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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管理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0 | 移动端:托幼机构管理制度

篇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10项制度

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10项制度

一日生活制度

(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季节变化和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会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膳食管理制度

(一)膳食管理。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 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设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

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

5.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

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体格锻炼制度

(一)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园(所)前应当到指定医疗机构(各园所查体单位

见附件)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承担儿童入园体检机构应建议“暂缓入园”,家长应带孩子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需要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请家长或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1)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由承担入园查体的医疗机构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会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开展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

(5)认真做好家长委托给儿童喂药的药品交接和登记,家长须配合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医嘱,所带药品有定型包装,并签字确认(仅限设有卫生室的园(所))。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工作人员上岗前到临潼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园(所)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在临潼区妇幼保健院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会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卫生与消毒制度

(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

篇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一、一日生活制度

1.托幼机构应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根据我园儿童特点,并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生活制度。)

2.卫生保健人员应参与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参与儿童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保育要求的制订。

3.合理安排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组织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4.每日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地区可酌情调整。儿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为2-2.5小时/日为宜。

5.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时,应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儿童膳食制度

(一)膳食管理制度

1. 托幼机构食堂的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2. 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各项食堂管理制度。

3. 托幼机构应制订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4. 儿童膳食应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伙食和儿童伙食要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膳食卫生制度

1. 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班级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设施,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 儿童食堂和食品库房应定期清扫,保持卫生,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

3. 所有用具及食物必须生熟分开放置。餐具、熟食盛器等按要求统一在食堂消毒,消毒后的食具应保洁存放,符合卫生标准。

4. 儿童食品应在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商店或超市采购。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食物保证新鲜,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禁止提供生冷拌菜。

5. 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6.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g。

7. 接触食品的炊事人员和保教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均应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工作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炊事人员操作熟食时需戴口罩、帽子,禁止穿工作衣入厕,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8. 进餐环境应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卫生和卫生习惯。

(三)膳食营养制度

1. 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定膳食计划。

2. 根据膳食计划制定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 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 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80-85%,寄宿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达到“DRI”

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

碳水化合物50~60%。全日热量分配:早餐20~25%、午餐35~40%、点心5~10%、晚餐25~30%。

5. 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天至少提供一次点心。

三、体格锻炼制度

1. 卫生保健人员要参与体格锻炼计划的制定,指导保教人员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

2. 托幼机构每日应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工种形式的体格锻炼,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3. 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

4.注意观察儿童在运动中面色、出汗量、精神状态、呼吸等,以及运动后的食欲、睡眠状况,进行体格锻炼效果评估。根据个体差异,对特殊儿童给予重点照顾。

5. 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制度

(一)儿童健康检查制度

1. 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园(所)前应经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2)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2. 定期健康检查

(1)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检查视力、听力。

(2)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 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视力和口腔每半年检查一次。所有儿童每年检查一次听力,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3)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督促其治疗。

(4)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体检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保健手册或儿童健康查体表”、“生长发育监测图”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 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

(1)托幼机构应做好每日晨间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尽快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在家休息治疗。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 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 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在刚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

(4)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需离岗,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①食堂人员和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

②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③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④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五、卫生与消毒制度

(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实事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 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晾晒或拎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暴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两周进行一次玩具清洗和图书翻晒。

(二)个人卫生

1. 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一巾一杯专用,每人一床一被。

2. 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 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在园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有关消毒隔离技术知识的培训,负责对托幼机构内消毒隔离工作检查指导。

篇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

6.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二)膳食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保洁存放,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5.制定并实施食品及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食品及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原料。6.禁止提供生冷拌菜。存放超过2小时经确认未变质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7.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50g。

9.相关人员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禁止穿工作衣入厕;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10.创建卫生、整洁、舒适的进餐环境,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三)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订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过程中,按照营养膳食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的达DRI80%以上,寄宿制的达DRI90%以上;维生素A、

四、健康检查制度 (一)儿童健康管理1.入机构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浙江省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幼机构。

(2)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机构手续时,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需重新进入的,应按照儿童入托幼机构健康检查要求,经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回托幼机构。

(4)儿童转托幼机构时,转入的机构应查验原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浙江省托幼机构儿童保健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2.定期健康检查

(1)1~2岁儿童每半年健康检查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一次。

(2)定期健康检查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承担。(3)检查项目为身高、体重测量,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查,视力、听力测查,血红蛋白检测。

(4)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入儿童保健手册,并向家长反馈,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诊疗。

3.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托幼机构应做好每日晨间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用药时,由卫生保健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药品须妥善保管,用药前应核对并签字。(二)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还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执

行。

3.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等传染性疾病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诊疗。

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患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或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需离岗治疗。

6.离岗诊疗者需持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五、卫生消毒制度(一)环境卫生

1.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室内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

3.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晾晒或拎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7.托幼机构的活动室要注意采光,提供的儿童桌椅高度应符合要求。(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至少每日一巾一杯专用,每人一床一被。

2.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3.做到勤洗头洗澡、勤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衣服、被褥、床单要勤洗勤晒。

4.看电视一次时间不宜过长,看时不要离得太近。电视机安放高度要适中。5.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头洗澡、勤换衣、勤剪指(趾)甲。

6.工作人员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在园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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