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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劳动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19 07:13:25 | 移动端:合同工劳动合同

篇一:聘用合同工协议书

聘用合同工协议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

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

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篇二: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合同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新招聘合同工(以下简称合同工)的管理,促进用工制度改革,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现对合同工管理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一)用工单位与合同工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合同工实行竞争上岗,上岗后可续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二)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合同工签订岗位合同。岗位合同中要明确本岗位的职责、任务、待遇等事项。

(三)各子公司依法独立与合同工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书面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直属单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四)法人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要重新签订。

二、动态管理规定(一)合同工学徒(熟练)期满可进行流动。其中,调出者,经合同工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单位之间流动按市场化运作,即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协调,用工单位与合同工个人实行双向选择、择优选聘。具体操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同工在单位内部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工种岗位。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确需变动工种岗位的,原则上应符合持证上岗制度规定,实行竞争上岗,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岗位合同和岗位协议工资手续。

(三)合同工在单位内部实行下岗、待岗制度。下岗、待岗人员合同期满未能上岗者终止劳动合同。

三、待遇管理规定(一)合同工实行岗位协议工资制。岗位协议工资标准参照山东省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当地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可适时调整。

(二)合同工在试用期内,根据所从事岗位的岗次不同,其工资待遇执行相应的试用期标准。试用期满后,岗位协议工资标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三)根据合同工岗位的岗次划分标准,集团公司确定不同岗位的岗位工资基准线,岗次划分标准为1岗的基准线为1档,2岗的基准线为3档,其他依次类推,各单位可依据具体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单位效益、上岗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等情况,在集团公司确定的岗位工资基准线基础上,在上浮2档、下浮2档(基准线为1档的不再向下浮动)范围内,初步确定该岗位的岗位协议工资标准,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连同岗位条件一并公布,并在岗位合同中予以确定。

(四)合同工在半年内不参与经济责任制考核。半年后,将岗位协议工资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后余额的60纳入本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浮动计发。合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合同工按照同岗位职工转正、定级制度执行。学徒(熟练)期满后,要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可顶岗工作,不合格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合同工可以享受以下保险福利待遇(未涉及的其他待遇不再执行):

1.保健费、夜班费标准及其发放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发放房改补贴的政策和计算基数、比例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房改补贴计算基数以岗位合同约定的岗位

协议工资额为基数。

(七)合同工在岗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其他待遇。病、事假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因病停工医疗的,实行医疗期。

(八)日工资标准以岗位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除以20.92天计算。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合同工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聘用合同工。

第三条 聘用劳动合同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聘用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在知识、技能和其它方面符合岗位工作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第五条 聘用劳动合同工的程序

(一)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用人需求申请表。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实施对外招聘。

(二)招聘

1、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持招聘信息中规定递交的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等)报名应聘;

3、医院对应聘人进行考核考试,择优聘用;

4、体检合格者填写《劳动合同工登记表》

5.拟录用者一般试用1-3个月,试用合格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6、非本区常住户应聘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医院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

(三) 获准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工合同书》。合同期限可根据需要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六条 聘用合同工待遇

(一)聘用合同工的工资,由医院根据岗位制定标准,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年度平度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

准。

(二) 养老保险平度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合同工享有参加本院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四)在国家规定享有特殊津贴的岗位上工作的聘用合同工,医院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健补贴。

(五)聘用合同工在工作期间请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工医疗费用报销按规定执行。确属因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后,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需经院部办公室审核,并报财务科按科室岗位考核方可发放。

第七条 聘用合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第八条 聘用合同工具体由岗位所在科室管理,院部办公室兼任全院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职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二)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

3、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差错事故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4、因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问题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的,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6、诋毁医院名誉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换岗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双向选择未能被岗位录用;

4、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未按本管理办法科室擅自聘用劳动合同工的,属非法用工,医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非法用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二)聘用合同工不按操作规程工作,或不听医院有关人员劝阻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部办公室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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