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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察室工作计划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05 05:55 | 移动端:乡镇检察室工作计划

篇一:检察室专题调研方案

乡镇检察室专题调研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院的要求和检察长的指示精神,要求不断加大对乡镇检察室工作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的职能作用,经院领导研究,拟对增设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开展好该项调研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 调研目的

回应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为增设乡镇检察室提供智力支持;加大生态检察工作力度,为“双修双城”建设提供司法支持;提高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能力,为打击扶贫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提供有效支持。

二、 调研内容

增设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生态检察工作;发现、收集职务犯罪能力建设。

三、 调研时间

4月16日~5月30日。

四、 调研方式

与乡镇检察室干警、区相关部门、村“两委”等座谈、走访群众、发放民意征集表、考察学习等。

五、 调研组织

成立专题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市院研究室主任担任,成员为市院研究室和检察室全体干警。

六、 责任分工

研究室负责调研工作整体把控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调研报告审核上报等;乡镇检察室负责调研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和调研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形成调研报告等;行装处负责安排车辆并提供经费支持等。

七、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本次专题调研工作的重要性。此次调研是按照陈检的指示精神开展的一次重要调研活动,是服务领导决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服务领导能力和水平的具体体现,调研要求真务实,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此次调研由市院研究室牵头,以乡镇检察室为主,要求城郊院尤其是乡镇检察室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调研工作高质量完成。

(三)后勤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检务保障工作,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开展。

研究室

2016年4月14日

篇二:检察室工作总结

寺滩乡检察室2014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寺滩乡检察室在县检察机关和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有关反腐倡廉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为依托,充分发挥乡检察室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检察机关“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各类涉农问题,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现将一年来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设基本情况

按照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中提出的“七个一”安排部署,于2014年1月在寺滩乡设置了派驻检察室,并设立醒目的公示宣传栏和便民意见箱,同时安排2名检察干警专职负责日常工作;在所属2个行政村设立了检察联络站,安排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担任检察联络员,承担本村专项行动具体事务的落实。乡检察室检察干警负责对检查联络站联系、指导工作。一年来,检察室、联络站按照《关于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检察服务室、站档案建设的函》要求逐渐完善档案管理机制。内容包括粮食直补、农资补贴、退耕还林、危房改造、低保五保、计生奖励、伤残补贴、大病救助、新农合报销、一事一议等惠农资金和

涉农项目。将村务公开栏已做公示的涉农项目、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入户走访和调查。对符合相关政策、应该领取补贴的农户,其应领和实领哪些惠农资金,以及资金发放和到位情况进行监督。与上级院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将涉农资金和惠农项目通过网络平台登记公布,以便上下两级跟踪监督。通过档案建设和信息查询系统的搭建,有效的预防村干部在此领域的职务犯罪,起到有力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主要工作情况

我检察室的主要工作有接待工作、法制宣传、法律监督、矫正帮教、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参与调解和解和职务犯罪预防等。2014年的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点来开展:

(一)大力开展法律宣传与服务,促进农村法制建设。为了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和保障民生民利,检察室工作人员以服务“三农”、促进农村法制建设、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目标,突出“三个功能”,从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工作做起,逐步扩大检察室工作成果。

一是突出法律宣传教育功能,提高基层村民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是派驻检察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年来,检察室工作人员结合“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利用举报宣传周、普法宣传日、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认真普及法律知识。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检察室所辖村的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

法和依法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得到极大的增强,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知晓率,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执法公信力的理解和信任,推动了农村法制建设和基层稳定。

二是突出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提高群众运用法律维权能力。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是检察室神圣职责,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检察室“窗口”和前沿阵地作用,主动贴近、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性深入村组,听民声、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与广大农民群众交朋友,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农村百姓答疑解惑,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身边的涉检涉法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是突出职务犯罪预防功能,提高基层干部认真履职意识。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是检察室重要职责之一,在开展经常性法律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通过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发放预防犯罪宣传单等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一是围绕惠农资金发放、惠民政策落实、办事流程在乡机关、各村进行公示公开,确保“一折统”、“一册明”不折不扣的落实到群众手中。二是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危旧房改造、环境连片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征地拆迁等项目实施公示公开,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执行到位,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矛盾排查与化解,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村和谐,维护基层稳定是检察室最重要的使命。一年来,工作人员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大力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抓手,发挥“三个作用”,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是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用,以化解矛盾为载体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一年来,全体工作人员始终将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坚持经常性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向群众讲法律、讲政策,以法释理,热情服务,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化在萌芽状态。

二是发挥接待信访维护稳定作用,以热心接访为抓手推动农村和谐稳定。为认真开展信访稳定工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每名来访群众热心接待,对所反映的问题都高度重视,在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后都及时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今年,办理群众信访3件,领导干部接访19起,协调解决了群众需求31条,接待群访事件2起,协调解决2起。

