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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19 12:08:12 | 移动端: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指导(一)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指导(一)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当前,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分局同志的建议和专项行动需求,市局市场(合同)处结合实际,收集、归纳和整理了部分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解答作为工作指导(一)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实践中学习、参考。此后将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加强此项工作。

市场(合同)处

2012年4月20日

订餐合同点评

一、婚宴包桌不提供发票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所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如乙方(消费者)违约,定金不退,同时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由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

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甲方(经营者)解除合同的,返还乙方所交定金”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如出现菜品质量问题,甲方只做菜品调换,不得退费”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及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每桌最低消费1500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六、“30日前可取消预定,否则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点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中的“问题条款”

问题一:虚假宣传,欺骗购房人,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如某公司在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合同第6条的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它形式(包括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样板间、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此条款违反《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的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混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为自己推脱责任。此类声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篇二: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指导(二)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指导(二)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

当前,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专项行动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分局同志的建议和专项行动需求,市局市场(合同)处结合实际,收集、归纳和整理了汽车买卖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点评,作为工作指导(二)发给你们,请在执法工作中学习、参考。请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出建议和需求,如有好的做法随时反映给市处,以继续加强此项工作。

市场(合同)处

2012年6月27日

汽车买卖合同点评

问题一、“消费者未如期提车且经营者催促后七日内仍未办理提车手续的,经营者有权不退还消费者已交的定金并单方面终止协议,如经营者因各种非自身因素未能按期交车时可协商延长交车期,也可由经营者无息退还所交定金。 ”

“消费者未能按约支付车款或不依约定日期及地点提车,则由经营者没收定金。消费者所订购之规格和颜色,厂方因故不生产或不能供货时,双方另行约定。”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上述条款无效。

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应予认定和处罚。

问题二、“消费者对所购车辆外观及质量有异议,需当场提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则视为经营者交付的车辆符合合同标准。经营者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则经营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质量要求,并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期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汽车属于大件精密商品,对于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在短暂的交车时间内发现,属于明显避责,此约定既不现实,也有悖于常理。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应予认定和处罚。

问题三、“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卖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款对于汽车配置和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损失,让消费者独自承担,且排除了消费者的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应予认定和处罚。

问题四、“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改变、运输、报关等等非卖方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但卖方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协商解决。”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篇三:关于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合同行为,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合同欺诈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合同法》、《拍卖法》、《担保法》以及《合同监督条例》、《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合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打击各种合同欺诈和违法行为。要通过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合同违法案件,有效预防和减少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整治时间和步骤从现在开始到九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为宣传法律法规和调查摸底阶段;第二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为规范合同行为阶段;第三阶段:7月21日至9月15日为合同违法案件查处阶段;第四阶段:9月16日至9月31日为总结阶段。各单位向市局合同股报送此次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总结。三、打击重点重点打击以下合同违法行为:(一)应按《**省合同监督条例》规定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行为;(二)格式条款合同中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经审查要求改正而没有改正继续使用的;(三)伪造合同的行为;(四)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五)虚构主体资格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六)签订合同虚构合同标的物的行为;(七)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行为;(八)定做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交定金、质量保证金、履行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交付加工费的;(九)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十)商品房买卖交易中无证照或证照不全而进行商品房开发、交易的行为;(十一)借商品销售广告诱骗消费者上当的行为;(十二)同一间商品房屋多头销售的行为;(十三)故意隐瞒已抵押的事实而欺骗买主的行为;(十四)虚拟交易、签订合同骗取银行袋款的行为;(十五)房地产开发商私自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十六)倒卖各类工程施工中标合同的行为;(十七)拍卖活动中串标竟买的行为;(十八)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十九)利用合同及他人担保骗取贷款的行为;(二十)利用拍卖公告或其它方法对拍卖标的物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二十一)其他合同违法行为。四、工作措施和要求(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明光市工商局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盛书志副局长为组长,杜传海副局长为副组长,合同股及各工商所、直属局、公平交易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股,陈君贤为办公室主任。各办案单位也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落实。(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打击合同欺诈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各业务间的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分管合同与公平交易人员的合作,形成合力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要注意取得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针对辖区内易发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行为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实施重点检查,做到帮扶指导、规范合同行为与坚决打击合同欺诈活动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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