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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职务犯罪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6-03 09:53:01 | 移动端:浅谈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职务犯罪

浅谈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职务犯罪

  浅谈农村金融机构员工职务犯罪及预防

  近期,兴化农村金融机构查处了两起受贿违法案件。一是原兴化农行行长王某犯收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二是原兴化农行业务部总经理顾某犯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000元。就犯罪成因及预防,笔者谈点浅见。

  一、犯罪成因

  1.追求时尚,极时行乐。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地位的建立,而引发了人员的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变化,诱发权利人投机心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增强,在追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同时,产生了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心理,从而不惜以职务、职权之便以身试法,满足自己的欲望。

  2. “金钱”诱惑,丧失底线。有些金融机构干部和有权部门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员工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3、监督制约,形同虚设。从以上收贿案件分析看,他们收贿的地点多数在办公室和家里,且多数是在重大节日,持续性和连续性,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在金融系统各项业务管理中,特别是“敏感”部门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且规定的又细又全,可谓措施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形式主义的走过场,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犯罪特点

  1.职务犯罪项目多、时间久,受收礼品方式多。一是受收贿赂是农村金融机构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作案时间长,且大多是在农历过节的时机,其数额越来越大。以前是小商品和烟酒之类的,而现在涉案金额是几万元仍至几十万元。二是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一些干部利用手中权限,为了徇私情、谋私利,伪造信贷材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从而加剧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如上述行长利用基础建设、人事安排、确定企业授信、等级评定和办理企业贷款等方便为他人谋取私利,在2008年至2010年的3年间,曾33次收受礼券、礼卡、贵重物品、现金贿赂,计人民币245060元。

  2.作案次数多,涉及人员多。这是农村金融机构员工职务犯罪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涉案人员一般都是在贷款审批授信、人事安排调动、银票敞口、物品采购、装潢招标过程中做文章,有些员工与借款人长期勾结,双方成了“朋友”,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为了获取贷款,想方设法向个别领导和信贷人员贿赂,以答到借款目的。如上述业务部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贷款的前期调查、贷款资金使用审批、贷后管理及对企业授信、评级、贷款分类等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在2008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非法收受25人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37000元。

  3.法制观念淡薄,轻视犯罪诱因。在社会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缺少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措施,银行员工,尤其是中、青年职工价值取向日趋复杂。如不把精力放在工作上,一门心思搞第二职业;进取心不强,沉溺于灯红酒绿的不正当娱乐中;缺乏吃苦创业精神,总想一夜暴富等。而与此相适应的学习教育、思想引导工作却相当软弱。很多单位,不敢理直气壮的讲大道理,不敢弘扬正气,不组织学习,纯粹用经济、行政手段实施管理,出现问题又不敢大胆处理,致使错误思想愈演愈烈,最终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如某银行员工内退做生意,整天不思进取,沉溺于灯红酒绿之中,在一帮哥们的逐涌下,走上强奸之路。最终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1、预防目标之一,管人。培育一支素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干部员工队伍,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金融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操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金融业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员工队伍。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员工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强制交流。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操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操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道德底线,逐步帮助员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2、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地防范。通过建章立制,堵塞管理细节上、操作行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纵向横向环环相扣防范犯罪的篱笆墙,从客观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对发生违规问题的单位,重点进行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实地整改,加强预防措施,达到举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又要有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3、预防目标之三,管监督。加强对金融机构基层单位经营秩序的监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规经营和相互间不正当竞争。要把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管理混乱、案件频发的单位更要进行重点整顿,整顿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为实现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种自我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系统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金融企业的广泛应用,内控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适应。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对系统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员工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金融机构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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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金融监管;职务犯罪;预防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职能概况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它们的监管职能主要是:(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各种金融活动,尤其是控制货币供给和调控利率手段来影响我国的经济活动。目前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通过各种手段,如现场稽核、支付系统监测,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以保护存款人利益。(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承担了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大部分金融监管职能,主要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章立制。就是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各项规章制度。

  二是行政许可。就是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三是执法检查。就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置。主要包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处置银行业的一些突发事件;对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并进行处罚;取缔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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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是与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与其他机构会同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等。

  三是执行各项监管职责,包括: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督股票、债券等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监管上市公司等有信息披露义务机构人员的证券市场行为;对证券期货违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处罚等等。(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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