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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制度细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25 | 移动端:员工考勤制度细则

篇一: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1目的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考勤管理的机构、程序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良好的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考勤结果和员工的薪金收入挂钩的目的。

1.2编制、审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编制,公司总经理审批,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

1.3考勤管理

1.3.1考勤管理:是加强公司劳动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考勤掌握员工的出勤情况,考核员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1.3.2本制度是对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

1.4考勤归口

1.4.1人事行政部是公司考勤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员工出勤审核、记录、汇总、签批等,考勤操作人员依据出勤记录、请假申请单、外出申请单、加班申请单等相关资料据实做考勤汇总。

1.4.2员工的考勤采取以考勤机记录的数据为主,手工考勤记录为辅的办法,据实记录。

1.4.3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人员考勤管理的责任人,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负责。公司实行

员工上、下班打卡制。员工到班后应及时打卡。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一次未打卡扣款50元。

1.4.4员工在工作时间有临时外出办理业务事项,不能正常打卡,人事行政部和考勤员据

实做好备案和记录。

1.4.5人事行政部月底下班之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并填写《考勤汇总表》,经人事行政

部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

1.4.6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全责。应随时掌握并经常检查员工出勤情况,人

事行政部每月进行一次考勤工作总结并通报,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1.4.7负责考勤工作的人员须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1.5员工外出考勤管理

因工作需要外出漏打卡的,均需要填写《未打卡说明》,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作为考勤统计依据,如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履行外出手续,回公司后当日内补办,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 考勤打卡

2.1新入职员工由人事行政部在入职当日进行指纹录入登记。考勤机放在公司指定地点,

员工必须亲自打卡。每月的打卡记录由公司人事行政部有关负责人核对并留存备案,人事行政部派专人不定期进行抽查。

2.2每名员工拥有一个考勤号,该员工离职一个月后,该考勤号可以重新使用;

2.3各同事不得私自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由人事行政部核发大过处分;严禁虚报考勤,

如违反按旷工处理,并记大过处分一次。

2.4“漏打卡”的适用范围:

? 因公外出,无法按时打卡的;

? 因考勤机故障或员工指纹出现问题无法识别等情况。

2.5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

用餐时间:12:00-13:00

运行班: 白班08:00-20:00 夜班20:00-8:00

用餐时间:早餐、午餐、晚餐个半小时。

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节假日按国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情执行。

2.6任何上下班打卡不得早于上班前2小时及下班后2小时,加班除外。

三、 迟到、早退、旷工

3.1迟到、早退、旷工

3.1.1上班推迟到岗为迟到,下班提前离岗为早退。除不可抗力外,员工每月3次15分钟以内的迟到不扣工资,迟到超过3次以上的:

3.1.2每次迟到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者扣10元

3.1.3迟到16分至30分(含30分)者扣20元。

3.1.4迟到31分至60分钟(含31分)者扣50元工资。

3.1.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天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2小时以

上视为旷工1天,并记大过一次。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

? 无故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视为旷工;

?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视为旷工;

? 被公安部门拘留;打架斗殴、违纪致伤而休息等视为旷工;

? 其他未识别的违反考勤规定,可参照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3.1.7如因当日恶劣天气(大暴雨、雪)等,导致员工不能按时到公司,员工应提前通

知部门领导或人事负责人,到岗后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人事行政经理签批,可不按迟到处理。

3.1.8当年内迟到、早退十二次以上者(含十二次),不获发年终奖金。超过十二次给予

记大过处分,极为严重者(两次记大过)本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四、 加班与倒休

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安排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如: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进行工作为加班。为完成本职工作,自行延长时间不属加班。

4.1加班履行的手续:

4.1.1公司各部门严格控制加班,安排加班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行政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并备案。

4.1.2由人事行政部将《加班申请单》与考勤记录核对,部门负责人对加班的相关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如该工作应该完成的时间)等进行核对并签字,人事行政部审核确认后给予相应倒休。

4.1.3倒休:加班之日起,原则上次日安排倒休,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调控,倒休需填写《假期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同意后方可执行。

4.1.4员工休假前应安排好个人工作及跟进事项。员工因替换休假员工的岗位工作,未经批准的,不认可为加班。

五、 假期

5.1事假:工作时间因私请假,并经批准后,视为事假。

5.1.1事假最小单位为1小时,4小时以上事假扣除当日工资。

5.1.2每个自然月内,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累计7天的不获发年

终奖。

5.1.3当月事假超过7天者,扣除当月应休年休假天数。

5.1.4员工因私不能上班者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假期申请单》,经批准确认后方

