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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稽查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4 06:10:08 | 移动端:非税收入稽查报告

篇一:财政票据自查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

20**年度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为切实加强我局财政票据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

为,根据《 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财非税?20**?** 号)要求,对我局20**年度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深入开展了自查。通过自查,我单位票据管理规范,无违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局党组高度重视票据管理工作,为切实

搞好这次票据自查工作,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指定财务股负责对20**年以来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

二、严密组织。为确保自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局财务股将票据管理自查工作与本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自查工作和日常工作“两不误”;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突出重点。局财务股在自查工作中重点突出了使

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及财政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等内容。

1、通过自查,我局20**年度共领有 省非税收入专用

收据 本,字号为 财专字(20**)01***1-018**00,共计**

份, 填开**。20**年度共领有**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本,字号为**财通字(20**)018**6-01**450共填开**份,作废*份;字号为**财通字(20**)25**76-25**00共填开**份,作废*份;收入**等共计**元,全部入账。

2、通过自查,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方面均依据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申领,文件依据合法有效,在收费过程中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乱罚款等到现象。财政票据填写规范、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等现象;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完全一致,不存在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超出规定范围收费现象;无丢失损毁财政票据行为。

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完善。指定了专人管理票据,建

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通过这次自查,充分认识到了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和严肃性,今后我局将继续健全和完善票据管理长效机制,在财政票据的领、用、销、存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逐年提高管理水平,使我局的财政票据管理更加规范。

**县国土资源局

20**年 月 日

篇二:非税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非税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县非税局:

根据州县检查文件精神,将自己的工作对照县局下发的《财政票据检查内容》,现在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规范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回收、核销、保管制度。票据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对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上交专用帐户。

二、 建立票据台帐,分项注明不同的票据领用、上交和库存。

三、 对发出去的非税收入票据,关注收费情况,对已经收取的非税收入要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入帐上交国库。

四、 对收款单位缴回的领用票据,按规定装订成册后,报送财政局进行核销。

五、 按规定及时上缴旧票领用新票。及时清理、收缴、废止单位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

六、 及时结算票据工本费,做到票据在领用之时就结清工本费。

七、 对收款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沙道财经所

2013年4月8日

篇三:云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

云南省非税收入稽查办法

云南省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在规范云南省非税收入征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监管措施,杜绝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应收未收、擅自减免、截留、挪用等情况的发生,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非税收入实施的稽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稽查,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到位、缴款单位、代理银行、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下一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以下统称被稽查单位)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 非税收入稽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省直部门

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州(市)、县(市、区)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州(市)、县(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级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并指导、监测下一级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必要时,上级财政部门可将其管理的非税收入稽查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稽查事项实施直接稽查。

对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稽查工作开展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被稽查单位应服从、配合财政部门组织的稽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预算中安排,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非税收入稽查按照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由财政部门统一下发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稽查单位应认真执行稽查决定。稽查决定和被稽查单位执行稽查决定的情况,将作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和非税收入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稽查内容

第九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稽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征收或收取(以下统称征收)的项目、标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设立。

(二)是否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性质、范围、对象、期限和标准。

(三)是否多征、少征、应征未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四)是否依法公告所征收非税收入的项目、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五)是否擅自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

(六)是否按照规定处理罚没财物、赃款、赃物。

(七)对以前年度非税收入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稽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将征收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或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账户,汇缴结算账户内的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是否违规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

(四)是否按照规定将待结算非税收入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进行清算。

(五)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付。

(六)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的收缴、划解。

(七)是否违规集中下级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或者将非税收入资金违规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八)是否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

(九)涉及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管理稽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实际领购的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记录相符。

(二)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非税收入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三)是否存在非税收入票据使用记录不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不一致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混用、串用、违规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非税收入票据非法收费、罚款的行为。

(六)是否按照规定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妥善保管票据存根。

(七)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涂改、买卖和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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