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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选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04 07:07:54 | 移动端:公文标题选

篇一:引用公文标题

引用公文标题需注意的细节

在公文中经常要引用已发的其他公文的标题,但如何引用,看似问题不大,短短一个标题,照抄过来就是了,其实不然。笔者从事公文校核多年,因工作需要经常看中央文件,感到中央文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规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 公文标题全名称的引用

公文标题全名称引用比较简单,只需把公文标题全部文字用书名号引起,是联合行文的,在联合行文的机关间加上顿号即可。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下发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1-2007)?380 页,以下简称?选编?)。在实际工作中,有人不注意书名号应摆在什么位置,在引用时随意把书名号摆在发文机关后,如写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下发以来……”以为照原文标题一字不漏抄过来就不会错,却不知书名号不是可以随便移位的,这样摆是不恰当的。

那么,哪种情况下书名号应当移位以及怎样移呢例如“2000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选编?218 页),中间加了“发出”二字。也就是说,若把发

文机关摆在书名号之前,须把书名号置于印发、转发、发出、制定、颁布(的、了)等词之后。

二、 公文主题的引用

在引用公文标题时,有时只需要引用原公文标题中的主题作为标题,这主要用于以通知的形式发出的条例、规定、决定、意见、规划、纲要、方案等文种。如“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选编?334 页),引用时就省略了制发文种“通知”。

三、 省略发文机关的引用

这种情况主要指条例、重大的决定和重要的规定、规划等公文。在贯彻落实某项工作时,引用某文件主要针对的是公文主题,而不是其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就可省略。例如中发?2008?4号“涉注意的细节需用公文标题引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印发这个条例文件的全名是?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选编?243页)。

四、 双书名号套单书名号的引用

在公文处理中,经常会出现双书名号套单书名号的情况。引用这类公文时要注意,要么是文件标题全名称引用,例如“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

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选编?311 页);要么把双书名号摆在发文机关及印发、转发等词之后,并去掉单书名号,也就是书名号只引公文主题,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

还有一种情况,公文标题已经既用了双书名号又用了单书名号,其他公文中要引用时,也应把发文机关以及印发、转发等放在双书名号之前。如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市随之制定了贯彻办法,标题是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若其他文件再引用该文标题,应照此样不变,或者将发文机关变成简称。

(?秘书工作?2011年第1期 王庆遐 重庆市委办公厅)

篇二: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

一、标题不全。 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内

容)+文种(公文种类)构成,即人们常说的“三要素”。2001年1月1日起施

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作出明确规定:“公文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

关”。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

要相对规范,否则,将毛病百出。常见的问题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

一些基层部门没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文件标题,如:《关于上报2004年党

支部工作要点的报告》,文件报上来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

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

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

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

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二是随意省略事由。如《××旗人民政府决定》,由

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

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

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国务院、法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公告”、“主席令”、

“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

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局关于召开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事由有误。“事由”是公文标题的核心,标题的好与不好主要看事

由写的是否正确、清楚。事由一般由“关于(介词)+词组或短语”构成。这方

面经常出现问题,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介词“关于”应用未用。如

《××局××局××局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带头人生活待遇的通知》,标

题在发文机关和事由之间缺少了介词“关于”,让人容易产生歧义。以三个机关

联合发文,其办文意图应是向当地的所有单位,但也可以理解为只是面向办文的

几个单位,所以应补上介词“关于”。二是动宾搭配不当。如《××中学关于进

一步搞活校办集体企业有关政策的试行办法》,这一标题的中心词为“试行办法”,

其限定部分为“关于”引导的介词词组,“进一步搞活校办集体企业有关政策”,

“搞活”的宾语是“企业”而不能是“有关政策”,“有关政策”紧接宾语之后,

则需要另有一个动词与之搭配,因为“政策”只能是贯彻执行,而不能是“试行”,

“试行”的只能是“办法”而不能是“政策”。三是缺少内容。如《关于出国考

察的请示》,《中共××党委关于认真做好表彰2003年度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的通知》,前一个公文标题因缺少主语而让人费解,到底是谁要出国考察?完整