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5.1.5员工确因突发急事不能到岗上班,须在应到岗工作开始时间4个小时内通知部门

主管(经理),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到岗当日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人

事行政部将按旷工对待。

5.2病假:工作时间因病请假,并经批准后,视为病假。

5.2.1病假最小单位为1小时,5小时以上病假按照1天计算;

5.2.2试用期员工请病假按事假处理。

5.2.3转正员工需提供经医院盖章的病假条及诊断病例,无医师证明的且事后被认可的

按事假处理,无医师证明且事后未被认可的按旷工处理。

5.2.4非急诊病人需提前请假,按请假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急诊病人可随时告知

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到岗当日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人力资源部将

按旷工对待。

5.2.5员工因病需利用工作时间进行治疗和理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按病

假累计处理。

5.2.6员工由于不遵守公司制度或社会公共秩序而负伤不能上班者,或者因发生第三者

责任事故而负伤不能上班者,按事假处理。

5.2.7员工当年病假累计达十五个工作日者,不获发年终奖金。

5.2.8员工全年休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公司将按比例扣除年假,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将不再享受年假。

5.2.9急诊病假需提供盖有急诊病假条及诊断病例,无法提供诊病假条的,视为事假处理。

5.2.10长期病假,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5.2.11员工30日以内病假扣款后小于本市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执行。

病假期间薪资标准

病假假期标准

5.3年假:

5.3.1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后,可享受带薪年假,新进本公司的员工工作满一年

后,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休假天数。

5.3.2“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休假天数”为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

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即为工龄,所有员工工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上记录工龄为准。

5.3.3未获批准不准提前预支年休假。

5.3.4公司提倡员工分段休假,申请的最小单位为半天,但不能连续4次以上休半天年假。

5.3.5当年年假未经公司批准不可延迟至下一年度,逾期作废。

5.3.6申请年假2天以下(含2天)的须提前一周申请,2天以上的须提前两周申请,5天以上的须提前1个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5.3.7无论何种原因超休之年假,将作为事假处理。

5.3.8为不影响工作,公司根据工作的忙闲情况和季节特点,可有计划安排员工休假,员

工应服从,否则视为员工放弃休假。

5.3.9员工填写请假单,公司没有批准其休假的,当年度假期可顺延至下一年的第一季度

或按照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获得薪资补偿。员工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休假,而造成应享用年假过期,不可延期享用,也不能获得相应的薪资补偿。

5.4审批条件:当年累计病事假未超过7天(含)以上者。

5.4.1年假以自然年为期限,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如员工已休年

假而当年未能为公司服务满12个月,则应从其当月工作日中按休假天数与工作月

篇二:某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章 考勤制度

4.1作息时间

4.1.1 工时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

4.1.2工作时间:9:00-17:30,中午用餐时间为30分钟,员工轮流用餐,未用餐者照常工作。

4.1.3根据工作的需求调整工作时间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后执行。

4.2考勤规定

4.2.1所有员工必须每日准时到岗,于上班、下班时打卡,严禁代他人或委托他人代打考勤,如被发现,公司将给予当事者及代打卡者《奖惩单》处分;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人员需经总经理批准,考勤办法另定;因公离开公司外出,做好外出登记手续,经部门主管认可后,可不打卡。未经认可,按旷工计算。

4.2.2如遇特殊情况,例如打卡机失效、停电等,部门主管需要进行手工记录考勤,签字后交人事行政部。

4.2.3 忘记打卡者,初次不计,第二次后每次扣薪金20元,若一个月内累计达4次者,公司将发《奖惩单》处分一次。

4.2.4 根据工作需要,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主管同意,可按加班或计时销假处理。

4.2.5工作时间内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事前填写《员工请假单》,报部门主管书面批准,未经准假较长时间(指超过2小时)离开岗位办理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务或私事者或在工作时间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务均视为擅离职守。

4.2.6无故迟到2小时、早退2小时、擅离职守或未经准假不到班者或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均为旷工,均作旷工处理;未经事先申请(紧急事件除外)和批准或在事后未补相关经公司认可的手续者,视为旷工。

