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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哪些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26 08:08:54 | 移动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哪些

篇一:浅谈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浅谈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洛南县政府采购中心 郝志雄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采购合同不仅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体现,也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见证,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联系标中和标后两个阶段工作的纽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既有利于巩固招标采购成果,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因此,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一、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影响政府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过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就是合同的订立阶段。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据笔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存在着“重采购阶段、轻合同履行”的情况。中标供应商确定之后,对于如何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何依法监督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如何处理合同争议等问题不够彻底重视。此外,由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个别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职能等基本问题也产生一些误解,出现一些误区。即:片面地认为合同履行就是普通的民事经济行为,不一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2、签定采购合同不够及时,缓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46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个别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采购人与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影响了政府采购员项目的实施进度。据实地调查,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够满意.二是供应商不能履约.三是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对于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政府采购法》只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就如何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何种法律如何处理却没有具体明文的规定。

3、所签合同与文件不一致,导致政府采购不完整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相关事项认真签订,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和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具体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完全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完全一致。

4、擅自变更合同当事人,影响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规定了两种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当事人擅自变更货物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过合同金额的、采购人擅自终止合同的

履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往往认为,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属于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对于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也未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也难以进行依法处理,影响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

5、合同验收不够严格,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但在实务中,却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上不介入合同的验收,没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验收.使验收环节非常薄弱,由此导致质量问题.甚至引进合同纠纷。

6、不及时报送采购合同,削弱了监管力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但目前个别地方尚未建立合同的备案制度,主要原因是受人员和保管场所的限制。一些地方在付款时将合同作为申请付款的材料报送,在合同履行前,监管部门无法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就难以对合同进行跟踪检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变更合同,监管部门难以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杜绝管理漏洞

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工作实际,制定出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建议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①加强合同签订环节检查。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针对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满而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管理部门应就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进行严格检查,如果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责令重新采购;如果发现评审过程存在问题,责令采购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如果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就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处理。 ②完善合同备案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对备案的合同文本进行登记、核查和保管。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合同当事人纠正。如合同实质性改变了采购文件的内容,应责令采购人重新签订合同。③加强对履约过程的管理。检查的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是否依法进行合同验收等。特别是合同的变更,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④加强对违约供应商的处理。对违约供应商除追究其违约责任外,采购人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将其违约行为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统一采购合同文本,规范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由于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五花八门,其弊端显而易见。所以,建议

上级业务部门尽快制定出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3、层层把关合同签订 严格执行采购法规

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政府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代理机构、公证机构、监督机构要通力合作,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事宜。招标文件既定的实质性条款绝不能作改动,所签合同必须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采购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供应商不得有投机心理,不要抱有任何幻想,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建立严密的层层审核和责任约束制度,发现情况,随时告知当事人纠正,并及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最大效能。

4、建立调解机制,处理合同争议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依约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争议条款可以表述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

5、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作为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组织辖区内政府采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并实地考查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坚持学用结合,培养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人才。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是一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不仅要求工作人员懂得法律知识,熟知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尤其对合同条款的追加和调整要严格把关。特别要警惕那些以低价中标、再通过追加条款弥补损失的合同,以及随意改变和调整原中标项目的行为。利用所学知识和法规,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为实现地方经济突破发展目标努力奋斗。

篇二: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内容: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施工项目由 *******************以*******************号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成交单位。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格式

本合同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处监制的统一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为基础,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二、合同的授予

成交单位接到成交通知书1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施工合同。

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九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烟台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各一份。

五、主要条款

第一节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指定。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政策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当地质监站站颁规定。相关国内标准、规范由承包人提供。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竞争性谈判文件及附件

(6)报价文件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和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日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书面函件形成后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保证施工期间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向各管线单位申请现场交底,并现场核实,在施工中做好保护工作,同时注意发现不明管线的核对和保护工作。 本工程所需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类证件、批件(土地、规划、安全等方面许可证及其他各项手续)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应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竣工资料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将档案移交签证交发包人,同时交给发包人二套由档案馆确认的完整资料(含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 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30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篇三: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政府采购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

(一) 从合同的概念看

普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

(二)从合同的主体看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存在资金来源多元化;而且是其采购活动涉及到生产的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运作。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关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界定。供应商的各主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不包括在我国境外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公民。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 一种是政府依法按照限制性原则、非强制性原则和独立设置原则设立的集中采购机

构。它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业务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主要是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另一种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其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二,一是有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授予的招投标代理资质,二是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资格。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和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从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看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并不能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其中的必备条款必须依法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其中项目的欠缺将使采购合同的效力受影响。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规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后,就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承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对签订合同的具体期限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采购人提出的签订合同规定期限的响应将构成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要内容,供应商一旦参加了采购活动,就视同其认可采购人对签订合同所作出的期限规定,在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与采购人协商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同时,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一是为了便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二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以及合同款项,三是有利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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