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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章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2 06:36:24 | 移动端:有关规章制度

篇一:关于开展规章制度学习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章制度学习及制度建设

工作的通知

厂属各部门:

2012年,炼化公司将制度学习、制度建设、业务流程建设纳入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厂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使学习制度和执行制度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和基本素养,重点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对我厂2012年规章制度学习、制度建设及检查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职责要求

管理制度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分类汇总,要求各管理部门对所属制度承担制度学习、检查与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把制度的学习执行情况纳入月度目标责任考核中。

二、学习安排

1、制度学习培训时间: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2、制度执行和检查时间:每月月底进行。 三、制度学习要求

1、各车间、科室按照厂部下发的制度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并做好记录,包括制度名称及重点内容、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负责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2、各部门在选择学习制度时要紧密结合各自的专业和工作实际,分轻重缓急,逐步展开。学习完本部门的制度后

再学习与业务相关方面的制度,并要做好学习笔记。

3、各部门每月学习的制度内容必须包括集团公司制度、炼化公司制度和我厂的规章制度。

4、各车间每周组织车间相关人员(包括班组长、技术员、管理人员等)学习与部门联系紧密的制度,班组长再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制度学习。学习方式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

5、各车间针对岗位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地学习操作规程及与岗位培训的有关内容,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工艺技术管理等制度的学习,做到每班组每月学习不少于4次,并做好学习记录。

四、检查与考核

1、制度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各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制度实行按月考核的方式,把制度的学习执行情况纳入月度目标责任考核,按月将考核结果报送至企管科。

2、各归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要重点检查生产管理、安全、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合同、招标和物资采购等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目标责任考核。

3、每半年由专业管理部门针对所学制度出考试题,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及其他,并报企管科,由企管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试,考试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4、企管科将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在月底抽查各部门对所学制度的学习执行情况,对按时组织学习记录详细的部门进行适当奖励,对未能按时组织学习的部门进行督促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月度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通过组织开展制度学习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对集团公司、炼化公司及我厂各类规章制度有了充分的认识,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养成员工正确遵守制度的意识,不断提高遵守制度的自觉性,才能促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从而为我厂的各项工作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集团公司、炼化公

司制度目录

附件:

榆林炼油厂管理制度目录

榆林炼油厂二○一二年制度制定(修订)计划 榆林炼油厂二○一二年关键业务流程建设计划 备注:集团公司、炼化公司、榆林炼油厂制度请登录办公系统体系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中接收。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榆林炼油厂管理制度目录

篇二:关于公司规章制度颁布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公司规章制度颁布实施的

几个基本问题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主要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按照效力层级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基本管理制度,二是具体规章。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必须遵行的依据是:

(一)法律;

(二)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三)规章(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五)本公司的章程;

(六)其他。如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等。 在上述规章制度制定依据中,经常性要用到的主要是:《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其他经常涉及的还有:会计法、税法等。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领导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口头公布的相关规定、措施等,尽量不要与上述依据相冲突。

三、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机构

A、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有权制定机构是公司董事会。

B、具体规章: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司具体规章的有权制定机构是总经理(一般是总经理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

四、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颁行程序

除开紧急事项需及时颁行临时性的暂行规定之外,建章立制工作原则上要遵循以下程序:

A、基本管理制度

(一) “总经理办公室”(或者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部等,简称“总经办”,下同)组织调研起草,或者由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调研起草,形成草案,并制作提请审议的议案后(议案应对起草草案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作说明,并明确提出审议请求),送“总经办”审核通过。(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从程序上应由“总经办”代表公司送交公司工会组织公司职代会讨论提出完善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取得工会赞成);

(二)“总经办”将议案和草案呈总经理审核;

(三)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以公司名义颁布(采用相对固定的公布方式,确保让每一位适用对象周知);

(六)由公司经理层和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执行。

B、具体规章

(一)“总经办”组织调研起草,或者由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调研起草,形成草案,并制作提请审议的议案(议案应对起草该制度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等作说明,并明确提出审议请求),送“总经办”审核通过。(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从程序上应由“总经办”代表公司送交公司工会组织公司职代会讨论提出完善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取得工会赞成);

(二)“总经办”将议案和草案呈总经理审核;

(三)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以公司名义颁布(采用相对固定的公布方式如公司发文、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在公司各大场所的公告宣传栏张贴等,确保让每一位适用对象周知);

