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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合同章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5 07:04:15 | 移动端:房屋中介合同章

篇一:房地产中介佣金协议正式版

房地产中介佣金协议

客户方(以下简称甲方 )

身份证号:

中介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公开公正”的原则,就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第三条: 委托要求

1、按“委托事项”要求,乙方为甲方落实本合同物业“委托事项”的专项服务。并按落实的细则、情况、内容处理意见随时向甲方通报和开展工作。甲方委托乙方安排由甲方、物业方及本物业有关联的参与人员进行专项洽谈,使本物业操作过程规范化。

2、委托相关之物业事宜必须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要求,若乙方未告知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抵押、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所有法律连带责任均为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双倍赔偿损失费用;

3、委托期限为天(从签订合同之日起)。

第四条:中介服务费

1、甲乙双方约定佣金费用明细:;

佣金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

2、佣金费用支付方式:由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的指定银行帐户,以转账票据为凭证;

3、佣金费用支付步骤:

a、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事项、甲方与物业方(权属方)就本物业完成合同签署之日(同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

次佣金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

b、和物业方完成房产中心交易过户后,当天支付剩余的佣金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

五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方委托乙方进行咨询服务,特订立本协议。合同双方都必需严格按《合同法》共同遵守执行。甲方委托乙方就购买二手房事宜提供相关资料与服务;直至甲方委托事宜合同签署成功。甲方委托乙方事项;物业内容、物业现状说明、商务性协调洽谈、协助签署合同、协助处置甲方本物业委托的相关事宜。

1、 本协议经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或按手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日起,任何一方单独解除合同则无效;并在此后成为履行本物业、本协议的不可撤销之文件;在本

协议第四条款履行完毕后本协议效力则自动解除。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2、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篇二:找天津中介租房9大注意事项 合同要看清是谁的章

找天津中介租房9大注意事项 合同要看清是谁的章

临近毕业季,租房成了不少毕业生面临的难题。近日,网上报道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校毕业生反映,租房时遭遇黑中介,被以各种原因要钱,更 有中介用堵锁眼、砸东西逼迫学生在房屋未到期前搬离,这些学生被骗金额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记者调查发现,高校周边的一些小中介未进行备案,无经营 资质,经常换名字和办公场地,大学生维权起来十分困难。

对此,大学生租房前要做好事前预防措施,租房前要核实中介及房屋信息,可对租房过程进行录像,这有利于事后维权。

那么出租房屋注意事项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有必要学习和了解的,那么大学生的出租房屋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找口碑好的大中介。

2、看房时如果中介急于将房子出手,请务必注意房子是否有隔音不好、周边环境太差等问题。

3、交押金务必到中介所在公司缴纳,并留存收据。

4、签合同前三方必须在场(租户、中介、房东)。仔细检查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防止假房东)。

5、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主要包括:

1)房屋限定的最多住宿人数,一般为2人。

2)租期内房东提前收回房屋的退款细则及违约赔偿办法(当月及下月剩余房租是否可退还、押金退还及卫生费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如何退还)

3)合同期内租户单方终止合同违约赔偿办法、是否可以转租,以及转租的收费条款、水电煤气采暖费用由谁承担、房屋家具损坏维修办法等

4) 房租缴纳请看好是否是提前一个月缴纳(若果时提前一个月缴纳,相当于多付一个月押金)

合同盖章请看好盖的是谁的章

6、损坏的家具拍照。如果搬进去之前就有家具损坏,请务必拍照留存,最好能有中介业务员在侧。

7、给房间贴画、挂钩前,预先给房东/中介打招呼。写申请材料,请他们签字盖章。

8、保存合同与收据的意识。合同请放在隐蔽的地方,收据每次交完钱都收好。这些东西中介不黑你钱时用不着,黑你钱时候是最重要的证据。

9、换锁。住进去后,自己屋里的锁一定要换。防止中介在自由从屋里进进出出,影响财产安全和侵犯个人隐私。

现在的房屋租赁市场,总是在人为的刻意下,有着许多的漏洞和空子,更有甚者有二房东玩起了无本买卖,租完别人就玩消失,玩失联,让大房东和租客不仅仅受到利益的损害,还让麻烦接踵而来,浪费财力,浪费时间,耽误的劳动成本比租金都贵。

所以专业人士建议,租房还需由相关从业人员帮助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或者找熟悉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士帮忙分析。

现在多半是中介在运营租房问题。但是还需要付出服务费和中介费。也是一比不小的开支。

在最近又有新的租房方式,即“白领长租公寓”,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白领公寓中比较有名的“青春界公寓”便有大量的真实房源,并且装修风格时尚,家电齐全,服务周到。

比较传统租房形式,确实有保障也有可选择的优势。

部分来源:搜狐焦点网

篇三:房屋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 根据2001年8月15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讲话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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