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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7 | 移动端: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担直接责任。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

6.停职离岗培训;

7.调离岗位;

8.责令停业整顿;

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

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人或者轻伤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

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

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

(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1、2、3、4、5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7、8、9、10项

规定的责任追究。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4.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

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

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

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

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5.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

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

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

(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形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24)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追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责任追究负责部门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2、事故处理经济处罚

(1)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责任情况对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

(2)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一般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

(5)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落实和处罚款的管理。

基层单位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安全科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监管主体。基层单位和安全科要对每起事故按“五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完善事故登记、处理、责任追究、保险理赔等工作流程。安全科要将肇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肇事责任追究的处罚款实行二级交存,基层单位负责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的收缴,其中50%留存基层单位,50%交存到公司。基层

篇二: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 范围

(一) 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

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 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

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 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

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 责任

(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事故责任分类

(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

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管理

(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

(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事故分析会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建设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行政处罚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降级、撤(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罚,其中: 1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月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公开批评;

3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降职;

4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月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级两次的,应予以离职调查。

(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

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

2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月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公开批评;

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

4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录用的依据。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商合杭铁路站前三标项目经理部2015年12月1日

篇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五、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六、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

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内容

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6、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

7、每月1日下午定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使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日常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内容有: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开展反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安全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发动全员,讨论提出解决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二、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

三、三级教育培训

1、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2、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3、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经二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内容有: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安全考试

1、员工每年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

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5、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1.1、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1.2、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2.1、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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