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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企业自查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5 07:02:35 | 移动端:免税企业自查报告

篇一: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

纳税>自查报告(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纳税自查报告(二)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xx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xx年度和20xx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年至20**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xx年至20**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

纳税自查报告(三)

***市税务厅对本市税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可能造成了预警发生,以下是相关的自查报告:

一、销售货物应在4月份前作收入处理,缴纳增值税,而因种种原因,既未及时开

具发票,又未作收入处理,总价款合计(不含税)693611.12元:

1、销售给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target='_blank'>范文 的灌装流水线1条,含水价183525元,不含税价156858.98元,由于交货较晚,试车成功后已于12年7月9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2、销售给北王酒业有限公司的灌装机1台等配套设备,价款含税112000元,不含税95726.50元,因发货时间较晚拖至今年3月份,截至4月30日未作销售处理。

3、销售给糊涂酒业有限公司的自动封盖机与风刀烘干机等各两台,价款含税516000元,除税后441025.64元,因在生产期间对产品的局部结构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修改,价款将来可能发生变动,故未开发票,也未在4月前作收入处理。

二、12年1月至12年4月销售下脚料、报废零配件等收入(不含税)11551.80元,其中不锈钢屑9621.96元,废尼龙,废塑料屑285.73元,铸铁等废屑1644.11元,实际在收入列9252.66元,尚有2299.14元(钢屑、不锈钢屑)已于12年5月份12凭证作收入处理,提取了销项税。已列入收入的未开具普通发票。

三、开具的负数发票,是由于上年度新疆亚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合同,未按约定付款、提货,并在价格上存在纠纷,我方开具发票也无法按时交付,因已过报税期,故开具了负数发票。

篇二:国税局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国税局自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国税部门认真对照承担任务逐项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

截至2014年6月10日,我市共有137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5户,小规模纳税人92户。在137户试点纳税人中,交通运输业18户,邮政、电信和现代服务业119户,现代服务业户数中,物流辅助仓储服务户数最多,为29户。1-5月,涉及试点服务的已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575.12万元, 销售收入17135.26万元。其中固定户申报309.71万元,销售收入8175.25万元;代开普通发票1603张,入库税款265.41万元,销售收入8960.01万元。

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现行邮政业的税收管理模式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鄂阳市邮政局做为南阳市邮政局的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1.4%。该企业2014年1-5月非免税营改增销售收入为759838.36万元,缴纳增值税22508.86元。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我市共有4户电信企业,分别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阳市分公

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鄂阳省鄂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鄂阳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鄂阳有限公司南阳市鄂阳分公司,均已按照要求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纳入正常管理,7月份将实现纳税申报。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市尚未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情况。

三、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工作情况

2014年1-5月,我市小微企业直接减免户数809户,减免销售额3521.6万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认真落实。

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

自200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财税[2011]117号,及近期出台的财税[2014]34号,即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我局落实情况:

一是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把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通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务培训等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强调,使企业财务人员及时知晓、理解、领悟、落实,并精心组织指导

各基层分局(所)开展好此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不棚架,不梗阻,落实到位。

二是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照新征管规程的要求,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从流转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料,办税服务大厅即时受理、即时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办税效率。

三是落实优惠,减轻负担。截止目前,共有3户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额12258元。我局现正在督促各分局(所)对所辖企业进行排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及时备案,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鄂阳市国税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篇三:涉税风险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

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

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

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12至2014年度

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

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

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

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

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

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

件公司20,000.00元, 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

函[2004]89号文中 “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

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 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篇二: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每年3月份开始到12月份,税务都会要求对上一年度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自查或进行纳

税评估,如果企业平时没有注意控制税负或者税负过低,恭喜你,已经被纳入自查范围了! 税局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

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

合统计学原理。比如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

513亿元,占0.94%,考虑到2009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或者你参照你所属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数再偏上一点作为你需要补税的指标数。 大多数企业老板一直指示或要求会计税负不能做高,会计在老板压力下,税负做到极低。

糊涂财税一个学员,公司年营业额1个亿,老板给财务下的指标,全年纳税不能超过30万,

税负能不异常吗?

若不是老板或会计不懂税负原理或者不懂控制税负,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

交,导致税负过低,税负过低,每年自查一定少不了查你,而一旦要求 你自查了,不补税是

很难过关的,最后还是会被补税,还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所以,建议平时还是需要控制税负,造行业水平范围内,这样,一般不会被要求自查。一旦被税局要求自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自查即是税局给企业自己纠

错的机会,如果自查环节不能通过,一旦转入稽查,企业的大麻烦就开始了。那么怎样才能在自查环节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首先,企业要重视每次税务检查。 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

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

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

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 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

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

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从

2008年开始,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税务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

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

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

印象。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 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

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

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

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税务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要

求企业在回去自查的,当然我们也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拒绝然后再去递交自查报告,企业

应该多与税务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

下后患。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

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

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

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

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

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

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

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

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

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

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

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

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

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

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

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

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

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

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

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

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

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

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

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

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

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

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

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

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

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

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

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

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

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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