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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1 | 移动端:劳动合同法,华律网

篇一: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应该如何防范

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有关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的相关内容由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根据解除主体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类型。

以上三种解除方式无论哪种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在这里只探讨前两种解除方式,劳动者单方解除暂不研究。

一、双方协商解除的法律风险

1、未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提出。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则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无论是哪方提出解除,用人单位都应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用书面的形式将协商内容确定下来。一则规范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程序,二则防止个别劳动者恶意仲裁(诉讼)。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做到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让劳动者主动申请辞职,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率先提出的, 这样用人单位就会节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当然,这样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2、解除协议内容违法;

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其内容条款不得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的竞业禁止,这样的规定由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要赔偿劳动者的全部损失。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风险;

1、超过试用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超过法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随时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要做好工课,将招聘时的录用标准或条件明确并证据化。如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应明确录用标准和和条件并由员工在入职时签字确认;在试用期届满前对员工考核评价的证据收集、保存等等。

3、用人单位引用“缺陷”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二)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主要依据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实务中,仲裁庭(法院)裁审要求“规章制度”制订程序要合法,内容要合法、合理。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也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想依“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合法;(2)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3)劳动者严重违反。三者缺一不可。

根据以上三个条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以下方面作好法律风险预防工作:

(1)在制订规章制度时确保规章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同时要经过公示程序并确保劳动者对规章制度业已了解、学习。

(2)要使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要将“严重违反”例举、量化。(3)要收集、保存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凭证。比如:让劳动者本人出具检讨书等等。

4、 用人单位滥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三)规定: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往往夸大劳动者对公司的损害行为,任意适用此条款,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走上仲裁(法庭)庭。

用人单位如选择适用此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失”做出明确的界定,通过规章制度等文件来确定哪些情况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多大损失算是“重大损失”。同时要对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进行证据收集与保存。这样就会将风险降低!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女二夫”行为举证不能。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四)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接触劳动合同。

由此条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要适用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劳动者兼职并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如未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且不改正的。

本条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懂相关操作程序,不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是很难适用本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选择此条款就要从长远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

(1)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允许兼职;

(2) 对兼职行为核查并保存相关证据;

(3)对因兼职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收集、保存证据。

(4)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时,及时送达改正通知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

6、用人单位对被胁迫或被欺诈或被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举证不能。

如果劳动合同是在被劳动者胁迫或欺诈或劳动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使用暴力或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身份证件等。作为用人

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需保留劳动者采用胁迫手段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保留劳动者所提交的资料,同时还要证明该资料不具备真实性。

7、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划分不明;

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刑事责任”的划分不明确,把“非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实践中常常出现用人单位对被劳教、被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以及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劳动者,适用“被追究刑事责任”条款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实际上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刑事责任”一般是指以下三种情形:(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3)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其他情况均不得被认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劳动者因违法被行政处罚等情形呢?

用人单位可以在制订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时,将以上情形考虑进去,作为企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制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时一定要合法。

8、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合同情形举证不能;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对以上三种情形把握不准备且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从而导致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蒙受更大的损失。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想适用以上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需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1)掌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证据、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证据、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证据,如诊断证明、考核记录等;

(2)掌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且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如考评记录、培训记录、调岗记录等;

(3)掌握因客观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且与劳动者协商无法达成致的证据,如相关录音或协商笔录或备忘录等等。

用人单位基于以上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2)支付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错用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某些特殊劳动主体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无过错解除条款:

(1)有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以上几种特殊的劳动者,是不能适用无过错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适用无过错解除条款,则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赔偿金的。

针对这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可以引用过错条款,劳动者具备相应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送达“解除通知书”不合法。

篇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华律网时间:2014-03-04浏览:83 次

一、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自进入到用人单位开始工作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算。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要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工作服、工作标识、胸卡、考勤卡。有条件要用手机照相功能拍下自己工作时的照片,或与同事一起工作的照片并保存完好,当然需要员工之间的紧密配合。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发送录用通知书。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

理。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佣契约完成工作任务,无需接受雇佣人的其他无理指示。雇佣关系强调成果之给付,而劳动关系则强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2、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

而对于劳动关系则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比如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等。调整其权利义务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间的混合法——西方法学界称之为“社会法”。

3、处理机制不同

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篇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什么补偿

我们单位这段时间有几个员工的合同到期了,他们明确表示不续签。那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要不要给予补偿?还有就是劳动者要不要提前一个月告诉我们不续签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你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

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不续约或者要降薪续约而你不续约的都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

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由此可知,你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你和公司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你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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