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人民法院保密制度
为确保我院内网系统安全、保密并稳定运行,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根据保密局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 对计算机信息技术设备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办法,确定
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委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庭室的计算机专人专用专管;
二、 对计算机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三、 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分离机制,禁止直接在互联网计算机与内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
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如必须使用需在中转机先进行杀毒处理;
四、 凡须上互联网的计算机,须经院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进行登记。上网内容批准
以后不得私自变更,内容确需变动的须按原程序重新审批,严禁私自接入互联网;
五、 加强计算机涉移动介质的保密管理。凡涉及案件信息的U盘、可移动硬盘等,实
行统一管理明确由各庭室专人负责其使用安全。
为保证建平县人民法院奢靡信息、文件安全,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庭室庭长、主任为本部门信息安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涉密载体统一编号,妥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谁使用谁负责,携带涉密移动介质外出
要经审批。涉密载体因损坏报废等原因需要销毁的,由办公室统一按保密局要求处理;
三、凡需外送维修的涉密设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后方可
实施;
四、涉密纸质文件要在上锁铁柜内村存放、登记、签收手续完备,定期进行核查,对涉密纸
质文件的分发、领取、使用、清退、销毁要有详细记录;
五、复印涉密纸质文件要报批,分发要进行编号,有领取人签字领取;
六、严禁用于普通电话线相连的多功能一体机处理涉密信息;
七、凡需在报纸、电视、电台、政府网站等各类媒体上公开的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同
意后方可公开。
篇二: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
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院长职责:
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副院长职责:
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
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
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职责:
担任承办人审理、执行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书记员职责:
在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和审判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记录、调查、回访和执行工作,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完成司法统计和报表等辅助性工作。
桂阳县人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 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
(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配备铁门、铁窗和电脑密码柜等物防设施,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密码柜中保存。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
篇三:关于建立法院机关安全保卫联动机制的规定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公安局
关于建立法院机关安全保卫联动机制的规定
为确保法院机关的安全,维护审判工作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法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由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负责。遇有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派警维持秩序。
二、公安机关派警单位为110指挥中心。一般情况下需要派警维持秩序的,由红西派出所负责。
法院各审判庭和执行局要对审理和执行中的案件逐案进行分析,对可能发生不稳定事件的,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较大不稳定事件的,要向分管领导汇报的同时请公安机关派警维持秩序。
四、法院机关遇有扰乱办公秩序的重大事件,全体干警有义务而且要敢于与扰乱秩序的行为斗争,共同维护好办公秩序,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事件的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并请公安机关派警维持秩序。
五、110指挥中心和红西派出所在接到法院的派警电话后,指挥中心主任或派出所长应即安排一名领导带队赶到现
场维持秩序,遇有重大事件,负责现场指挥的警官应立即向公安局领导汇报。
六、建立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协调联动事项。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