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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审批总结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7 06:34:15 | 移动端:教育局行政审批总结

篇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总结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总结20××年,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年工作奋斗目标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治理办法》,以建设“服务一流,群众满足的政务服务窗口”为目标,坚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较好的完成了窗口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关于开展20××年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全年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成政中心〔20××〕54号)的要求,比照《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目标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成政中心〔20××〕34号),认真自查,得分为100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规范化建设情况20××年,按照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局窗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统一着装,佩证上岗,身份公示牌、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办公资料摆放整洁有序,因公、因私外出皆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服从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窗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法定依据、办公电话和承诺时限,制作统一格式的办事指南,便于广大市民的查阅、查询,自觉接受群众日常监督。二、窗口服务情况(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我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1个窗口,1名首席代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14项。3月,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我局再次下发了《关于统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安监函〔20××〕52号),要求各区(市)县安监局、各相关企业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办理所有行政审批;机关各处室不得自行受理任何行政审批,严禁“双头受理”和“体外循环”。(二)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截止12月24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共接件1170件,受理1158件,办结通过1063件,其中即办件22件,所有事项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率均为100,全年未发生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情况。(三)及时、准确录入有关资料。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窗口接件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细致审查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当场进行申报接件登记,录入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治理系统,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接件通知书》。今年,我局受理的1170件行政审批申请,其数据资料都能及时、准确全部录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或及时上报。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时,对不符合条件的,能进行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方便了办事群众,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不能解决的情况,窗口工作人员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不推诿、不扯皮,积极与局相关业务处室联系,热情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属于本岗位工作范畴的,耐心具体地告之到相应窗口进行咨询或办理,准确告诉相关窗口的位置或相关部门电话;对于接件工作中碰到事多量大的情况时,窗口工作人员能自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受理申请事项,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实现服务承诺。(五)为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微笑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一贯注重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坚持微笑服务。对来电、来访的办事群众,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引导,言行举止和善得体。今年以来,窗口共接受群众咨询4000余人次(含电话咨询)。因为优质的服务,收到服务群众的表扬意见反馈卡36张,锦旗2面。三、廉洁自律情况窗口工作人员始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接件过程中,坚持廉洁办公、公正审查,不徇私情,秉公办理,果断杜绝“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对于前来的办事群众,不论地位高低,关系亲疏,都能一视同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时刻牢记自己的言行代表着政府形象。使窗口工作保持“公平、阳光”,实现了全年无投诉。四、窗口制度建设情况严格按照中心的相关要求加强自身窗口建设,完善请假制度、上下班作息制度、考勤制度和汇报请示制度。按中心要求统一着装,文明用语,办公用品、电脑、工作资料统一摆放,在工作时间,坐姿端庄,不嬉闹,不串岗,严守政务中心计算机安全与网络治理的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资料归档保管完整。五、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情况(一)所在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积极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一是局领导高度重视窗口工作和

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选派了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行政审批事项的人员担任窗口工作人员,确定窗口首席代表,并保持全年工作人员稳定,圆满完成了本职工作和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二是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务中心窗口工作,充分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负责窗口业务工作的处室在业务上精心指导,及时将最近的工作动态信息传达给窗口工作人员,前后台齐心协力服务群众;三是局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坚持至少每季度到窗口1次,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指导窗口工作,及时与中心有关领导和分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窗口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积极参与并联审批工作。6月,为落实春城书记、红林市长对并联审批工作要尽快突破的批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积极配合和参与并联审批工作。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的办理纳入并联审批的范围,提供法律依据、制作审批流程、优化工作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认真做好审批服务的创新工作。(三)积极推行网上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市安监局网站公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窗口办理事项的申请表格和办事流程,申请人可以方便快捷的了解和下载所办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资料、办理流程、收费情况和办理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四)认真推行行政审批内部集中办理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春城书记关于“市级各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都要集中在一个处室办理”的批示精神,20××年12月5日我局设立了行政审批处,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审批(审查或核准)、协调、治理和流程再造工作。(五)优化流程、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精简材料。今年以来,为方便办事群众,我局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修改和规范办事指南的通知》的要求,3月,对原有的10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逐项研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二是对今年新增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备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三是根据《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的紧急通知》(成政中心〔20××〕32号)的要求,经过反复论证和研究,将14项行政审批中13项的办理时限较法定办理时限不同程度地缩短。《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非煤矿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等3项办理事项由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理》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短为50个工作日;《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等办理事项,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四是减少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备案申请材料中应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精简了申报材料。(六)窗口多次受到表扬。今年,窗口收到表扬意见反馈卡36张,锦旗2面,受到口头表扬多次。

