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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0 | 移动端:公务接待制度

篇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灯塔幼儿园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接待管理,严格控制接待经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推动我园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勤政、廉政的要求,力戒铺张浪费;本着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的原则,尽可能地压缩支出。

第三条 公务接待要既热情大方,又节俭务实,切实做到有利于对外交往,增进相互间友谊,达到为幼儿园发展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接待的范围

1.上级领导来园视察指导工作。

2.上级有关部门来园检查工作。

3.外地姐妹幼儿园领导来园联系工作。

4.为了做好幼儿园的某项工作,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的支持和帮助的。以上四种情况,确需接待时,可以接待。

第五条 坚持对口接待的原则。确需接待时由分管处室负责人报请园长审核,经园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对口接待部门可安排2-3人陪同。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严禁幼儿园内部或幼儿园之间吃请,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第七条 接待时文明待客,厉行节约,本园陪同人员不得饮酒。

第八条 接待来访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安排娱乐、健身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不得用公款赠送贵重礼品。

第九条 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杜绝先接待后申请现象。严禁先就餐后批单、只就餐不批单。

第十条 财务部门严格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三单合一”规定),给予报销,否则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情况是园务公开一项重要内容,每学期要利用多种形式不定期予以公布,接受教职工审查、监督。

篇二:公司公务接待制度

兰州西热东输经营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

铺张浪费,根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公务接待行

为。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因工作业务往来、学习交流、

出席会议、检查指导等发生的相关公务接待活动(包括用餐、住宿等)。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决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

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坚决杜绝非公务性接待和超标接待。

第四条 公司所有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特殊

情况需说明原因,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

在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

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迎送,不得铺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五条 公司所有公务接待都必须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

请,经主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安排。未经领导批准的公务接待,办公室不得安排和结账,财务部也不准予以报销费用。

第六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标准,不得超标

准安排接待住房,应在定点饭店或者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七条 公务接待应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

制陪餐人数。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

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章 接待程序

第八条 公司公务接待,接待部门都应事先填写《公务接

待审批表》,说明具体接待对象、人数、事由、时间、标准、陪同人员等内容,报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后请示主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审批,办公室可口头请示

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务接待,并于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由接待部门负责人自行结算。

第十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需

要由接待部门安排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由接待当事人自行结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有重要接待(重要领导或重要客户来

访)任务时,应提前一天报办公室,并预先制定接待方案,由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结账,特殊情况

需要接待当事人在消费结账时,应核实账单,并据实签名确认、开具发票。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接待工作应严格按下列级别和标准安排,

超过此标准的接待需报总经理批准。

说明:1、以上标准用餐不含酒水。

2、接待用酒原则上由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接待发生

时,由办公室统一准备安排。

3、陪同人员数量应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原则上不得超

过接待对象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安排特级接待标准和其他特

殊情况的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公务接待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的,

由分管领导审批,公务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其他由公司承担的接待费用,必须经总经理审

批。

第六章 接待费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报销,在特殊情况

下发生的接待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接待当事人依据《公务接待审批表》和消费的正式发票,于当月25日前,按公司财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时,经办人须取得用餐酒店或住宿宾馆正式发票,并附上《公务接待审批表》,交由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定额发票印章要清晰可识别,印章不清的不予报销,不完整的发票不予报销。单次报销必须为同一单位提供的发票,发票归属地与费用实际发生地必须一致;

(二)手工开具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提供套开、虚开的发票,发票填写必须规范,发票内容必须完整,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特殊情况须由经办人说明原因,其他陪同人员证明并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经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接待费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星期集中定时进行财务报销。每月28日以后,为了便于财务部集中时间月末结账,在此期间停止费用报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公司员工弄虚作假,借业务接待之名谋取个人利益,且到公司报销的,一经查实,除退回报销金额外,对经办人和当事人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虚报或多报招待费用,情节恶劣的可给予处分,并扣发年终奖金。

篇三:机关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或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考察调研活动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得跨边界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办公室凭公函(通知)办理审批

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地点安排在定点的宾馆、饭店。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工委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差旅、会议、培训等伙食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时,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标准每天每人不高于100元。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八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规定。接待对象一般在指定的接待场所安排住宿,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住宿。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用车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经费报销实行财务管理制度,凭正规发票、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等报销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接待经费全额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不准与其他支出混合入账,不准隐藏、转移列支招待费,不准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摊派、报销招待费。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定期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费预算数、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数和公务接待费决算数。

第十三条 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其他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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