的标题是应在“关于”后面加上“××同志”。后一个标题是缺少宾语,此标题

动词是“做好”,而后面缺少宾语“工作”应给予补上,才比较完整。

三、乱用文种。文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2001年1月1日

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所确定的公文种类有13

类,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

复、意见、函、会议记要。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用来行文。文种方面存在的问

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造文种。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

第九条的规定,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在向上级单位行文时应用“请示”、“报

告”,平行文和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应用“函”。而有些单位却自作主张,随

意使用文种,如《××局关于解决办公室的申请》。很显然,申请不是规范的文

种,因此应改成“请示”。二是混用文种。如《××局关于购买办公设备经费的

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

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

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混用显然是不规范的。三是错用文种。拟制公

文标题时,应根据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文种。可有些机关因搞不清楚有关文种的

含义,结果该用请示的用了报告,该用报告的又用了请示。如《××局关于解决

项目前期费的报告》(“报告”和“请示”的错用)等,这方面的例子是比较多的。

“请示”和“报告”是有严格区别的:“请示”是办件,是需要批复的;“报告”

是阅件,不需要批复。如果错将“请示”用成了“报告”,会导致自己请示的事

项得不到及时答复或得不到答复,从而影响了事情的办理。甚至有些平级机关在

申请安排经费和安排项目时竟也用“报告”和“请示”来行文,而不用“函”。

如《××局关于申请住房贷款的请示》。

四、隶属不清。这类问题常出现在转文性通知当中,且转文性通知比较

常用,转文性通知标题的规范化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转文性通知是通知中的

一个重要类别。转文,就是上级机关把现有的文件转给下级机关了解与执行。根

据被转文件发文机关的不同,转文性通知可分为三类,即批转、转发、印发。好

多文书工作者经常将这三类通知用错,出现了不该用“印发”的,用了“印发”;

该用“印发”的却用了“转发”、“批转”,分不清三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词性。

如1.《××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民兵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2.《中共××区委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书记在××会议上讲话

的通知》,(1)例当中的“印发”使用不当,应该使用“转发”。因为“转发”指

的是被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及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是对文件的认同并转

发下去贯彻落实的。(2)例当中的“批转”使用不当,应该使用“印发”。下级

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和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不可使用“批转”,否则将混

淆了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五、标题不精。公文标题要主旨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简洁,尽量避免

使用长句。如《××局关于认真做好汛期水库防汛和淤地坝防汛工作及进行汛前

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此公文的标题比较冗长罗嗦,生怕别人看不明白。此标题

可修改拟为《××局关于认真做好各类水利工程防汛工作的通知》。

六、题不达意。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事由不清。如《××局关于

××河流改造的请示》,从题意上看,是请示开展改造河流,而此文实际上是请

求上级给予解决“治河经费”的请示。往往因为发文机关提出的事由不够清楚,

使一些请示事项而不能到办理。应改写为《××局关于要求解决××河流治理经

费的请示》。二是题意不清。如《××旗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问题的通知》,其中就

缺少“价格”、“收购”等词语来限制中心词“问题”,造成事由过于笼统不具体、

不清楚,不能准确反映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

七、用词重叠。如1.《××局关于申请解决淤地坝工程建设前期费的

请示》,2.《××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的通知的通知》,在例(1)公文标题当中出现了两个“请”字,使得标题事由内

容出现重复,应去掉“申请”两字,因为“请示”,这一文种本身包含了“申请”

的意思。例(2)中用词重叠比较明显,这里介词“关于”、动词“转发”、助词“的”、

文种“通知”反复出现,在一个标题内重复使用,造成标题冗长,令人不知所云。

解决用词重叠问题,避免介词“关于”、动词“转发”、文种“通知”反复出现,

使转文性通知的标题简洁精练,可采用的处理方法:一是省略重复词语;二是简

化被转发文件的发文机关;三是文号替代标题;四是删去中间层次。上述标题可

改拟为《××县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坚决制

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八、滥用符号。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条第六款中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是好多机关在印发文件时经常在公文标题中出现符号,

