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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村管理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3 | 移动端:五保村管理制度

篇一:农村五保审核审批流程

农村五保审核审批流程

户主申请 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在收到

申报材料后,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审核后,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部门街道

申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公示。对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通知书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篇二:官仓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

官仓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我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 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发放,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只能作为政府

给予供养标准以外的收入,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第三章 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交村委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二)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镇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镇政府审核后,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村委会将结果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保障对象管理、资金发放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新增的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采取一切措施应保尽保。对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严格审核,对其中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核销,对其中自然减员的及时增补。审核下来及自然减员经费用于补充新增的五保对象或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标准。对暂时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但生活困难的人员,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审批程序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实行现金一卡制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规定

律师: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规定

申请五保户是没有指标限制的,它申请需要的条件是:1.无儿无女;2.年龄达到60岁以上。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老人都可以申请。

程序:

1、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

2、村委会向乡镇社会事务办领取《农村五保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交村民申请人填写或村委会代填;

3、村委会审批签章后,报镇民政所;

4、镇民政所办入户核实后,将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镇政府审批,并加盖镇政府公章。一份镇存查,一份交村委会,一份报县级民政局并领取《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镇将供养证书填写、编号,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交五保户本人收执;

6、实行集中供养的,由镇政府每月按标准发给五保户供养费或集中在敬老院统一供养;实行散居亲属供养的,由镇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扶养人应负责五保户的供养问题。

法律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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