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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25 05:37 | 移动端: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篇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企业:

发布日期:

说明: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并结合本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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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质

量卫生标准。

3.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

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

4. 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

本经营单位销售。

5. 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

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

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

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

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

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

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

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

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

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

染。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

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

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

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

宜。

3.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

流入市场。

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5.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

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

验。

五、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 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产品检验证明等的复印件进行留存;

2. 每收到一批货物,如实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3. 查验预包装食品上的标签: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4. 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5. 如销售进口食品,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

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9. 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

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

10. 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

联系方式等情况;

11. 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12. 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到货信息。食品到货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到货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贮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贮存地点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1. 目的: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防

止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2. 职责: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

3. 管理办法

各责任产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

4. 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

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液、包装物。

5. 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各办公区的废弃物

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安全管理员不定期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

6. 办公、检验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实验垃圾、办公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由

专人定期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记录。

7. 安全管理员每月应对废品、废料进行统计,必要时做出分析评价。

九、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 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

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 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

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

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 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

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篇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

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1、我单位申请许可经营范围为 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为 ; 2、我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4、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

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

篇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企业:北京市石景山区隆恩颐晖养老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6年8月15日

说明: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并结合本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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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质

量卫生标准。

3.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

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

4. 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

本经营单位销售。

5. 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

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

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

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

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

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

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

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

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

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

染。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

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

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

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

宜。

3.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

流入市场。

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5.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

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

验。

五、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 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产品检验证明等的复印件进行留存;

2. 每收到一批货物,如实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3. 查验预包装食品上的标签: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4. 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5. 如销售进口食品,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

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9. 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

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

10. 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

联系方式等情况;

11. 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12. 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七、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到货信息。食品到货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到货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贮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贮存地点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1. 目的: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防

止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2. 职责: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

3. 管理办法

各责任产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

4. 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

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液、包装物。

5. 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各办公区的废弃物

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安全管理员不定期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

6. 办公、检验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实验垃圾、办公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由

专人定期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记录。

7. 安全管理员每月应对废品、废料进行统计,必要时做出分析评价。

九、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 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

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 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

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

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 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

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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