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
项达成一致意见,于年 月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一案的第审诉讼/仲裁代理。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第( )授权:
<1>民事诉讼代理;
1、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包括代为在诉讼文书上签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可以和解、调解、上诉、反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2、一般授权代理:代为起诉、参与诉讼、提供证据。
3、代为缴纳、退取诉讼费。
<2>刑事诉讼辩护或刑事自诉代理。
<3>其他非诉业务代理。
3、承办律师及助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
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4、律师费: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给乙方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政府指导价):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2>部分风险代理:
1、本事务收取前期律师费元,后期律师费按的收费; 若本事务达不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则乙方只收取前期律师费,后期费用不再收取。
2、全风险代理:
本事务若达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则乙方收取律师费。
5、诉讼费:本事务甲方预先向乙方缴纳诉讼费最后以实际向法院缴纳为准,实行多退少补。
6、交通费:本事务甲方向乙方支付交通费
7、本律所不收证据原件,原件已由委托人自己保管。
8、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成立,在甲方付款后生效。
9、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以上条款委托人已经认真阅读,对各条款均已清楚,委托人: 。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
代表(签字):
篇二:新三板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XXXX律师事务所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二零一六年五月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委托
1.1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乙方担任甲方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在此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甲方的委托。
1.2乙方指派XXX律师团队为甲方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的主办律师,另指派律师及助理若干;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的指派。
第二条 服务范围和内容
2.1 律师服务阶段及服务范围
律师服务时间自参与甲方改制策划服务开始至甲方在新三板挂牌。律师的服务范围包括:
1、对甲方现状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1)甲方历史沿革;
(2)甲方公司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及各主要子公司的情况;
(3)资产构成(土地、房屋、知识产权及其它资产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
(5)人员情况;
(6)主要业务和经营情况;
(7)其他方面。
2、根据调查结果,结合甲方公司现状、发展战略,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设计公司的改制及三板挂牌方案,协助制作相关申报材料;
3、根据改制、挂牌方案的安排,对方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具体的操作事项向公司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协助公司按计划完成整体改制目标,包括:起草
改制过程中可能需要的合同、备忘录、公告等各项法律文书,参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如有)等;
4、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起草及/或审查全套法律文书;
5、出具甲方三板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6、处理与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及三板挂牌相关的其他法律事项。
2.2乙方将以下述方式的一种或多种进行上述法律服务工作:
(1) 向甲方及其授权代表发出律师调查提纲;
(2) 向甲方提供口头或书面的律师策划、咨询意见;
(3) 参加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协调会议或类似的业务会议;
(4) 委派律师入驻甲方提供的办公场地进行法律调查;
(5) 为甲方审查、代拟有关合同、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
(6)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承诺、声明函。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及其顾问律师应诚实信用地履行顾问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格守职业道德,严守职业纪律,以勤勉尽责的精神为甲方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除非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形和理由,乙方不得无故拒绝为甲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或就有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
3.2乙方以及签名律师,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过错法律责任。但是,非乙方原因造成对其他第三人损害及其他责任,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3.3乙方依法独立进行法律审查工作,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预。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乙方明示同意外,乙方及其顾问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以及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判断、建议或意见等,均不构成对甲方的实质性约束。
3.4为了如期完成甲方新三板挂牌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指派足够的律师以及助理人员,尽其努力,与甲方以及甲方为新三板挂牌事宜而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完成乙方工作。
3.5乙方、顾问律师以及乙方其他工作人员对于因履行本合同项下职责而知
晓的甲方的经营秘密应予保密,否则应该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以及本合同终止后一直有效,除非:
a.甲方事先同意;
b.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
c.根据不可上诉的法院裁判;
d.保密内容已经不因为乙方、顾问律师或者乙方其他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公开。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该向乙方及其顾问律师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全部真实文件资料,该等文件资料,如系副本或复印件,均应由甲方与原件核对无误。甲方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2在乙方及顾问律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生产、营销、技术部门负责人及乙方法律调查所涉及的其他员工应该予以协助,并就乙方审查事项,向乙方及其顾问律师提供证言和证词。甲方及提供证言证词的员工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3因甲方或其员工(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证言证词虚假或不完整,导致乙方及顾问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并由此造成乙方及其顾问律师遭受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甲方应予以赔偿,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4.4非经乙方另外书面明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使用乙方及其顾问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将该文件公开、公布、或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甲方并同意,本条第(4)项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
