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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法律法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3 | 移动端:委托合同法律法规

篇一:8、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2Z20403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P160下)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P161上)

(一)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是诺成合同

(四)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提示】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二、货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P161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损坏毁灭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P161中)

【注意】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的支

【例题·单选题】甲厂

与乙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则乙( )要求甲支付运费。

A.能要求甲支付运费

B.不能要求甲支付运费

C.可要求甲支付一半运费

D.根据公平原则,可要求甲适当支付运费

【例题·单选题】承运人按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行使( )。

A.质押权

B.抵消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是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和任意变更解除权。(P162上)

【注意】承运人原因的路线变动或增加运费的,托运人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托运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运费、妥善包装和告知。

(三)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

提货验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P162下)

三、多式联运合同 【14单选】

单式联运: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了解)多式联运:指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P163上)

【注意1】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参加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P163上)

【注意2】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163上)

【2014考题·单选题】甲代理乙与丙铁路运输公司签订了多式联运合同,由丙和丁汽车运输公司通过铁路、公路联运方式将货物送至乙的工地。因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损,无法按期交货。关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只能向丁主张损害赔偿

C.丙应向乙承担违约

责任 D.乙应自行承担货物损失

【例题·单选题】甲和乙签订了材料运输合同,乙又与丙签订联运合同,由乙和丙以水路和公路的方式进行联运,甲向乙支付了运费。途经丙运输区段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使货车侧翻,导致部分材料被毁。对此,下列说明中正确的是( )。

A.丙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乙承担全部责任

C.乙和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甲直接要求丙赔偿损失

2Z204037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P164上)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主要是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P164)

(二)受托人的义务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担赔偿。

【注意1】非受托人责任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注意2】关于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P165上)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P165上)

【注意3】受托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P165上)

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篇二: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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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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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OEM相关法律问题

1.纳税是我们OEM厂商还是OEM委托方纳税纳税是分开纳税,OEM仅仅就是一种委托代工关系,属于同的范围而不涉及税费缴纳的问题实际上东西你们生产只是通过合同约定卖给委托代工方并且贴牌销售而已,除了这层买卖关系你们之间基本没别的法律联系了2.另外双方在我们OEM厂商所在地的工商局需要做什么工作啊商标肯定就是用OEM委托方自己的商标而不能用你们的商标,而对方的商标最好就是注册商标这样代工风险最小,否则的话容易产生侵权纠纷如果商标没注册那么尽量让对方去注册保护,,否则以后纠纷来了大家都麻烦3.进行OEM合作最关键的是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首先是合同要写好,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承揽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据可依。其次是委托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证书等主题资格证明。提供复印件的,通过代理人签订OEM合同的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书。再次是OEM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的,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工商局或相应的机构出具有关的证明总之如果要合作,建议在当地找律师代理,带上你们的全部资料去让律师做一个全面参考以制定合同,这样更能有效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OEM(委托加工)相关法律问题

OEM是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的产物。尽管它是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是实现合理分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一种先进生产协作方式,但在运作过程中难免产生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对OEM概念的阐述、OEM与商标使用许可的比较,探讨如何解决OEM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OEM的概念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俗称“贴牌生产”或“代工生产”。在我国,人们因地域文化的差异,对OEM的理解不尽相同,也被称为“委托生产”、“委托加工”、“定牌制造”、“生产外包”等。虽称谓各异,其本质都是受委托方(OEM加工方)根据委托方(OEM需求方)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商标,获取加工费用,自己没有该商品的销售权。

世界最早的OEM来源于服装行业。发达国家的许多著名服装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将其产品的生产基地逐渐向海外拓展,委托加工制造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生产,然后冠以自己的品牌在市场上销售。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进一步加快,OEM需求商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挑选OEM供应商。比如,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耐克公司,其年销售收入高达20亿美元,自己却没有一家生产工厂。该公司只专注于研究、设计及行销,产品全部采用OEM方式,已成为目前世界上OEM经营的成功典范。

众多企业选择OEM的经营方式,原因在于OEM具有的经营优势。通过OEM,委托方可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及将受托方在某一专业加工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与本企业产品特点紧密结合的目的,受托方也可以通过加工生产知名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学习经验、加强管理。可以说,OEM的经营模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二、OEM与商标使用许可的比较

与OEM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商标使用许可。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商标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一些名牌企业对于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越来越重视。采取商标使用许可的经营策略,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扩大销售辐射面,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企业知名度,不仅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促进企业无形资产的升值;对于被许可人而言,通过许可使用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可解决企业生产能力闲置、设备折旧等问题,促进本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

虽然OEM与商标使用许可都是品牌运营方式,并且具有几乎相同的经营优势,但是两者还是有本质的不同:

(一)性质不同。贴牌生产的性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工承揽,因此,受托方只负责加工而无权以任何形式销售其为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商标使用许可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如果在OEM委托加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受委托方不仅为委托方加工生产产品,并且对其生产的贴附有委托方商标的产品有处置权,可以进行销售,受委托方是产品售出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则受托方的行为性质就发生变化,应归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行为,

其应当作为商标被许可人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二)商标标识的标注不同。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换言之,受委托人可以在产品上不标注自己的名称、地址。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三、目前OEM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虽然OEM的经营模式有很多成功的先例,但是有些采用OEM经营模式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因缺乏具有专业水平的管理人员,对OEM了解不够,或者当事人缺乏合同法律意识,频频出现一些法律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有四种:

(一) 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是第三人的商标;

(二) OEM厂商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在市场上销售OEM产品;

(三) OEM厂商在销售产品时违反我国《商标法》中的规定;

(四) OEM产品上标注了假冒的厂商、厂址、产地 。

四、预防OEM运作出现法律问题的途径

为了避免争议的出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在进行OEM运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签订详尽的合同。

1、OEM合作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的有关要求签订承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承揽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据可依。

2、委托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证书等主题资格证明;提供复印件的,通过代理人签订OEM合同的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书。

3、 OEM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的,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工商局或相应的机构出具有关的证明。

(二) 规范OEM中的商标标识的标注行为。

OEM中的商标标注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OEM产品及内外包装上的标注应当一致,不得互相矛盾。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符合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严格使用中文标注,对出口的OEM产品可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使用相关文字进行标注。否则,违反法律有关的商标标注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OEM委托方或OEM受委托方,要解决好OEM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包括在委托协议中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加以明确约定,对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等。如果等到纠纷已经出现再考虑应对之策,对相关企业来讲,损失很可能就已经无法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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