如《中共××区党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书记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局关于加强水利工作为“三化”服务的意见》,以上两例中第(1)例标中间的“〈〉”符号不应该使用,应改为:《中共××区党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书记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第(2)例标题运用不规范的简称使题义不明确,且有符号,应改为《××局关于加强水利工作为工业化和城镇化及农牧业产业化服务的意见》。

做好办文工作,对于提高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文书工作者在办文过程中拟定标题时还须注意,标题的题式、布局、字号字体使用等诸多问题。在办文的过程中出现上述诸多问题主要是我们办文工作者的文字功底不深厚,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了解不足及平时积累甚少。因此,对办文工作者加强自身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

篇三:公文标题中标点使用方法

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一、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

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

“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9?8”投洽会、“ 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三、括号

文件标题中遇到括号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有些情况却值得注意。 例1: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的议案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标题中使用书名号和括号都是必要的,问题在于书名号和括号二者的位置关系需要商榷。我认为,“(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注脚,即提请审议的这个“商标法”在严格意义上说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一个“草案”,“(草案)”作为“商标法”的注脚不但必须标注在标题中,而且由于这里的“(草案)”是属于“ 商标法”的一部分应该放在书名号之内,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

同理,“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福建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等标题中,由于“( 试行)”与“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认定办法”各为一个整体,应当分别将括号以及括号内的文字置于书名号之内,写成“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审查修改《福建省名牌农畜产品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通知”。

例2:×××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 的通知

此例中的问题是:其一,“(试行草案)”属于守则的一部分,应置于书名号内;其二, 两个《学生守则》都是“试行草案”,应当分别加注“(试行草案)”。另外,在标题中出现顿号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错误。笔者认为,这个标题可以考虑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写成“× ××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二是写成“×××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两个学生守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第二种写法既避免了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又避免了书名号与括号的关系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例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居民点规划的通知 与上述两例相比,此例中使用括号纯属画蛇添足。因为“牧区”是相对独立的概念,可与“农村”并列存在,不必用括号括起来。

例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县(市、区)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

此例中的“(市、区)”完全可以删除。因为使用“(市、区)”的本意虽然是想明确表达“县也包括县级的市、区”这样一个意思,但是,孰不知我们所说的县,一般应指县级行政区划,因此,没有必要再加一个括号来特别注明。如果非要刻意追求完全的话,那么不妨将这个标题写成“关于做好县级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也比加一个括号好些。

四、顿号

因为它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所以就公文标题而言,可以用“和”来代替,或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变通处理:

(一)顿号改“和”

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

例1:关于商请安排玉米、小麦出口计划的函

例2:××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上述两例中的顿号都可以用“和”置换。

(二)删除顿号

当并列的词或词组各自的字面意义明晰,不会被误认作一个词或词组时,可直接将它们之间的顿号删去。

例3:××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例中“省委、省政府”之间的顿号可以用“和”代替,也可以直接删除,“鼓励、扶持、引导”之间的顿号则用删除的办法解决。同理,例1、例2两个标题也可以考虑采用直接删除顿号的办法解决。因为直接删除顿号后,“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玉米小麦”、“劳动厅财政厅”的意思还是明白无误的。这里,会不会导致误解,是区别运用办法(一)和办法(二)的关键。也就是说,当这些并列的词或词组之间的顿号被删除后,有导致误解的可能时,就不能一删了之,而要采用办法(一),或另想他法。

(三)“等”而言之

当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是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则应当考虑简化部门名称。

例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厅、编办、物价局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这类标题一是需要解决顿号的问题,二是需要解决因罗列所有部门名称致使公文标题过长的问题。用“牵头部门的名称+等×(部门的个数)部门”的办法,就可以同时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例4可改成“××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从此例可以看出,这个办法之所以能够成立,原因在于其后被批转 方案的标题下,这些联合行文的部门还会被一一罗列出来,受文者仍然会从中知道这个文件所有的作者。

(四)概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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