5.1根据司法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述的律师服务,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XX万元(拾柒万圆整),按照下述约定分三期支付:
(1)本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万元(伍万
圆整);
(2)甲方改制完成(以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为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万元(陆万圆整);
(3)乙方出具正式新三板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XX万元(陆万圆整)。
5.2 其他实际支出费用
乙方及其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合理必要的办公费用按下述方式承担:
(1)乙方的顾问律师及律师助理完成本项目的交通费用以及乙方的顾问律师及律师助理在因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食宿费用由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为乙方的顾问律师及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乙方及其顾问律师进行法律调查而向有关政府部门支付的查询取证等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或按实承担。
第六条 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署后生效,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七条 其他
7.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7.3甲方同意在新三板挂牌后,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选择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本页无正文,为XXX有限公司与XXX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之签字盖章页)
篇三: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 ) 第 号
受委托人: 进贤县罗溪镇法律服务所 (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1、委托事务及权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 (联系电
话:,工作证编号: )、 (联系电话:,工作证编号:)为乙方 就(与) 法律事务(以下又称“案件”)提供:
□一审 □二审 □侦查 □审查起诉 □申诉(再)审 □执行 □仲裁 □劳动仲裁□非诉讼
阶段法律服务。
代理权限为(详见《授权委托书》):
□一般代理□特别代理。
2、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双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计算代理费并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 □计时收费 □分期付款 □风险代理
(2) 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支付代理费的,法律工作者有权拒绝办理合同项下案件(风险代理除外)。
(3)①若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大写) 元,最小计时单位为一小时,完成本事务约需用 小时,预收法律工作者费用(大写) 万 仟佰拾元整。结案后凭计时清单与乙方结算,多退少补。
②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约定代理费(大写) 万 仟佰拾元整,协议签订时支付(大写) 万 仟佰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余款在 付清。
③风险代理,按照案件标的额的百分之 计算并于结案后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实支费用(以下称办案费)由乙方另外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文件快递费、办理案件材料复印费、办理案件所需档案查询费、调查费、交通差
旅费、案件所需的诉讼费用、公告送达费用等等。
⑤ 办案费的支付:双方一致约定办案费用(诉讼费及保全费、案件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告费及应缴金额超过 元的项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包干制。 □据实报销制。
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为预交办案费用,其他实际支出项目费用由甲方根据办案需要自预交办案费用中支出,待案件结案时凭合法票据结算,多退少补。
3、以下视为结案即甲方已经完成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并以先到为准:
⑴诉讼案件:
①受诉法院作出并已送达判决书、调解书或撤销诉讼、撤销案件、驳回起诉、准予原告撤诉或被法院视为撤诉裁定、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或甲方已经领取债权凭证或已经实际获得相关诉讼利益的;
②原告或申请人放弃起诉或放弃申请或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④ 。
⑵非诉讼案件:
①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部门已经作出终结裁决或者结论性意见或者申请方撤回处理申请或被视为撤回申请的;
②相对方完成了满足乙方要求的行为;
③乙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
要;
④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协议或撤销本次委托;
⑦争议双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调解并达成协议或利益方放弃争议利益的;
⑧委托事项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为乙方或其指定方实际受领或享有;
⑨ 。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义务: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⑶不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⑷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⑸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托事务相关信息。
5、乙方的义务:
⑴与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诚实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实、全面、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
⑵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则所造成
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⑷按照约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和其他费用;
⑸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
6、协议的解除:
⑴经书面通知,乙方可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预付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⑶如果乙方违法本协议第5条第(5)项约定的,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⑷本协议因上述情况解除,乙方承诺仍继续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法律工作者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7、风险告知: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向乙方送达《风险告知书》。甲方和法律工作者向乙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甲方或法律工作者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8、协议的完整性和可分性:本协议作为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并应当予以履行。
9、 生效条件:本协议在双方签(章)署并由乙方支付法律工作者费(如分期,则为首期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之义务,但法律工作者在签订本合同前提供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