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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2 07:39 | 移动端: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篇一: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一、为有效防范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较大以上农机安全事故责任,惩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存在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应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制度。

三、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四、发生较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肇事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地和肇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五、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对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农业机械事故的;

(二)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被认定为因农业机械安全运行技术问题造成的。

六、对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过程中的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农机安全监理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是否对农业机械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等是否符合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GB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的各项业务要求。

七、对驾驶证申领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驾驶操作人员在驾驶证申领、考试等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问题,以及考试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的问题,是否符合农业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各项业务要求。

八、经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培训及驾驶证申领、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经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注册登记或签注检验合格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的;

(三)对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件的;

(四)对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并核发驾驶证的。

(五)给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六)安全检查发现驾驶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无牌无证、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而未对农业机械进行扣押和行政处罚的。

(七)未按要求落实接报案受理措施、或因处理不到位不规范存在工作严重失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实事求是上报事故相关信息、未能及时组织救援和妥善处理的。

(八)其它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

九、农机监理、农机驾驶培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或渎职行为并导致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造成较大农机事故的,应对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给予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二)造成重大农机事故的,应对相关领导给予降级处分。对直接责任人,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调离工作岗位。

(三)造成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免除相关领导职务。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十、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未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规章规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操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而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不履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的,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协调政府或相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篇二: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促进医院行政领导及全院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贯彻落实。

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执行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院、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分。

1、不佩证、臵牌上岗,经批评不改的;

2、没有遵守《首问责任制》向办事人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

3、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首诊医生推诿病人的,不及时接诊治疗的;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

4、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甚至与病人争执、吵闹的,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做耐心解释,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5、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进,技术较差,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现差错的,有人民群众书面反映的;

7、违反行风建设及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以职谋私,索要或暗示要“红包”、“礼品”等钱物证据确凿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证据确凿的;不坚持因病施治、因病检查原则,开大方、乱开特殊检查的。

8、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9、违反《首问责任制》,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10、不依规章制度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

五、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总的监督、查处职能由支部书记负责。

七、本制度自2015年09月01日起执行。

篇三: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为贯彻落实此项决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一、建立决策责任清单。梳理决策各个环节,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清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二、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

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责任后续管理。没有责任追究,一项制度等于空话,责任追究没落实到位,一项制度等于空设。要落实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必须加强责任后续管理,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对被追究重大决策责任的单位或责任人建立档案,统一管理,不能水过鸭背、转眼即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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