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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22 22:26:53 | 移动端: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篇一:建筑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均是以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为媒介把投资方、监理、承建方三者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而共同努力。因此,工程合同对于任何一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工程文件。而合同管理则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任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工期和经济的索赔,便构成了合同管理的核心。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索赔管理不仅能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更能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争取更多的利润。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施工合同备案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还相当薄弱,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履约效果不甚理想,主要为:阴阳合同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施工方拖欠工程款严重;合同中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违背等价有偿的经济的发生;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索赔专门人才缺乏,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法律意识淡漠,索赔意识不足,索赔未被国内企业重视,法律尚不健全,建筑市场问题,索赔管理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与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工程量通常较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索赔概念 索赔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 4.2 索赔产生原因 1.合同内容变更 随着性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发展,业主对项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使设计、施工难度不断增大,而且现场经常会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尽善尽美,完全不出错是不可能的,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有时候根据现场情况,工程师也会指示变更施工方法,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缺陷 有时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合同本身有难以弥补的缺陷,或者语言含糊,或者存在漏洞或矛盾,造成双方理解不一致。这就会造成争议,导致索赔。 3.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 发包人违约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材料、设备,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师违约主要表现在因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工作失误、苛刻检查等原因,

造成对正常施工的干扰。 4.第三方原因 由于与工程有关的与发包人签订或约定的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造成对工程工期或费用的影响,也可以是索赔的起因。 5.政策、法规的变化 政策、法规的变化主要是指工程造价有关的政策、法规,因为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地域性,所以国家及各地相关管理部门都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有些是强制执行的,而且会随着市场、技术的变化而经常变化,所以会造成工期与费用的变化,成为索赔的

重要起因。 4.3 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扣留保留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承包人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有时发包人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能由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的原因,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人损失或损害时,也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索赔程序;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时,工程师

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工程索赔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施工企业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遭遇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提出索赔要求。 (2)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 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目工程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成都学院学士学位论文(设计) 36 (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档案编号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该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结论 本文主要通过对合同的概念、形式、主要内容,合同管理及索赔的产生原因与现状进行描述,并列举相关索赔案例,来介绍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方面的知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索赔是一个庞杂的问题,涉及到经济、技术、法律、管理、金融等各方面的知识。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国内大兴土木,法制逐渐健全,体制逐渐完善,合同索赔也日趋频繁。增强索赔意识、加强合同及索赔管理、掌握合同索赔是施工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工期、质量和经济效率的一种必要途径。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的管理和应用应综合考虑发包方、承包方、管理方等多方面人员、施工前后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我们牢固树立索赔意识,掌握索赔技艺,落实抓好这项工作,才能在百变的市场环境中创造出有利境地,才能扭转乾坤,牢牢得把握住自己的经济命脉。

篇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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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探讨

作者:陈雅银 朱炳达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7期

摘 要: 由于目前建设市场还不规范, 法制尚不健全, 无论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还是施工单位, 对施工合同的编制和管理还缺乏经验, 合同条款还不完善,在施工阶段, 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增强索赔意识、加强索赔管理是施工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工期、质量和经济效率的一种必要途径。

关键词:工程 合同 索赔 处理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国际工程实践表明,索赔是建设工程承包中必不可少的行为,是决定承包商施工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从施工实践看,索赔是必然的,因为工程合同本身难免有缺陷,在施工过程中,又可能遇到各种意外情况[1]。如自然条件恶劣变化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地质状况等技术环境与合同不一致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外界干扰影响了施工进程,国家政策、法令变化损害了承包商利益,国家发生政治风波等。这些都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承包商为了追回这些损失,必然提出索赔。索赔可以促使工程建设企业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整个工程承包业的发展繁荣。

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 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 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 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 1 建设工程索赔的成因

索赔的成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提出索赔的一方往往提出诸多理由,涉及诸多问题,提出诸多要求。为了认识和分析这些原因,更好地进行索赔管理和操作,可将建设工程索赔的成因归纳为表层原因和深层原因。从这个角度认识、分析索赔的成因,有助于从事索赔工作的人员在不同的岗位上协同工作,顺畅地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

1.1 表层原因

表层原因是提出索赔的一方在索赔报告中所列出的种种理由,是人们首先注意到的。

篇三:建设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方法及其合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方法及其合同法律依据