4.3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

4.3.1 迟到、早退的具体扣罚如下: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次扣2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当日半天不计薪处理;公司允许员工每月迟到3次,每次在30分钟内,将不计为迟到者,但必须双倍时间返还,超出次数的按迟到处理;迟到早退者每月累计达6次(含3次不计迟到)按旷工一日处理。

4.3.2下班时间到了以后,才可停止工作;不得提前停止工作等候刷卡;或者到非工作场所等待下班。如有违反,查实后按擅离职守处分,部门主管不给予及时纠正,给予同等处分。

4.3.3旷工工资计算:月工资总额÷21.75*旷工天数×200%

4.3.4连续旷工3日以上(含3日),每月累计旷工5日以上(含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8日以上(含8日)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4加班

4.4.1原则上,公司不提倡加班;所有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是衡量员工工作能力的一个标志;属员工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应完成的任务而未完成所产生的加班时间不计入加班,确因公司安排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主管报公司批准,交人事行政部备案。

4.4.2经批准由公司、部门安排的加班时间计入为加班并给予适当调休。因加班结转的调休必须予当年度用完,不再转入下一年,亦不能被折算成现金,逾期未申请补休,视为放弃。

4.4.3考勤记录仅记录员工进单位及离开单位时间,员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时间均不以考勤记录为准,而应以公司审批为准。具体流程为:

(1)公司或部门安排员工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主管通知人事行政部备案;

(2)员工自认为需要加班时,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书面批准提交人事行政部审核方可执行;

(3)加班后第2天,由部门主管核实并确认员工的加班时间;

(4)加班员工换取调休时由人事行政部开具调休单;

(5)调休单交于部门主管,经部门主管核准,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下,可调休;

(6)调休3天以上(含3天)除部门主管签字外,须经总经理批准。

4.5事假

4.5.1员工因私请假,需事先办理完请假手续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可申请无薪事假。

4.5.2事假扣除当日午餐补贴及其他津贴。

4.5.3事假扣发计算方法:工资总额÷21.75×事假天数。

4.5.4员工请事假尚有调休或带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应先行使用调休或带薪年休假。

4.5.5请事假必须提前申请,以便有足够时间安排调整工作时间。

4.5.6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30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总经理批准除外)

4.6病假

4.6.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员工应出示上海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及请假单,公司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员工提供病历报告、挂号单及医疗费单据、各类检查报告原件。若虚假开具医院证明或前述医院材料存有任何虚假成分的,均按旷工处理。

4.6.2病假必须于上班前不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主管(特殊情况可委托家属致电),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员工应向公司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证明原件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医院证明材料并办理病假手续。若未按前程序办理或不能向公司提供病假单或前述医院相关材料,均按旷工处理。

4.6.3病假扣除当日午餐补贴。

4.6.4病假工资计算方法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相关条款计算。

4.7业务人员、项目人员长病、事假期间(指病、事假2周以上含2周)的业务维护及提成方法。

4.7.1标签耗材类提成方法:

(1)请假人需指定1名本公司业务人员进行休假期间的维护,并向人事行政部递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2)病假期间请假人和委托的业务维护人员提成比例分别为:

病假人提成: 病假期间销售提成 = 提成总额 * 病假工资计发比例;

维护人员提成: 提成总额的剩余部分作为维护费支付给委托的业务维护人员;

(3)事假期间业务人员无提成,其销售提成直接结算给业务维护人员。

4.7.2项目类(项目开发业务)提成方法:

(1)请假期间,由公司或项目经理另行指定项目接替人员,项目结束后提成结算给项目接替人员。

4.7.3业务提成计算的口径:请假期间所有开票、回款、送货任意一项,都作为提成计算的依据,其中若有重叠,则只计算一次。

4.8请假手续及审批权

4.8.1请假手续:

(1)员工事先填写请假单,并报部门主管批准。

(2)未满复工时,应办理销假手续。

(3)病假或突发性事假,可由自己或亲属向部门主管电话请假或续假,并于事后上班第一天内补书面手续,要求员工尽量提早进行请假手续,以免影响工作安排。

(4)员工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时间未补办手续或不具备请假条件的均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4.8.2假期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3天以内由各部门主管审批,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2)员工请假3天以上(含3天)必须由部门主管审批、总经理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3)员工请假必须得到批准,未经批准休假者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4.8.3各部门应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考勤卡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