三是发挥配合打击职务犯罪作用,以查办犯罪的震慑力促进基层和谐稳定。配合自侦部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也是检察室工作职责之一。检察室在搜集到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

索后,发挥先于发现线索且掌握线索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协助和配合自侦部门查办案件。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多年来,对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监督工作一直是个弱项。对此,检察室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纳入检察室工作范围,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首先,从涉农资金专项治理入手,对辖区内的涉农资金、惠农资金、民政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清理。其次,对农社保、救济、优抚对象的确定及惠农资金发放等也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再次,对于行政履职情况实施了监督,重点监督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行为,有效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乡检察室将完善检察室、村检察联络站工作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检察室工作人员和联络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提升工作能力、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以过硬的工作本领和纪律作风进一步推进“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

篇三: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形势下的从化地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09-07-29 10:45:55 阅读数:

[摘要]检察机关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中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是检察机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但目前乡镇检察室建设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乡镇检察室的发展,本文拟就从化检察室建设的现状分析,总结目前各地的实践作法,试图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粗略探讨。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 服务 新农村建设

一、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担负着为农村新一轮的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任务,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具有贴近农民群众、贴近农村基层的特点,在新形势下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

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尚存在相当数量的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犯罪,有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城乡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引发

的矛盾比较突出;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都是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中不稳定的因素和不和谐的音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议精神,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由此,乡镇检察室的设立是大势所趋、工作所需、群众所盼。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检察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司法机构,部分乡镇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各种司法、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农村基层,唯独只有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依然停滞不前。检察机关在乡镇基层信息不通,对“两所一庭”的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难以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一定程度上造成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乡镇基层干部无视群众利益,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在基层设置乡镇检察室,扩大检察工作在农村的覆

盖面,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形成合力,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此外,乡镇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能够一起发挥乡镇基层司法机构整体效能,进一步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服务农村经济建设、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的社会稳定是前提。近年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社会问题纷繁复杂,这一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为之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使农村经济沿着充满生机活力的方向发展,乡镇检察室通过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能够协助辖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发事件,通过分析辖区的犯罪特点和规律,协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二、 乡镇检察室设置的模式及特征

乡镇检察室的建立源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试点建设了一批乡镇检察室,延续至今的原检察室和各地逐步设立的检察室大概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职务犯罪侦查型是上个世纪80年代设立的检察室的基本形态,它符合当时经济发展态势,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乡镇检察室为例,设立的初忠在于打击乡镇迅速发展中引起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这种模式存在的前提是有“案”可办,

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乡镇企业的转制和乡镇权力的规范运行,这种单一的模式就面临着“无案可办、无所事事”的局面,在结构设置上,该检察室受派出院的直接领导并对其负责,其地位与院内设业务部门并列,职能的针对性决定了检察室在享有对贪污贿赂案件受理、立案、侦查的同时,又要接受院反贪局的业务指导、赃款赃物收缴等统一管理,但是这种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乡镇检察室本身优势的发挥,而且存在职能片面的劣势。

(二)服务型检察室。服务型检察室是近年来各地设立检察室的一种主要模式,如从化的检察服务室、佛山的检察工作办公室,该种模式的职能定位是接待当事人的申诉、进行法律宣传、开展专项预防、息诉等并将阳光检务工作纳入其工作范围,以听取民生、民声、民诉,更多的是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服务,对检察业务工作需要移交职能部门处理,服务型检察室承担“服务、协调”的作用,没有独立的编制,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乡镇检察室”。实践中,乡镇检察室挂靠在乡镇一级政府,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检察院通过每月的座谈走访了解群众诉求、解决民生问题,这种“有案办案、无案服务”的模式很大程度上使检察室处于空置的状态。

(三)全能型检察室。全能型检察室有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双重领导,检察室除了接受派出检察院的领导,还需要接受当地乡镇党委的领导,这种模式的优势比较明显,不仅容易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有利于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而且职能比较齐全,更容易融入基层,服务群众,贴近一线。但是全能型检察室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

权力架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就要立足于检察职能,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并不符合权力层级划分规定。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乡镇检察室在双重领导体制下,非常容易被异化,成为当地乡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1[1]。2008年,海南省由省级检察院推动乡镇检察室构建,在规范运行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综上,目前各地试行的县镇检察室虽然职能不一,模式不同,但是这些检察室的设立为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探索性的模式,在维护农村改革稳定大局、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 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分析及存在问题

(一)建设乡镇检察室的法理基础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这是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殊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其中对“特殊区域”的范围作了不完全列举,从中可以寻得检察机关在农村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而所谓“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认为应理解为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本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工作大局需要,当前形势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服务大局,所以重建乡镇检察室,是符合组织法立法本意的。《人民检察1[1] 《重构乡镇检察室》,邵长生,人民检察,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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