摘要:本文对工程索赔的定义进行了介绍,总结了工程索赔的原因及其合同法律依据,并结合实例分析工程索赔费用审核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一、工程索赔的定义及现状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可能在业主,也可能在承包商方面。从专业角度看,国际工程中通常把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叫做“索赔”,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叫做“反索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招投标制度的推行,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 非定型产品,履行期限长、合同条款多而复杂,在漫长的履行过程中,必然引发这样那样的实际问题,工程索赔(反索赔)在所难免。而如何合理确定工程索赔的费用和工期,是工程合同管理和我们进行结算评审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工程索赔的主要原因

计算工程索赔的费用和工期首先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索赔,引起索赔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

2、合同变更;

3、不可抗力事件;

4、法律的修改;

5、工程师指令,如暂停部分工作、停工(全面暂停)、终止合同;

6、合同缺陷或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并造成损失;

7、行使权利过当、增加特殊要求(如:增加检验项目且检验合格)而造成的损失;

8、对方原因导致项目缺陷(包括对未最终移交的工程不恰当使用)而发生损失;

9、支付延误造成的损失;

10、物价上涨、汇率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

三、工程索赔的合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索赔的依据有:

第一,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不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承包人遭受到合同价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承包人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依据。工程索赔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目前国内大量的工程合同普遍使用的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合同范本(GB/T 50326-2006),其根据对FIDIC单价合同(红皮书)的研究,对引起变更、索赔的事项做了归纳,FIDIC合同条件具体规定了进行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索赔和反索赔证据的成立、必须具备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符合特定条件,这就有赖于完整的基础资料、如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任何一方由于信息管理不善,都会错失有效的索赔和反索赔。 合同签订的甲乙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就要注意有关索赔条款的约定,一般应明确出现什么情况时可以进行索赔,索赔的时效,出现新增及变更项目时的各种费用的计取方式等。

四、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

索赔的性质属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是当事人的权利,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索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索赔的特征是:(1)不主张不补偿;(2)索赔方事后或事中提出;(3)依法、以约定和惯例解决的过程。

在对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核的难点有二个,一是判断那些费用可以索赔,二是确定可以索赔的费用应如何进行计算。我们在审核工程索赔时应首先分析产生索赔的原因,分清责任,并对照合同条款,确定索赔是否成立。如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般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是可以索赔的,但如果是因为承包商原因,工程没有按期完工,而不可抗力发生在原合同工期之后,则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不能再索赔。当已确定索赔成立后,则要注意索赔费用的组成及其审核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索赔费用一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组成。

2、索赔费用的审核原则和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原则:所有赔偿金额,

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审核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及实际费用法。 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由于不够准确,在此不再详述。

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采用。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五、实例分析

某室外排水管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总价包干合同,施工中,在开工后第5天遇季节性大雨而停工2天,随后工程开挖时发现地下有一段坚硬石带,而管沟必须穿越这段石带,实际施工中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聘请了有资质的专业爆破公司对该石带进行爆破施工,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5天,承包方对此以上两个事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要求补偿现场工人10人窝工费用30元/天,共7天,现场大型机械窝工1台,按500元/台班,共7台班,爆破工程分包费用共30000元,爆破工程工地管理费共1500元,总部管理费900元,利润1200元。因此承包方索赔的总金额为:

10×30×7+1×500×7+30000+1500+900+1200=39200元,索赔工期为7天。

在审核该工程结算时,经过对索赔事件的分析,我们认为季节性大雨不是特殊气象,是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可以预见的,该事件引起的费用及工期索赔均不能成立;而由于发包方事先没有提供地质资料,且该工程地处市区,一般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并不能预见在该地段开挖会碰到坚硬石,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此索赔成立。审核采用实际费用法对索赔费用进行计算,由于现场除石带位置外还有其它工作面,承包方应对工人进行灵活调配,不应出现窝工,工人窝工费不予考虑;现场已确认窝工的1台机械不能按正常施工机械台班500元/台计算,只能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机械台班停滞费150元/台班计算;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承包方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考虑利润,因此承包方索赔利润1200元不予计取。由于工期延误导致工地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增加,同意计算,按原合同价中管理费总数除以合同天数得出工地现场管理费为200元/天,总部管理费为100/天。审核后的索赔金额为:

1×150×5+30000+200×5+100×5=32250元,同意工期顺延5天。

以上例子为笔者在工程结算审核中所遇到实例,其审核方法仅供大家参考,在实际工程索赔中,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参考文献

1. 田世宇主编《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06

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4版

信息来源: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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