同时,一定要在备注上加上去的几项:

1、贷款不到,合同作废,返还订金。

这点是最最重要的一点,任何买房合约,都要坚决加上去的。

这点的好处,明里是为了防止自己没有贷到款而违反合同,暗里是为了自己铺垫好后路。假如自己突然不想买了,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让自己贷款不到,这样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解除合约。

2、递件时留部分首期尾款,在交房时扣除应扣费用后再交付。

这样是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对方的银行按揭没有交最后几个月啊,没有迁户口的扣费啊等等。始终还有些钱在口袋里面,自己的底气是要更足一点。

3、卖家在交房之前把户口迁出,逾期一日,扣房款千分一

户口问题很重要啊,买这个房子不就是为了户口嘛。

4、按揭公司可由买方自由选择。

这点是血的教训啊,千万不能找中介介绍的按揭公司。我这次找中介介绍的按揭公司,给砍了一半的钱。要知道中介和按揭之间是对半分账的,亏死了。而且中介介绍的按揭公司一般人比较黑,比较烂。这次我办按揭的时候,那个按 揭公司的人居然没有出现过一次。就是叫小弟跑过2趟,而且连电话都没有主动打过一个。上次在我跟中介投诉之后,才打过来一个电话,还要态度很差。大家以后要按揭的话就小心这个女人 了。据行内人介绍,中介介绍的按揭公司,中介和按揭是五五分帐的,等于中介又骗了你几千元!如果自己单独去找 按揭公司办,无论贷款多少,1k多绝对搞掂!

5、首期可选银行托管,买家自由选择

这点是为了自己资金保障,如果在势头不对的时候,为自己的十多万,几十万找个安全的地方放着。

6、房款包括所有费用,交房前不得再有其他费用

这点是稳妥起见,为自己做的保障。遇到赖皮的房东和中介,就能保障自己的权利了。

7、递件之后马上交首期,首期后下午交楼对于房子空着的房东,要加上这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尽快搬进房子。后面的手续无论多长,都没关系了。特别是对于转按揭的卖家,反正银行要放款给他的不多了,收到首期就交房,也是很容易理解的。

8、递件完毕交中介费25%,过户完毕交中介费25%,交房完毕交剩下的50%中介费

要是遇上不好的中介,就只有靠这个条款保障自己的利益了。要不有些烂中介,你一签合同的时候就叫你交全款,收钱之后爱理不理,到时你怎么办?这个世界,钱在谁的手里,谁就是大爷啊!!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吧:

苏先生最近购买了一套约60平方米的小两房,单价5800元/平方米,总价在348000元。他交了1万元的定金签了认购书,之后又让交首付款。让他疑惑的是,为何交了首付却只拿了张收据。开发商说先到银行申请按揭,等批了过几天再回售楼处签购房合同。

他几年前曾买过一套二手房,是先签合同再去贷款的。难道二手房和新房流程有差别?他去咨询了另外一家楼盘的情况,售楼员告诉他,一般情况他们是先付两万元定金,一个星期后签合同交首付款,然后拿着合同复印件和首付款发票去银行办理按揭。那先办按揭后签合同,这样的程序银行认可么?带着这样的疑问,他又找到了一位从事地产业的朋友小刘,小刘告诉他说,“其实只要开发商信用好就没有大问题。现在有的开发商就是先交定金签了认购书后,交齐资料去银行办理按揭,然后再签合同网上备案,最后等着银行放款。办按揭只是说先查询信用系统、购房证明、收入证明等手续,真正办理完是在签完合同之后。否则如果你无法贷款,签了合同就必须得违约了。”

从这个案例里面,我们发现,原来可以先办按揭再签合同

因为现在银行对资料审查都比较严格,一旦有偏差很可能贷不到款。而楼盘大都有自己指定银行合作,个别开发商就针对一些投资型客户或者资料有点复杂的客户,建议先去办按揭申请。

申请人连同要求备齐的各种资料一起报送银行,信贷人员对客户书面资料进行初审,然后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银行贷款承诺书,之后方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当然,这样做对开发商的要求是很高的,开发商要信用好,且五证必须齐全,而且开发商要为客户做阶段性担保,也就是说,银行要保证自己的资金绝对安全。

接下来再看一下买房流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签订《认购书》。认购书是和定金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签好认购书,是保障定金安全

的重要保障。

商品房认购书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了解,现有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中没有相关的买房前必须要签订“认购书”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认购书”并非买房的必经程序。但是在现实中,签认购书是市场的通行做法。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王伟琪律师提醒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认购书,往往基于类似以上的种种不规范行为,为购房者设下重重绊脚石。购房者签订这样有缺陷的认购书,一旦在日后签订购房合同时出现各式纠纷,开发商往往以购房者违约在先为由,拒绝赔付相关损失。由于购房者所签订的认购书确已具备法律效应,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只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这使得签订认购书的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鉴于以上分析,亿房律师智囊团提醒购房者:

