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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挂职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04 06:17 | 移动端:领导干部挂职制度

篇一: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农)

农业部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管理,增强挂职锻炼效果,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重点工程挂职,定点扶贫地区、部长联系点、基层挂职以及到部属单位和信访岗位锻炼等。第三条 挂职锻炼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增强宗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增进对“三农”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助组织、督促部管项目的实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基层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

第四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劳动司做好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干部培养锻炼要求,结合基层工作需要,重点选派德才素质较好、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司局级干部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六条 人事劳动司根据干部选派计划发布通知,经干部自愿报名、单位同意、人事劳动司审核(司局级干部须报部领导同意),确定选派对象。特殊情况也可直接选派。第七条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的,由干部本人或派出单位提出,人事劳动司征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 挂职锻炼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转;是中共党员的,转组织关系。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关于我部援藏、援疆等挂职锻炼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农人发[2001]12号)执行。

第九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地方管理为主。

第十条 人事劳动司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妥善安排干部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组织行前集中培训,明确挂职锻炼要求;及时了解干部挂职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拟提拔挂职锻炼干部任职或给予奖励须事前征求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同意。挂职锻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农业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规定》(农党组发[2008]21号)执行。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要与挂职锻炼干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了解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在职务晋升和待遇方面要一视同仁。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再向干部分配工作任务。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干部要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当地习俗;挂职锻炼期间,一律不得私自驾车,不得无故离开挂职岗位。因私事确需请假的,须由干部本人提出,经挂职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十四条 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组成考察组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干部的政治表现、能力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

挂职锻炼干部本人填写《农业部挂职锻炼干部考核登记表》,挂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人事劳动司填写评价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接收上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收上挂干部工作,加强对上挂干部的管理,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挂干部是指列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以下简称中央“三部委”)挂职锻炼计划(以下简称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或经地方组织部门、农口部门或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推荐,到我部机关司局或在京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干部(以下简称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第三条 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由中央“三部委”直接选调。

在完成中央“三部委”接收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接收一定数量西藏、新疆、定点扶贫地区等地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以及“三院”所局级后备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挂职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接收人数每年控制在20名左右。

第四条 接收挂职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挂职干部人选。根据中央“三部委”年度选派计划和名额分配情况,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沟通,确定中央统派上挂干部名单,了解干部基本情况。地方或“三院”推荐干部到我部挂职锻炼,须于每年3月10日前正式来函沟通(附干部任免表),挂职干部人选由人事劳动司统筹确定。

(二)根据干部条件和培养锻炼意向,落实挂职单位和职务。中央“三部委”统派上挂干部,主要安排在综合业务司(局),地厅级干部挂任副司(局)长,县(市)党政一把手挂任司(局)长助理。具体职务安排建议,征求中组部干部一局同意后,报部领导审定。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商接收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挂职干部到岗后,及时将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及《接收挂职锻炼干部安排情况一览表》报中央“三部委”备案,同时抄送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自行联系上挂干部的任职文件抄送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

第五条 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4月至9月。期满后,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六条 挂职干部原行政关系不变,是中共党员的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接收单位的组

织生活。

第七条 中央统派上挂干部食宿由人事劳动司统一协调解决;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食宿、交通和医疗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八条 干部挂职期间的教育管理由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以接收单位为主。接收单位要主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对挂职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挂职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工作和锻炼提高上。

第九条 接收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挂职干部的联系;要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支持挂职干部大胆工作;要安排党员挂职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发现挂职干部在思想、工作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人事劳动司报告。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有重大情况,需报告中央“三部委”。

第十条 挂职锻炼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提前结束挂职锻炼或延期。挂职干部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接收单位审批;4-7天的由人事劳动司审批;7天以上的,中央统派上挂干部报中组部干部一局审批。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挂职或延期的,须由派出单位正式来函说明原因,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结束前,由人事劳动司和接收单位配合地方考察组做好中央统派上挂干部的考察工作,实事求是地对挂职干部作出组织鉴定,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寄送相关派出省市区“三部委”和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央“三部委”备案。

自行联系上挂干部需填写《自行联系上挂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根据挂职干部的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由接收单位和人事劳动司共同作出挂职锻炼考核评价意见后反馈挂职干部组织人事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遵守部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的安排,虚心学习,积极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二: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xx镇2013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双向挂职”干部的管理,根据镇党委关于加强青年干部培养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1、挂职锻炼人员在锻炼期内由镇党委组织部门、挂职锻炼单位(部门)和原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锻炼单位(部门)管理为主。

