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定
关于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定
集团所属各单位:
为了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能够达到格式统一、流程标准、制定规范,构建一个通畅、清晰的管理工作环境,现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标准规范如下:
一、标准
(一) 制定的简易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1、简易流程图
制定部门---征集相关部门---管理部门(总裁办或综合办)---终审领导
2、规章制度(草案)行文的流程说明
(1)行文部门起草所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
(2)向相关部门征集意见;
(3)报管理部门(总裁办或综合办)按规范、标准审核;
(4)报于对此报告具有终审审定的(区域经理、总监、总裁、董事长)领导,签署意见下发。
(二)规章制度(草案)行文制定过程的简易流程图及流程说明
1、简易的流程图
立案---调查---拟文---讨论(征集意见)---报批---颁布---执行(监督)---修正或废止
2、规章制度(草案)行文制定流程说明
(1)立案
A、首先应简述制定的背景、原因;
B、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必须要达到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C、要求上级指派专门人员或主管职能部门来指导完成的工作。
(2)调查
立案部门要对建立规章制度做出充分的分析调查:
A、所涉及的事项范围以及环境调查;
B、已发生的和预见将要发生的问题调查。
(3)拟文
立案部门根据情况和目的制订出详细的条文:
A、条文要涉及到事项的含义、范围、时间、区域、程度、标准、惩罚手段;
B、对各种权限的拟定,包括批准权限、修改权限、解释权限、执行人、监督人等。
(4)讨论(征集意见)
A、规章制度力求做到取得积极效果或减少消极效果;
B、通过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减少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或避免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况
C、在征集意见时,制定部门应认真与发表不同意见的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把最终达成的意见呈报终审领导处;
D、对未最终达成的意见,制定部门呈报时,应注明沟通的结果并把双方异议写清,以便终审领导签署正确批示意
见;
E、制定部门对一些认为具有前瞻性、独创性、高技术含量、核心竞争力的规章制度,由公司总裁或董事长签批可以采用针对相关人员(部门)讨论、宣讲等方式征集意见。
(5)报批
报终审批准的规章制度要着重标明(说明)以下几点:
A、制定规章制度的草案;
B、该草案有可能引起的正负面影响相关讨论情况明示并报告;
C、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答复及解决方法;
D、执行工作中的布置、落实和监控(方案)办法; E、管理部门对呈报的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签署意见。
(6)颁布
正式颁布时要考虑传达的方式:
A、应让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部门的所有人员都知晓和了解;
B、规章制度下发后的三个月内为试用期;
C、在适应期内全体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不折不扣地执行,尽快适应其标准要求。
(7)执行(监督)
A、公司授权的执行部门;
B、颁布部门负执行落实职责;
C、所涉及的相关执行部门都应负监督职责;
D、公司授权的专职执行(监督)部门;
(8)修正或废止
A、规章制度颁布之后应有一定的时期;
B、立案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提出修正案或废止案,但一样要经过以上程序。
(三)制定原则
1、系统性
(1)任何规章制度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2)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应在整个公司管理系统的框架之内,然后再分层次、分部分的完成具体的管理细节;
(3)规章制度制定之后还要放到一起进行拼接实验、试行,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达到在执行的力度、尺度的松紧等各方面互不矛盾时,才能作为一项制度正式颁布实施。
2、权威性
(1)一项规章制度的批准者和颁布者必须是被授权的人;
(2)已经制定下发的规章制度就必须执行;
(3)对违犯者无论何人都不能放弃规章制度中的尺度。
3、强制性
(1)任何规章制度必须包括对违犯者的惩罚条款;
(2)给予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的方法、权力。
4、平等性
任何规章制度都有无例外原则。
5、持续性
(1)规章制度颁布后在任何时间段内,其尺度、标准应该相同;
(2)对在某段时间内发现原规章制度中尺度和标准已不适用时,应重新制定并颁布新的规定,而不是去下发补丁的规定。
6、可行性
(1)任何条文都必须是可以执行的;
(2)对不能执行的规章制度应明文立即废止;
注:不能执行的条文在实际工作中,只能对规章制度具有破坏性,也就丧失了它的权威性,所以一定废止。
7、监督性
(1)任何规章制度在制订时都必须确定监测手段,使得规章制度有灵敏准确的反馈机制;
(2)任何规章制度可监督性应强、力度要大。
8、衡量性
(1)有尺度、有标准;
(2)能够清晰判别具体行为或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3)指标尽量要量化、可衡量性。
9、弹性度
(1)弹性是有限的,是积极的;
(2)便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解决问题的可能(可执行)性,而不是为了与规章制度的目的相对抗。
10、新规章制度否定旧的原则
新、旧规章制度混杂将会使管理失去统一标准,是制造
篇二: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
一、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是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要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1、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都不能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
2、国家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税费征管等方面都有一些强制性法律规范,企业必须遵守。
3、企业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反映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规章制度在程序上的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
5、法律规定是广义上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统一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恶“内部立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应当统一规范,以便于执行。统一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规范
2、条款规范
3、文字规范
4、内容规范
三、协调一致
企业规章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衔接有序。
四、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规章制度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反映企业发展的要求。一是要充分体现改革的精神,促进企业的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要体现先进的管理理念,有利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要科学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合理明确分工;三是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简管理层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管理效率。
五、便于实际操作
企业规章制度要有操作性,便于理解和执行。一是力求切实符合企业的客观实际,反映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在规律,不能与企业的现实脱节,以使规章制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内容上,要重视责任的落实,明确管理、执行以及督促检查的主体,明确具体的奖惩措施,不能千篇一律,过于笼统原则;三是要定期清理汇编,及时修改补充,使规章制度的全部规范都处在有效的执行状态。
篇三: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春风集团有限公司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依法治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制定、修改、废止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下属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四条 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管控中心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协助总裁办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五)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六)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七)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八)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等。
“章程”是指对集团公司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规定。 “规则”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决定”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是指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第七条 规章制度按集团公司职能管理系统,分为项目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工程管理类、市场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和人事管理类。
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集团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基本框架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并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申报项目,向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条 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总裁批准,作为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集团公司管控中心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 呈总裁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集团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一)、(三)、(四)项内容;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
明确。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含电子版)应送交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含电子版):
(一) 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 评审意见书、会签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集团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对草案初步审查后,将草案原件(含电子版)和审查修改草案(含电子版)送集团公司总裁审阅,并协助总裁召集总裁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集团公司改革实际;
(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管控中心根据总裁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