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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质监总站考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8 | 移动端:交通部质监总站考试

篇一: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质监办字[2005]71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主题词:印发 公路 水运 办法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D(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 +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 +(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篇二: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

监理企业使用手册

(试用)

2004-11-26

目 录

一. 手册简介 二. 监理企业注册 三. 监理企业登陆

四. 监理企业基本信息数据添加 1. 监理企业基本信息 2. 监理企业职工概况 3. 监理企业技术装备 4. 监理企业行政人员 5.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6.

监理企业相关图片

五. 监理人员数据添加 1. 监理人员列表 2. 监理人员登记 3. 监理人员注销 4.

监理人员注册

六. 工程项目数据添加 1.监理合同段信息 七. 修改密码 八. 注意事项

一、简介

为指导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监理企业信息的申报操作,制定本手

册。本手册的使用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取得公路或水运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监理企业首先在网站注册,进入监理企业信息申报的后台管理页面,填写各项内容后,将数据提交到一个临时数据库中,等待省站的审核。省站审核通过后,监理企业的数据就进入正式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二、监理企业注册

点击网站首页“监理企业信息申报”进入监理企业注册页面。首

先选择“注册”,然后输入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名称和自己设定的密码。已经获得交通部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名称信息已经由总站录入数据库中,初始密码为123456。 三、监理企业登陆

如果监理企业已经注册完毕,下次登陆时就在单选框中选择“登

陆”,在文本框中输入企业名称和自己设定的密码,点击“登陆”进入监理企业后台管理页面。

四、监理企业基本信息数据添加 1. 监理企业基本信息

点击“基本信息”链接,进入“监理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正确填写各项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提

篇三: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网站管理手册

(试用)

目录

一、前言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 (二)服务对象

三、网站授权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二)信息发布基本要求

六、电子邮箱使用与管理

七、行业数据库使用与管理

(一)数据库结构和作用 (二)工程项目数据库

(三)监理企业数据库 (四)监理人员数据库

八、信息浏览查询授权范围

九、网站操作纪律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2004年11月

一、前言

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zjz.moc.gov.cn,以下简称网站),是总站组织开发的基于互联网的交通质量监督信息网站。网站以“服务行业与社会、促进信息交流、辅助市场监管、提高质监工作质量”为综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交通质监工作提供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的信息化水平。网站由总站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

网站建设遵循“网站功能与质监工作相结合,集中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普通浏览与授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网站功能定位于为质量监督信息的发布、交流与管理提供信息平台。网站分为信息栏目与行业数据库两大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1、政策法规与行业信息,包括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政策、指示精神、质量管理与监督活动;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信息,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监督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工程质量信息、质量管理信息等。

3、监理市场管理信息,包括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企业与人员从业信息等。

(二)服务对象

凡具备上网条件的社会公众,均可通过接入互联网登录网站,浏览、查询网站公共信息。

网站通过授权,为各省质监机构和监理企业提供发布、查询和管理有关信息的专项服务。

三、网站授权

网站信息发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站信息的上传、审核、发布、调整和部分信息的查阅实行授权管理。

总站对网站行使最高级别管理权。负责网站建设和安全维护,分配授权,指导网站运行,收集、审核和发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信息。

网站对各省级质监机构授权。省级质监机构为网站的一级授权用户,负责本区域其它用户的日常管理;收集、审核和发布区域内行业相关信息;编辑、审核和修改行业数据库的相关信息;使用分配的电子邮箱。

网站对各甲乙级交通监理企业授权,监理企业为网站的二级授权用户,负责编辑、发布和修改涉及本单位的数据库相关信息。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各授权单位应制定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审核和发布相关信息,保证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

1. 质监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操作职能时,应遵循“专人负责、操作与监督分离、职责明确、流程严密”的原则,按照主管领导、管理员、信息员三个层次配置网站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授权单位管理职责的落实,审核重要信息;

管理员应熟悉计算机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网站使用和维护经验,人员相对基本固定。负责管理、培训和监督各栏目的信息员;管理本单位所有用户密码;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信息员应熟悉计算机知识,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信息,管理本人的用户密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栏目信息实行审核签认制度。信息员应将拟发布的栏目信息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发布,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3.对数据库信息应有准确可靠的信息来源和依据,根据信息类别制订相应的管理要求。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监理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的信息全面、真实、公正、客观。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

栏目信息的编辑操作权限为总站及省站。共设十二个栏目:

1.“关于我们”栏目

用于公示总站及各省站组织机构、联系方法、主要监督人员履历等内

容。

2.“质监动态”栏目

用于发布总站及省站有关质量监督活动的信息、数据以及其它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新闻性内容。

3.“政策法规”栏目

用于发布国家法规、部委政令、领导讲话、总站和省站的政策文件。

4.“资料下载”下载栏目

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图片、视频的下载

5.“电子杂志”栏目

为总站及省站提供质监信息电子版的发布平台,由省站按期及时发布。

6.“光荣榜”栏目

主要报导在工程建设中各种奖励活动。可按总站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7.“警示录”栏目

主要发布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违规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可按总站有关规定的要求的范围,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8.“工艺创新”栏目

发布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自主研制、开发、总结的新工艺、新思路、新方法。发布时要提供完整的说明和联系方法,不可为厂商发布广告和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

9.“学术研讨”栏目

发布各地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论文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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