篇三:职工考勤管理细则

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工考勤管理工作,严肃考勤工作纪律,严格职工劳动纪律,合理支付劳动报酬,保障运输安全生产正常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XX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勤的作用

考勤工作是切实掌握与考查职工作息、出勤、缺勤、休假实际情况,有效组织职工生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一项必要工作;是按劳分配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和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手段;对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出勤率和出工率、提高职工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性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考勤的范围

(一)按规定作息时间检查职工的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情况,记录、填记职工考勤。

(二)职工出勤并在工作时间内,因故或无故离开工作岗位的检查处理。

(三)职工出勤、请假、休假、旷工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上报、保管;职工出勤率、出工率统计分析与填报。

三、考勤的规定 (一)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

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卫定?2008?4号)规定,职工应严格按照制定的日勤制、轮班制作息时间表进行工作与休息。

(二)日勤制职工上、下班,应以适当信号通知;轮班制职工应按轮班作息时间表的规定上、下班。

(三各级管理机构应按业务性质、工作制度的不同,结合实际确定点名、签到、挂牌等不同形式的考勤方式。

(四)轮班制职工,如遇接班者到时未来接班,不得停止工作,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以便迅速设法派人前往接替工作。

(五)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生产指挥和工作分配,遵守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及操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禁止非因工擅离工作岗位。

四、各种假的规定

(一)事假

1.职工请事假1天以上的必须事先提交请假书(写明休假原因、休假天数),零星事假的填记《零星假登记簿》,经单位批准方可休假。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8小时按1日计算,不足8小时的按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的不计。职工申请休事假原则上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个月。

2.准假权限。营业部经理,每次准假权限为1天,每月不得超过3天;货运中心部室(部长、主任),每次准假权限为1天,每月不得超过3天;行政正职,每次准假权限10天,年度内不得超过2次。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一次请事假

10天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休假天数与再次申请休假天数合计超过10天的,必须经报请货运中心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年度内为1个月。

3.审批程序。职工不得越级直接向上级申请事假。货运中心部室(部长、主任)、营业部行政正职在其权限内审批职工休假,必须事先请示货运中心行政正职同意,方可准假。在同一时间段,班组请假人数较多时,营业部经理必须事先向货运中心行政正职报告,经行政正职同意后,方可准假。

(二)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应向单位提交原则上为铁路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休假(诊断)证明书,休假(诊断)证明书要有主诊医师和医院医务部门或医院指定的职能部门盖章。单位对职工提交的休假(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因病、伤休假。休假手续,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提交,其他人提交无效。

2.病、伤假是医生根据病人病症的情况而批准给予休息养病、伤的时间。在计算假期天数时,应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伤假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申请休工伤假的,应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向单位提交工伤保险参保市所确定的工伤定点医院医务部门出据的医疗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书,经单位审核后确定是否因工伤休假;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非工伤医疗的,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四)婚假

1.职工在工作地结婚时,给予3天以内的婚假。职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给予7天以内的婚假。另加往返路程需要的天数,但最多不超过10天。遇有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计算在婚假以内。

2.职工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辽宁省规定婚假增加7天。

3.职工休婚假,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结婚证》办理休假手续。

(五)丧假

1.职工的父、母、夫(妻)、祖父、祖母,子、女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另加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但最多不超过10天。

2.职工的翁姑(公、婆)或岳父、母在职工工作地死亡,需要职工办理丧事时,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六)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职工晚婚晚育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辽宁省规定产假增加60天,男职工护理假15天;吉林省规定产假增加30天,男职工护理假7天;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产假增加30天,男职工护理假10天;河北省规定

产假增加45天,男职工护理假10天;黑龙江省规定产假延长至180天,男职工护理假5-1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l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4.职工休产假、护理假,应向单位提交医院分娩证明书、医务部门出具的休假证明书。

(七)计划生育假

1.按照辽宁、吉林、河北、黑龙江省及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晚婚、晚育增加的婚假、产假、男职工护理假,实施计划生育产前检查,产后上、取节育环,人工流产、结扎手术等休假,均属于计划生育假。

2.职工实施计划生育产前检查,产后上、取节育环,人工流产、结扎手术等休假,应向单位提交相应的休假(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做辅助检查的,要提交相应辅助检查资料,如B超、彩超报告单)、孕检报告单等。

3.职工休计划生育假的天数,按其户口所在省、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女职工哺乳时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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