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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未签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26 08:08:37 | 移动端:劳动人事争议答辩书,未签合同

篇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区×××

电 话:010-6×××××1

法定代表人:××××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13年×月×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劳人仲字[2013]第××号立案通知书及××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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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故双方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刘×××等10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

答辩书副本贰份。

第 2 页 共 2 页答辩人:北京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2013 年 月 日

篇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XX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贵委XX劳人仲案字(2013)第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XX诉XX区XX药房一案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

一、申请人提出的给付加班工资XX元的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从XX年7月来XX工作后,很快就被任命为XX药房的店长,一直在店长位置上工作至2012年2月。店里的大事小事大多数都是申请人自行决定。申请人的工资也都是及时给付,根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申请人提到的加班问题,我这里有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份、2月份的考勤打卡记录的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不难看出,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3个月的时间内,申请人的出勤打卡是其自己打的,加班的记录仅有为数不多的4次,分别为2012年12月6日、2013年2月17日、29日、31日。而且打卡记录有2次为申请人自己填写,加班也只有下班时间,没有上班起始时间。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如果你加班了,又是自己负责打考勤卡,你能不把自己的加班都记录在案备查吗?我想没有这样的傻瓜吧。既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又何来10750.6元的加班费呢?纯属无稽之谈。相反,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2这3个月的考勤打卡记录可以看出,申请人平时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常常是来店里点个卯就不见人影,且存在经常不打卡、擅自填写机打卡片的情形,这些店里的其他员工均可证明。由于申请人经常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极坏,造成其他店员意见很大,为

平息众怒,教育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先后于2013年1月、2013年2月和2013年6月分别给予申请人一次口头警告,一次书面警告的处罚。虽然申请人的情节恶劣,鉴于申请人为该店店长,被申请人从稳定大局出发,并没有扣其一分钱,请问,这样对待她是不是做到了仁义至尽。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明察秋毫,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加付赔偿金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手上是一份工资发放表格,申请人的工资都是按月足额支付的,而且远远高于XX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何来XX元的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重复。

因此该请求与事实不符,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出的给付XX元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其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人自己也讲了,申请人从2010年7月来XX药房工作

至擅自离开,时间已有2年多,也就是说申请人在XX药房的工作年限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即使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况且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申请人擅自离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怎么能说没有订劳动合同呢。明显是捏造事实与事实不符。

请仲裁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三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事实,为维护被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并保留答辩人追究申请人XXX的法律责任。

答辩人:XXX区XXX药房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附:

1.有关证据资料4份;

2.本答辩书副本1份

篇三: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专业律师起草)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地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X劳人仲案字〔2013〕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XXXXXXXX(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诉称自2007年10月至2013年7月19日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答辩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请求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共计66000元。(1000×12×5.5年)

答辩意见:2007年10月,申请人到答辩人处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1000元,期满后双方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2007年11月,答辩人提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表示签订合同意味上保险自己也要负担部分费用,今后发放的工资会减少,由于自身经济困难,暂时不需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8月答辩人与长期工作的营业员和管理人员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有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吕引梅当时是店长,答辩人要求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拒绝。后答辩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都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如今,申请人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答辩人不得不严重质疑申请人当时拒绝签

订劳动合同的动机。

二、申请人请求答辩人补缴2007年11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

答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于2007年11月提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但申请人表示缴纳社会保险自己也要负担部分费用,今后发放的工资会减少,由于自身经济困难,不需办理社会保险。后答辩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申请人所述请求与事实不符。

三、被申请人诉称答辩人单方面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500元。

答辩意见:2007年10月以来,申请人曾多次没有任何理由,就擅自离岗旷工数星期。最近一次申请人无故旷工长达40多天,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称答辩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毫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工作期间节假日加班费用:3900元。(40×6×300%×5.5年)

答辩意见:一直以来,答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每月安排职工休息,而且会根据职工岗位的不同、按照当地工资标准给职工发放加班费。申请人自2007年至2013年期间的加班工资,答辩人均已全额发放,故不存在拖欠申请人加班工资的事实。由于申请人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已经领取了自己的加班工资,且在领取时并未对加班工资数额提出异议,故对申请人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与事实不符。

一直以来,答辩人关心申请人,在申请人遇到困难的时候,答辩人曾伸出援手予以帮助。如今申请人的做法,实在令答辩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鉴于申请人的所作所为,给答辩人声誉造成了影响,经济上带来了损失,答辩人将另案对申请人提起诉讼,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X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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