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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3 | 移动端: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篇一:关于规范请假制度与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请假制度与流程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规范公司内部关于员工请假的规章制度和加强公司内部关于员工请假事务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公司的营运质量,对于员工请假制度与流程进行规范,特此通知:

一、适应范围

除公司根据国家法定假日安排休假及因公出差、员工旅游活动外,凡不能到岗上班的员工均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二、请假流程

1.请假(含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等)应提前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注明请假起止时间,经部门各级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因紧急事情无法预先填请假条,必须向本部门主管以电话或短信方式请假,经查明属实获允许方可休假;并由部门主管代办请假手续;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休息按旷工论处;

3.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经正规医院获取工伤休假的,应及时告知部门主管,并由部门主管或委托人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三、批假权限

一般员工请假1天以内可由厂部车间班长批准,2天以内可由部门主管(或厂部车间主任)批准,3天以内须经部门经理(或厂部厂长)批准,4~6天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7天以上经副总经理批准;经理级以上员工请假需经副总经理批准。

休假批准权限表

四、报备管理

1.公司各部门已获批准的请假条,由休假指定报备者先报备至部门考勤专管员处,再统一由各部门考勤专管员报备至人力资源部;若无报备,一经发现按无假条处理,计旷工。

(1)管理人员、办公类人员请假须于一个工作日内报备至人力资源部; (2)生产一线员工请假须于七个工作日内报备至人力资源部。

2.若有发现不及时报备情况,由各部门指定报备者承担员工的处罚。各部门休假报备职权参照下表:

五、续(销)假管理

1.续假

确有原因要求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到所在部门办理续假手续,注明续假原因和续假时间;经所在部门同意后,予以续假;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销假(指员工于请假日期内提前回司上岗的情况)

员工提前处理好相关事宜,提前来司报到者,回司上岗当日应到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注明销假原因和销假时间;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按之前请假日期计算休假。

六、本请假制度与流程由通知发放之日起执行,请各部门严格遵守。

年月日

篇二:请假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请假制度的通知

公司全体人员: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制度作以下调整:

一、因私事或其他事件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必须提前一天当面向部门主管和行政部提出申请,递交请假条,同意后方可休假,没有批准者、擅自离岗、当天请假者按旷工处理。每人每月事假不可超出三天,超出的天数作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身体不适或临时突发不可避免的事情,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请假。请假人员且应于假期后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条。

望各部门人员严格遵守如上规章制度。

特此通知。

注:

1、请假者必须处理好手头紧要工作任务、或交待其他员工代理。

2、请假条应在休假前交行政部备案,作为考勤附件、计算工资依据。若请假条各级审批不符要求,作无效处理。

行政部

2012年08月15日

篇三:员工请假规定的通知

关于员工请假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部:

为健全公司人事制度,促进公司的有序管理,现针对【人事〔2012〕第04号文】《关于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请假制度方面的内容做出严格规定,具体如下:

一、员工请假规定:

1、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报直接领导,依各级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若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休假或延长休假,按旷工处理,并取消满勤奖。

2、员工每月公休4天由经理统一安排,当月休完;

3、调休、连休、事假、病假在4天内的(含4天)由直接领导审批,超过需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事假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依权限经直接领导批准、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备公司人事部。

5、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由当事人于当日早10:00以前向部门直接领导电话请假,经批准方可生效,超过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需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员工到岗后2日内应补办相关请假手续,依权限经直接领导批准、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交综合部备案,逾期未上交请假单的按旷工处理。(因天灾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另行处理)

6、员工休假期间,若遇特殊情况需延后返岗时间,必须提前1天向公司申请,1天内由部门直接领导批准,超过审批权限,由部门负责人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延后。擅自延后休假时间的,以旷工处理。员工到岗后2日内应补办相关请假手续,依权限经直接领导批准、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交综合部备案,逾期未上交请假单的按旷工处理。

7、各类假期(婚假、丧假、产检假、事假、病假、公休假、年假、国家法定假)合并连休时间不得超过7天(含7天)。

8、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

9、病假3日以内(含3日),扣发日工资 20 %,3日以上,7日以内(含7日)的,扣发日工资的50%,7日以上的扣发全额工资。病假不与其他各类假期合并连休(请病假需附三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10、产假期间遇到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等,统一包含在产假时间内,不再顺延,不重复休假。

11、因非工作需要请假或无充分请假理由的,直接领导可视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控制(减少)事假天数或不予批准;不服从审批擅自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12、本规定自2012年10月起执行。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请假 规定 通知 抄送部门: 各部门

2012年0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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