2、镇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将对挂职锻炼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定期进行跟踪考察,以多种形式听取挂职锻炼单位对年轻干部的评价,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不断完善考核机制,提高基层实践锻炼实效。

3、选派单位和挂职锻炼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年轻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抓出工作成效。

4、挂职锻炼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和青年干部特点,落实具体岗位工作,制定培养计划,制定带教老师,明确帮带责任,加强教育管理。

5、挂职锻炼人员应自觉服从挂职锻炼单位(部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不得提出特殊要求。凡因事、因病等原因需离开挂职岗位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6、挂职锻炼期限原则上均为半年,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

7、锻炼期间,挂职锻炼人员各项福利待遇按原单位岗位标准享受,在原单位领取。

8、挂职锻炼人员应认真填写《xx镇挂职人员考核表》。锻炼期满后,由带教老师根据表现写出评语,挂职锻炼单位(部门)给出考核评价并交镇党委组织人事科备案、存档。

篇三: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强化专业技能,培养一批适合高职教育需要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挂职锻炼的对象

1.学院在编专任教师(含实训教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优先派送省级、院级精品课程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

二、挂职锻炼的时间

1.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每年不得少于二个月,可累计计算,鼓励教师集中挂职锻炼。

2.各院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专任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的时间。鼓励利用寒暑假派送专任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

三、挂职锻炼的申报与审批

1.到企业挂职锻炼的专任教师须在前一学期提出申请(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经学院批准后,于下个学期(或寒暑期)正式实施。

2.教师个人填写《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挂职锻炼申请表》,所在院部根据进行初审,教务处、人事处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进行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挂职锻炼的管理

1.为确保教师挂职锻炼的效果和质量,建立由院、企共管机制。

2.学院人事处全面负责专任教师的挂职锻炼管理工作。院部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负责落实联系挂职锻炼单位及合作相关事宜,详细安排专任教师挂职锻炼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挂职锻炼活动;人事处负责教师挂职锻炼的绩效考核、监督与指导,落实教师挂职锻炼期间

的相关待遇;挂职锻炼企业主要负责安排挂职教师的工作岗位和“传、帮、带”,并进行鉴定。

3.专任教师在非寒暑假期间赴企业挂职锻炼时,校内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教师在正常挂职期间严禁在校外私自兼课及做与挂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兼职工作。

4.被批准挂职锻炼的教师,根据本人任课课程和专业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挂职锻炼的具体任务目标和内容。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应结合本专业的理论积极开展实践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服从挂职锻炼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挂职锻炼单位的有关制度和纪律。

5.各院部要采取实地考察、电话联系、组织阶段汇报等形式加强对挂职锻炼教师的管理。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挂职锻炼效果和挂职锻炼任务的完成。

6.挂职锻炼教师不可随意变更挂职锻炼单位和工作任务。若因专业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者,须经所在院部同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7.挂职锻炼教师请假需按挂职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需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执行。

五、挂职锻炼待遇

1.海南省内挂职锻炼:寒暑假期间挂职锻炼学院按考勤核发基本工资;有授课任务期间,学院按考勤核发基本工资,课时费每月按12课时计算,其中80%当月发放,20%挂职结束根据考核结果按比列发放。

2.海南省外挂职锻炼

(1)工资待遇参照省内挂职锻炼工资待遇执行;

(2)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和住宿补贴按照《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标准》执行。挂职锻炼结束后凭合法税票报销。

六、挂职锻炼的考核

1. 人事处、教务处、相关院部要严格对挂职锻炼教师进行考核。教师在挂职锻炼期间,每月至少向院部领导、教务处、人事处汇报一

次工作情况(书面形式),并就挂职锻炼过程中相关工作进行研讨。

2.凡以挂职锻炼为名从事非挂职锻炼工作的教师,经核实后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同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人事处抽查时发现挂职锻炼教师有无故缺岗的、没有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教师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4. 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实行考勤制度,由挂职锻炼所在单位考勤,院部领导核实签字,每个月的第一周内将考勤表交至人事处。

5.挂职锻炼结束后,挂职人员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挂职锻炼鉴定表》、调研材料及课程研究情况。课程研究成果、调研材料及编写的教材由学院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6.教师挂职锻炼情况纳入个人档案与年度考评,所取得的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和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教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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