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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36 | 移动端:借款合同纠纷

篇一:借款合同纠纷开庭流程

开庭流程

1、审判员(以下简称审)征求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被:有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3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近亲属之外,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函》已向法庭提交。)

2、被告若因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原: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归属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合法有效。)

3、审: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法庭宣判。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4、被告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不做承认或否认表示的,将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是否听清?

被:听清 原:听清

被:我方对原告起诉状中的具体欠款数额有异议(被告提出答辩理由)

5、审:本庭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件争议焦点为XXXX。确认双方对本案基本事实无争议,原被告是否同意? 原:同意 被:同意

6、审: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再举证。

7、审:首先由原告举证,原告共有几组几份证据?请原告对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证明指向做详细说明。

原:我方共有6份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证据一:2015年9月24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3日,共3个月期限,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并约定每月20号为利息结算日。

证明目的: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二:2015年10月26日借款凭据壹份。

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借款协议,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至借款当日的15时前,约定到期未还款应每日按1%计收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及违约金时止。

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一,即原被告借款事实真实有效,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成立借款事实,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三:2015年9月24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分3笔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23000元,剩余77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

证明目的: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按时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证据四:2015年10月26日原告网银汇款记录明细壹份。

证据内容: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通过网银汇款方式向被告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剩余2000元以现金方式提供给被告。 证明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三,即原告已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成立。

证据五:被告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壹份。

证据内容:被告系 公司员工,有具体的工作单位和岗位,并享受单位“五险一金”待遇。

证明目的:被告有固定的工作和岗位,有固定的收入有能力按照借款凭据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拖延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据借款凭据被告已构成违约。

证据六:被告作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信息资料壹份。

证据内容:被告于2011年作为发起人成立‘ 有限公司’并作为法定代表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现该商贸公司仍在正常经营。2016年3月被告变更股权,有恶意逃避向原告履行债务的嫌疑。 证明目的:被告名下有正常经营的商贸公司,并在该公司中占有股份,有能力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借款约定的义务,已构成事实上的违约。

8、审:由被告围绕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被:举证、质证

XXXXXXXXX

9、审:原被告双方如果对本案基本事实方面还存有疑问的,可以互相提问。是否有需要提问的?

被:有。

疑问一:被告不定期已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实际欠款与原告诉讼中的金额不符。

原:的确,被告曾不定期向我方支付还款义务,仅仅是不定期的偿还借款利息。具体的偿还笔数和合计还款金额需要被告提供还款明细等证据。

疑问二:借款凭据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部分不应受法律保护。 原:(1)原被告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凭据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已阅明知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更不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的情节,是受法律保护的真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合作,借款凭据中约定的利息是当事人共同约定并自愿遵守的结果。利息的计算属于比较专业的金融问题,我方当庭仅可提供利息的计算公式和金额,即: a、自2015年09月24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200000*0.02*6个月-(0.02/30日*09日*200000))=22800元 b、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200000*0.02*5个月-(0.02/30日*11日*200000))=18533元 疑问三:借款法律事实存续期间,原告在‘ ’酒店消费金额及代金卡使用金额的抵扣问题。

原:首先,原告在‘’酒店消费及代金卡使用的金额与本案的被告欠款纠纷无关。如被告认为应以原告已消费的金额与被告欠款冲抵的话,那请被告先向法庭阐述被告与‘ ’酒店的实际关系,待法庭形成笔录后,我方予以回复。

(被告若承认‘ ’酒店实际经营人为被告时,原告请求将此证据作为本案今后在执行阶段的证据,且同意与被告以原告已消费金额进行冲抵。)

XXXXXXXXX

10、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1)原告在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能够证明被告在此次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违约事实,使原告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2)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不定期还款问题,我方认为被告的不定期还款仅仅是向原告偿还利息,但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仍未补齐。且被告不定期偿还欠款的金额合计还需有明确的还款记录明细予以佐证。如被告提供的偿还明细的材料齐备,经双方核算确认后,我方接受被告的冲抵意见。

(3)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以原告消费合计金额冲抵的情况,我方待被告向法庭解释酒店与被告人实际关系并当庭形成书面笔录后,结合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原告消费记录,经双方核算确认后,我

方接受被告的冲抵意见。

(4)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依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再无其他辩论意见。

11、审: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法庭调解,征求双方对调解的意见,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同意

12、审:原被告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望人民法院依法依据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13、审:现在宣布休庭。

篇二: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篇一:借款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问题

若借款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 偿还借款

借款合同纠纷也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合同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但是对于合同履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与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久拖不决。 律师告知:

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出借人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如下:

1、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文件确定了贷款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为出借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了依据。

2、为了对合同履行地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更具操作性,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电话:

13483148400 0311-85042345

如何确定借款纠纷的管辖权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郑州奇先生来电咨询:

2006年5月,王某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年底前归还。到期后,王某并未还款,我多次催讨未果,遂以借条为凭,于2007年4月向自己住所地a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立即还本付息。a法院受理后,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王某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法院无管辖权,要求a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自己住所地的b法院。请问,有关借款纠纷的管辖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庆超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级别而言,除非重大疑难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自不例外;就地域而言,管辖法院的确定与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事人的住所地等息息相关,本案作为普通的民间借款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地法

院是有管辖权的,因此,判断a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关键在于a法院所在地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对于借款合同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故贷款方,即你所在的a法院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a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王某的异议并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篇三: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给予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

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最高院《关于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贷款方所在地系指贷款方住所地”做出了肯定性的意见。原文如下: “1993年1月29日和2月18日,海南东华物产公司从南京和海口分别划出500万元借款给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但该公司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贷款方所在地应为海口市。特别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4]宁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裁定由海南东华物产公司另行起诉后,在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现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此通知后,应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经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1995]宁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ps:最高院该批复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系《合同法》第62条有关货币义务履行地点的规定。根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篇三:借款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公司总经理,住所地:XXXXXXX。

被告: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住所地:XXXXXXXXX。

被告: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住所地: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XXXXXXX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XXX万元。

二、判令被告XXXXX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X%、基数为XXX万元向原告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其中XX年XX月XX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总额为万元)。

三、判令被告XXXX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万元。

四、判令被告XXXXXX有限公司、被告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

事实及理由

XXXX年11月11日,被告XXXXXXXXXX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XXXXXXXXXX借款1000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月利率X%,被告XXX为上述XXXX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按被告XXXXXXXXXX的要求,将XXXX万元汇入其指定的收款人XXX账户。

原告于同日与被告XXX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XXX对被告XXXXXXXXXXXXX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但三被告在还款XXX万元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三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XX万元(大写:捌佰伍拾万元)并支付自XXXX年XX月XX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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