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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3 | 移动端: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良好工作秩序,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赫章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严格程序和按管理权限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请病假的,必须是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方可请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办理,如无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不准随意请事假。请假原则上以书面请假为准(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生效),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通过手机短信请假,得到同意请假的回信后视为批准,但事后要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达一个月以上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治疗发票复印件(原件须 - 1 -

同时送审,经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方有效)。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口头、电话请假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 干部职工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年终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含3天)以内并在县内的,县直部门的向县分管领导请假获准,乡(镇)的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请假获准,并向县委书记汇报;3天以上并在县内的,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离开县域的,一律向县委书记请假获准。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或乡(镇)长的在向县委书记请假的同时向县长汇报。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县直单位的报经县级对应分管领导审批,乡(镇)的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县 - 2 -

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由县委书记审批。

(三)股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汇报;连续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单位班子研究决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四)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病、事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七条 县委常委所在部门、县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作人员请假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或有计划地安排离职学习、培训或进修的,需同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年度考核和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或安排擅自离岗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按旷工论处。个人参加自学考试需离岗进行短期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获准后,需对从事工作进行妥善安排方可离岗,返岗后在1天内向批假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条 连续请假15天以上的实行备案制。请假当事人在获准请假的当天将请假条复印送相关部门备案。其中,科级干部 - 3 -

的分别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考核办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的送所属纪工委备案;乡(镇)一般干部的送乡(镇)纪委备案。需执行病、事假工资的,由工资发放单位报送县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股和县财政局执行病、事假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的,单位班子成员到办公室作去向登记,各科(股)室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的需经科(股)室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认定

(一)旷工的认定。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需临时在外办公事的除外)。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的;

(6)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

(7)驻(包)村干部无正当理由未到村开展工作的;

(二)迟到、早退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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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班制工作人员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上班时间10分钟后到岗的认定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前离岗的认定为早退。上、下班时间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为准。

第十三条 旷工、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2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

(二)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15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含7天)以上30天以内的,扣发一个月全部实发工资。工作人员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或作辞退、解聘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2次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的50%;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实发工资。

以上工资扣发后,一律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干部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严格考勤干部到岗到位情况,实行每天上、下班签到,逐月公布干部出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干部职工累计出勤情况与考核及评先选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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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青河县粮油收储公司职工休假请假管理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绩效工资

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研究批准、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二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绩效工资

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二十天的,享受10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60%;三十天以上不满四十天的,享受40%;四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

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工作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解聘。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二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主要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机关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树优、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

办法(试行)》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 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类别、期限

第三条 请假类别: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第四条请假期限:

(一)事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二)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虽然达不到病退条件,但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婚假。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产假。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期限为: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

受护理假1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3天,确需本人前往料理的另给路程假。

(六)工(公)伤假。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请工(公)伤假期,事业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无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七)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请探亲假。请探亲假期限为:

1.工作年限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

依法享受寒暑假的(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八)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限为:

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按规定扣发工资的;

(3)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4)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5)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当年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九)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原则、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审批权限。 州委、州政府管理的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州委办公室《州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恩施州办发[2015]17号)执行,其他人员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及单位管理制度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具体程序为: 请假人先填写《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表样见附件1),然后将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报批、备案。病假(工或公伤除外)3天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建立公示和销假报告制度。

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3日内,应到批准、备案领导、单位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各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开设请假公示专栏,或在信息网建立请假公示专栏。审批单位在作出准假决定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请(销)假信息公示一览表” (表样见附件2)。

第四章 明确职责

第九条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市、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领导和政工(人事)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对违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二)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请销假和不按规定备案的。

(三)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产业发展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

(一)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表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延迟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岗位和薪级工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向低一等级岗位调整并相应核减工资待遇。

(二)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未达到辞退(解聘)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单方面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三)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工作,请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全部扣回。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解聘)。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州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同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州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国家、省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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