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医院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双方权益,保持医院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文所指的人事代理人员,系指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不占用单位编制,而由医院予以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原则
1、岗位需求原则。
即按照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确定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岗位等级。
2、双方自愿原则。
即医院与应聘者双方自愿。
3、逢进必考原则。
即人事代理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必须经过考试、考核程序。
4、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
公开即任何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
公平即是参与聘用的人员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
公正即医院对一切聘用人员予以公正待遇;
择优即按照确定的准则进行考核,择取最佳者。
5、德才兼备、量才使用原则。
德才兼备即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
量才使用即根据聘用人员的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配备相应岗位施展其才能。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院人事代理人员的总体管理。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及各科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人力资源部应负责:
1、审核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资格。
2、建立健全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实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
4、负责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
6、委托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人事代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对聘用人员实行日常工作的直接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招聘、试用和使用
第七条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及职工年度减员和专业人员现状情况,制定年度需要人事代理人员计划。经医院研究并报请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聘。
第八条 被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无党纪、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记录。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应聘岗位职责的业务能力。
6、应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必须具备应聘职位要求的国家正规全日制院校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7、遇特殊情况,由医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均可按规定报名。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进行笔试、操作考试和面试。
第九条 根据招聘计划,按照考试合格成绩,等额确定进入考察和体检人员。经考察、体检合格者,报医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拟予聘用。拟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硕士研究生3个月,本科和专科毕业生6个月,中专及以下学历12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则。
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试用科室写出试用期鉴定,经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报医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险,并加入医院工会组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的岗位、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遵纪守法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人事代理人员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照上级人才交流服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每期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两年。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如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辞退并办理解聘手续:
1、在院受聘满三年未取得各级各类相应专业或岗位任职资格证书的。
2、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严重医护差错事故及严重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引发医疗纠纷的。
3、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
5、不能适应医院发展需要,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的。
7、工作态度、技术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8、因违纪违法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9、无故旷班连续达到 10 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班超过20个工作日的。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
第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应提前向工会或职工代表说明,在充分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后,可酌情裁减人员:
1、因单位整合、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
2、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处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时间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十四条 医院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人事代理人员在试用期内向医院辞聘,医院可以解除试用期;在合同期限内,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合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收入×10%×违约月数)。合同期满,如本人不再续签,由医院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定。
第五章 工资和劳动保障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有关工资福利按以下标准执行:
1、试用期工资标准:
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硕士研究生学历每月不低于2000元,本科学历每月不低于1300元、专科学历每月不低于1100元、其他学历不低于本市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暂定每月96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按学历高低适当调整发放标准。
2、转正后工资标准: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转正后,月发放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
①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在编同级别、同岗位人员的标准,津贴补贴(包括阳光津贴、地方福利补贴、生活补贴、职务津贴,下同)按在编同级别、同岗位人员的30%发给(其中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津贴补贴按在编同级别、同岗位人员的50%发给)。
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院有关规定聘任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在编同级别、同岗位人员的标准;津贴补贴按在编同级别、同岗位人员的80%发给。
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院有关规定聘任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在编同级别、同岗位人员的标准;津贴补贴按在编同级别、同岗位人员的100%发给。
④绩效工资(即院内奖金):临床、医技科室人员由科室根据考核和工作实绩,自行制定发放标准。机关后勤科室人员由医院根据考核和工作实绩,研究制定发放标准。
3、晋升薪级工资:
年度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者,可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于每年一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1级。
4、保健津贴、夜班费、节日福利等按在编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医院负责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医院负责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事宜。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年度考核、专业技能考核和取得荣誉条件及奖励等级、享受假期同在编职工。
第十九条 建立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人事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人事代理人员负担。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服从医院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和工作岗位调整(包括非本专业岗位)。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进修学习和考核,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中如因个人原因(或负主要责任)发生的事故、伤害或纠纷,医院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虽合同期未满医院有权予以解聘,并保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枣庄市关于人事代理人员有关规定保护聘用人员切身利益,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有关政策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代理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枣庄市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缴费基数不低于枣庄市中区最低缴费数额,费用依法由单位和个人分担。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计划财务部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为扣纳,医院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