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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请销假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0 | 移动端:公司请销假制度

篇一: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公司生产车间和仓库等一线员工及临时工适用本制度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五条的2、3项、第六条和第七条。

2、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合同制员工及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适用全部条款。

三、请假程序:

1、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各管理部门人员和市场业务部门人员3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门及市场业务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并须在休假前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3、生产部门员工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车间主管负责审批;请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经车间主管审核同意后,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15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经审批同意后,须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及时到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4、生产部主管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生产部经理负责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报经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生产部经理请假,须报部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并在休假前持《请假单》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工伤假

因工负伤需住院的员工,须在指定医院就医,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确定其休息时间。工伤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4、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公司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产假及哺乳假

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其产假及哺乳假按国家及地方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7、年休假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用及临时用工人员除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每年的春节前后由公司统一进行安排。员工如不服从公司统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员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时间规定,不按要求准时上班的,将按旷工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六、其它规定

1、为维护员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门、市场业务部门人员及生产部、仓库等主管以上人员原则上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为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员工每周休息日在月度内不得进行累积休息;同时,为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应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积休1天在当季内换休使用,逾期作自动放弃,每季度末累计积休天数不得超过3天,;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小时、半个工作日、1个工作日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提前使用其积休,员工应予理解和支持。生产部门其他员工可根据生产经营任务安排和计件工作制实行情况,参照本规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2、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主管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主管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4、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是否给予员工加薪、晋升的重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附表:《请假单》

上海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海

xxx有限公司

篇二:公司请销假制度

公司请假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请假。员工请假须事先及时请假,无特殊情况事后请假按旷工论处。二、 请假手续及审批

1. 员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一般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相关工作必须与接收人交接完成,注明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其中2天及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的主管批准,3天及3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最后统一保管在综合办公室,没有按规定请假而未来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 员工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公司的规定按时回公司上班。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规定日期到公司者,须附有关证明,致函总经理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未批准则需及时返回公司, 否则按旷工计。

3.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受伤而无法上班时,应当在上午9点以前打电话通知其上级。如上级无法联系,应请同事转告。该员工上班后,应及时向上级提交规定的申请表和医疗证明书。

4. 凡未请假擅自缺席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以旷工论处,对旷工员工,根据旷工的时数扣发工资。

5. 公司员工在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公司给予同等的补休时间。该超时工作时间可以累计,并应以每完整的4小时(半天)为一个单位计算补休。补休原则上应不在影响部门工作的前提下,于超时工作发生后九十天内安排。

三、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二)处理办法

1. 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

2. 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25日报综合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

员工请假流程图

篇三: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员工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请假休假,是指员工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陪护假、丧假、公休假、年休假。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特点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工作时间实行常白班和运转班两种工作制度。

第五条 常白班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为:上午8:00 ―12:00,下午 14:00―17:30。运转班实行四班二运转制度,工作时间为:早7:00—晚7:00,晚7:00—早7:00(包含就餐时间)。原则上运转班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参加班前会并进行交接班。

第六条 因交通、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须调整工作时间由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

第三章 员工请假管理

第七条 事假:

一、事假天数以员工实际未出勤天数为准,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为事假;事假不满1日者,以钟点累计,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计满8小时为1日;四班两运转员工每请1个工作班假期,按照1.5个常白班工作日计算。

二、员工事假每月不得超过7天、全年(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21天。(如因特殊情况确须延长者需申述充足理由,呈请公司分管领导特批后方可休假。)

三、员工因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履行请假审批程序方可。遇特殊情况时,可先电话请假,征得同意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四、事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事假7天(含)内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批;7天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2.中层副职请假3天(含)内由部门正职审批(车间副职请假由生产部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副总审批。

3.中层正职请假3天(含)内由分管副总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4.总助、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5.所有人员的请假条需在当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事假待遇:事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日扣工资=月岗位工资×5%(7.5%)。

第八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就诊,可向公司申请病假。

1.病假天数以员工实际未出勤天数为准,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病假的假期。

2.病假不满1天的,以钟点累计,未满1小时以1小时计算,累计满8小时为一天。

3.病假跨月份的,累计计算。

二、因病、伤需要休息的超过半天的员工,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建议证明,事先填写请假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履行请假审批程序方可。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时,可以电话按照审批权限进行请假,征得同意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病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病假10天(含)内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批;10天至20天(含)生产系统的由生产部经理审批,部门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批;20天以上的需医务室审查认定后,报请分管副总审批。

2.中层副职请假5天(含)内由部门正职审批(车间副职请假由生产部审批),5天以上由分管副总审批。

3.中层正职请假5天(含)由分管副总审批,5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4.总助、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5.所有人员的请假条需在当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参照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

五、病假待遇:

1.一个月以内的病假,日扣工资=月岗位工资×3%(四班二运转班为4.5%);

2.一个月及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按马鞍山市当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3.三个月及以上的按马鞍山市当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全年累计病假在三个月及以上的,不享受年终奖金。

第九条 婚假:

一、员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另各给奖励假2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若特殊情况自请假之日起六个月内休完,过期作废。

二、婚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婚假经车间、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生效。

2.中层及以上人员的婚假须经工会、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三、婚假待遇:在规定婚假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工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 产假:

一、是指女职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满24周岁及以上)初产假期增加30天,在产假期内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第一次人流给予15天产假,在规定产假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工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人力资源部、各部门(车间)负责建立女职工人流台帐。

三、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给予男职工5天假期护理,女方在外地工作且在外地休产假的,假期为10天,路程时间含在其中。

四、产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产假经车间、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生效。

2. 中层及以上人员的产假须经工会、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员工产假台帐。

五、产假待遇:

1.公司为在岗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符合享受条件的员工在休假期间,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核定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不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参照《生育保险补充办法》执行。

2.男职工符合享受条件,在规定休假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工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可请丧假3天,直系亲属包括员工本人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可请丧假2天。

3.在外地办理丧事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另给路程假。

4.丧假审批权限同婚假。丧假待遇在规定婚假期限内,享受原岗位工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公休假:

一、由股份公司派遣到本公司工作,且家住蚌埠市及固镇、怀远、五河三县的人员,已婚员工每月享受一次公休假,单身员工三个月享受一次公休假,期限均

为三天(常白班人员可利用周末时间,含路途时间)。

二、公休假审批权限:

1.工段长(主管)及普通员工由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生效,批件报送公司办备案;

2. 中层及以上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三、公休假待遇:公休假在规定期间的工资、奖金按照各自岗位的出勤标准计发。

四、获得股份公司、本公司“年度双先”称号,或者因其他奖励而享受外出培训、外出旅游或带薪休假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旅游或休假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其工资、奖金均按各自所在岗位的出勤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各车间、部门在审核员工请假申请时,须视实际情况而定,应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核批假期。

第四章 员工年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 年休假假期: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休假15天;

4.累计工作年限指国家规定的档案工龄时间;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五条 年休假享受范围:

一、员工必须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有以下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员工;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三、进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后)以上的员工,当年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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