(五)由公司经理层和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执行。

五、制定和颁行规章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立法技术”问题

制定规章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准立法”行为,所以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完整,一个制度在外在形式上要“漂亮”,用语要准确质朴大方。可随便参照一部法律的外在形式(所有法律法规的外在形式基本上是固定的)。

(二)可操作性问题

现实上,有很多制度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除开团队的执行力问题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制度本身在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其可操作性,难以操作,有的甚至无法操作或者说操作起来会额外产生成本。

(三)所有制度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效力层级问题

一个单位的制度最终要形成一个制度体系,这个体系的内在逻辑联系应尽量保持和谐统一,少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

在效力层级上,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不能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其次是基本管理制度,再次是具体规章,具体规章不能与基本管理制度相冲突,是所谓的“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否则以“上位法”为准;在前述原则上,还应遵循“后法优于先法”和“法不塑及既往”的原则,即后颁行的规章制度的效力优于先颁行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能对颁行前已发生的事具有约束力。

(四)规章制度的全面性与简洁性问题

公司的规章制度既要全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又要充分注意其简洁性,尤其是有关一些重要事项的规章制度,应做到能简的一律从简,便于适用对象读得懂、记得住,革命战争年代靠的就是一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总共11条来规范指战员的行为,简洁明了,甚至可以编成歌

曲来唱,其效果十分明显,十分管用。

至于具体操作上,可制定实施细则以兼顾到全面性问题。

(五)“立法规划”问题

规章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一般来说,应在梳理现有全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由各部门、各单位、各有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当年或一个时期制定规章制度的现实需要,由“总经办”汇总形成一个“立法计划”或者制度体系纲要,据此分别分配给各部门或相关单位、个人调研起草,形成制度草案,送“总经办”审核,不合格的,“总经办”针对性提出修改意见后发还相应起草人,限时修改完善,直至合格后,再行上交“总经办”按程序呈请审议通过,以公司名义颁行实施。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篇三: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的程序

一、 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企业规章制度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将有何风险:

1、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失去效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视为无效,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同样不被仲裁、法院采用。

4、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终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得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主体合法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只限于具备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资格和用人单位内部最高效力文件(如公司章程)授权制定规章制度的行政管理机构。

2、内容依法

依法制定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并不得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抵触。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289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条中“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3、程序民主

规章制度不管是制定新的还是修改已有的只要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就必须:

A、讨论:用人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讨论;

B、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则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代表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确定规章制度;

C、公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使劳动者熟悉规章制度的内容。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步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签发 -→ 公示 -→ 员工的知晓与签字确认

4、必须公示

规章制度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很多,一般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公示:

A、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者局域网发布公示

B、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C、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将规章制度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D、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并让员工阅读签收 E、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F、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G、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H、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口头宣告,规模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按部门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会。做好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一般写明: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等事项。

公示方法可以是上面一种或者多种相结合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要注意以下操作细则: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的考试应当将试卷

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电子邮件通知法,因为这种方法公示方式不易于举证。此外,网站公布法,公告栏张贴法,也比较难以举证,如果采取这些方法公证,建议就这些公示方法寻求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如发生争议,是否能为法官采纳,还是要在具体案件中才能知道。

虽然员工的签字虽然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必经程序,但是从证据角度来说,为以防万一,保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有知晓规章制度,还是需要员工签字确认为好。

二、关于规章制度中涉及到赔偿及罚款问题的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

【2008】第516号),明令废止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对职工的罚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关于此后企业是否还有权对职工罚款,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但有一点非常明确,此后企业对职工罚款有一个必要前提,即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罚款内容,本人也持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处以一定罚款的观点。所以,从公司利益出发,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有处罚需要的,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处罚内容。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故此,为便于执行赔偿和罚款规定,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宜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罚款依据及处罚方式,并明确:“根据本规定的赔偿和罚款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笔者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做出剖析和回答。

一、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必须是也只能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二、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是否有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答案是否定的。纵观这两部法律,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有秩序管理的需要,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员工财产权的理由。这就犹如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即使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也不能借助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这两者的法律原理是一样的。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

另,根据“劳动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6条中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者超额完成定额时给予奖励,在劳动者没完成定额时,可酌情扣减工资,当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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