(七)及时报送信息。向政务中心报送书面信息3条,每月口头报送一次办理件数和咨询人数。(八)积极配合中心工作。窗口工作人员除完成好本职工作外,还积极参与市政务中心安排的活动,参加昆明市政务中心考察、保龄球比赛等活动,不断加强与中心的沟通和交流。

篇二:行政审批管理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情况汇报

行政审批管理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情况汇报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以来,在区委专题教育协调小组具体指导下,紧密结合我局的特点和实际,超前谋划,精心设计,认真抓好第一专题各项工作,使专题教育扎实开展,有序推进。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超前谋划,确保专题教育有序开展

5月29日,区委书记孙宝华同志为全区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讲了专题教育党课,正式启动了全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我们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局党组会议,对专题教育进行了研究部署,并分别组织中层干部和全体党员干部进行了传达学习。

一是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两名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专题教育协调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党组成员兼任。办公室下设组织推动、联络保障、正风肃纪三个组,分工明确,落实到位,为推进专题教育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的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是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将专题教与我局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研究制定了《河北区审批局

处级领导干部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明确了专题教育的总体要求、方法措施、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各专题的主要任务。

三是广泛发动营造氛围。6月9日下午党组书记于占庆就“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讲了专题党课,对我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全体党员干部共28人参加。同时,充分运用大屏幕、宣传图版等媒介,及时反映教育动态,营造了浓郁的专题教育氛围。

二、加强学习教育,丰富形式,确保专题教育有声有色

局领导带头加强学习教育,在内容上认真理解消化,在方法上创新搞活,规定动作扎实到位,自选动作灵活创新。

一是合理安排,严格落实,认真抓好规定书目学习。结合我局工作性质,统筹兼顾处理好工学矛盾,合理制定了学习教育计划。采取中心组学习、党员集中学习、集体参观和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认真

篇三:富民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1项,管理服务事项1项

富民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1项、管理服务事项1项

01号 审批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准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办民办学校。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审批。审批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1、开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开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与办学类别、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有符合国家任职资格的园长及合格师资,按规定配足教职工。

4、民办幼儿园名称必须规范,体现民族化、儿童化、地域化特点。未经县教育局审定,任何幼儿园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实验”\“双语”\“英语”\“艺术”\“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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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等字样。

5、有与其教育类别要求相适应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卫生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6、民办学校布点应适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状况相适应。

7、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注册登记。

五、申请材料

民办学校举办者向教育局教育科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目的、举办单位(人)及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性质、地址、园长或负责人、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服务对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师资状况、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2、教职工资格证明材料。拟任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资金等证明材料:场地的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风险担保证明,县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和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4、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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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办学申请、申报报告,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表格由乡镇中心学校到教育局教育科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富民县教育局教育科。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富民县教育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1、民办学校举办者按照要求向县教育局教育科提交申请、申办报告及相关材料。

2、县教育局教育科收到辖区内申报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要求,从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具配备、安全工作等方面进行查实,并选聘熟悉教育工作的干部、教师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进行审核、评估。符合办学标准、办学条件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

3、县教育局教育科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举办者完善条件后重新申报。

4、举办者在规定筹设期内认为办学条件已符合要求,向教育局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办学申请;筹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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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学校章程(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具体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教职工健康证、食堂卫生许可证等)。

5、教育局收到正式开办民办幼儿园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正式设立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招生方可进行。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从批准筹设到正式批准开办不超过一年。其中,行政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具体办证时间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权。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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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每年由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审,建立办学许可证年度更换制度,年审不合格者暂不换发办学许可证,暂停招生,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对年审合格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管理服务项目1项: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一、管理服务内容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教师法》和《云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4、《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三、管理方式

符合条件即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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