一、在签订认购书之前,一定要认真审阅认购书的条款,最好再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签认购书并付定金。

二、签认购书时不要怕麻烦。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应将开发商的某些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三、如认购书中有买房人尚不了解的内容,比如要求买房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买房人则应要求在认购书中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收费标准。如不能明确,则应删除这一条。

签了认购书,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就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了。签好购房合同,是保障购房者的购房资金安全及整个交易安全最重要的步骤。购房者千万不可大意。

一般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开发商会给购房者提供合同副本,购房者一定要仔细查看该副本,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条款,对合同中不同意的条款及时提出,防止日后签订合同时处于被动状态。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一些方面:

(1) 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 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方式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明确,要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购房者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购房者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这一点相当重要,特别是在现在这种政策频繁变动的时期,注明此条款可以尽可能地保障定金和首付的安全。

(3) 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逐条教你签合同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使购房者的权益更加得到保护,许多读者来信询问,怎样填写新合同呢?

日前,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政策法规司联合对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何填写逐条进行了说明,本版摘录了一部分,希望能在购房者签合同时给予帮助。——编者

篇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这些信息包括购房者最关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如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楼盘信息,如绿化率、容积率、间距,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拟售价格,开竣工日期、开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此外,公示的信息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以及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根据《办法》,每一个楼盘都将拥有一个电子楼盘表,该楼盘的预定和销售情况在表上一览无余,适时刷新。开发商通过虚报销售数字哄抬价格或囤积居奇等蒙骗消费者的手段将会失灵,与售楼处里暗藏猫腻的销控表相比,买房人有了更可靠的信息源。

网签前房查所需资料:按照”限购令实施细则“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本市户口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需去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期中户口本的复印件有未满18岁孩子的也要求提供孩子的);外地户口的须持在武汉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到住房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查询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该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住房合同备案手续。

网上签约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实行网上签约之后,还可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伎俩。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约后,该合同的具体合同号将反馈至管理部门,如该房已销售或抵押,合同将不能生效。每套商品房信息网上将一目了然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是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的一部分。通过该系统,不仅可以查询到商品房楼盘信息,还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层数、用途销售情况和预售参考均价等详细信息,相关信息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确保真实准确。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空白) 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出卖人:

买受人:

榆林市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

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

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 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榆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 国籍:×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编号

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号 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榆林市住房和城

市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

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单元】【层】 号房,房屋代码

为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属 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其中封闭阳台数为:0,非封闭阳台楼为:0。

该商品房 预测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

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仟¥佰拾万 仟 佰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 × 仟×佰 × 拾× 万×仟 ×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 )×仟×佰 × 拾 × 万×仟 × 佰 ×拾 × 元整。

4、 ×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最终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不再互相追究其它法律、经济责任 ;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篇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模版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这些信息包括购房者最关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如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楼盘信息,如绿化率、容积率、间距,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拟售价格,开竣工日期、开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此外,公示的信息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以及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根据《办法》,每一个楼盘都将拥有一个电子楼盘表,该楼盘的预定和销售情况在表上一览无余,适时刷新。开发商通过虚报销售数字哄抬价格或囤积居奇等蒙骗消费者的手段将会失灵,与售楼处里暗藏猫腻的销控表相比,买房人有了更可靠的信息源。

网签前房查所需资料:按照”限购令实施细则“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本市户口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需去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期中户口本的复印件有未满18岁孩子的也要求提供孩子的);外地户口的须持在武汉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到住房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查询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该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住房合同备案手续。

网上签约的程序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实行网上签约之后,还可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伎俩。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约后,该合同的具体合同号将反馈至管理部门,如该房已销售或抵押,合同将不能生效。每套商品房信息网上将一目了然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是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的一部分。通过该系统,不仅可以查询到商品房楼盘信息,还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层数、用途销售情况和预售参考均价等详细信息,相关信息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确保真实准确。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空白) 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出卖人:

买受人:

榆林市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

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

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 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榆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 国籍:×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编号

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号 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榆林市住房和城

市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

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单元】【层】 号房,房屋代码

为 。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属 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其中封闭阳台数为:0,非封闭阳台楼为:0。

该商品房 预测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

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仟¥佰拾万 仟 佰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 × 仟×佰 × 拾× 万×仟 ×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 )×仟×佰 × 拾 × 万×仟 × 佰 ×拾 × 元整。

4、 ×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最终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不再互相追究其它法律、经济责任 ;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篇三: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5号,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第五条 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 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京建交?2008?628号

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

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臵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臵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臵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臵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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