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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1 07:18:16 | 移动端: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答复

尊敬的HF人事局:

你们好!我是浙江HF市城内一家全额财政支持事业单位的编外员工(公有制实施“按劳分配”是宪法规定的),性质属于劳务派遣(虽然身份不同,但也是在公有制单位上班),我们的工资收入与单位正式工差距太大了。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了同工同酬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章节),但是单位很聪明,他把所有劳务派遣岗与正式工岗全部分开了,因此劳务派遣岗位没有与正式工岗完全一样的,这就有效规避了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因此一要怪我国人口实在太多,劳动力人满为患,工会组织不独立,个人与体制的不合理制度抗争机制不健全;二要怪我们HF地区的政府事业单位内的利益集团无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导致了政府事业单位内的“按身份分配”原则大行其道。我们单位共有劳务派遣工7人,人事代理工6人(按市编办规定,正式编制应当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这样的人在我单位11人,我单位共26个编制,实际上班29人,还包括了清洁工1人),都是编外的。劳务派遣工中专业技术岗位3人,行政管理2人,驾驶员2人。虽然同为管理岗位,由于单位强调科室管理(正式工,也是管理岗位)与行政管理(如文秘、文员)不是同岗性质,因此我们这些劳务派遣工收入很低,每月单位给我们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像我只到手1250元,只比HF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980元高了270元。我们不要求与单位的正式工拿得一样,因为毕竟是不同岗位不同报酬,但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不是“按身份分配”,我们的政府号称是社会主义的政府,我们的HF政府的口号是“开拓进取、务实高效、勤政廉洁、人民满意”,我们这些事业单位内的编外员工也是人民大众的一分子,我们也有争取分配较为公平的权利,起码有要求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所规定的按劳分配的权利。现在HF地区物价也在上涨,企业退休职工每年都可以加点工资,我们这些事业单位内的编外员工们,为什么收入年年那样低,几年不见涨工资。有鉴于此,我要求我们的“人民政府”、“社会主义政府”真正负起责任来,解决一下广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外员工的收入问题。想想我个人,一月只有1250元,除去一日三餐每月要花近700元,其他消费再有的话,基本是月光族了。我们这些编外员工的要求是:

一、 召开全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员工权益保障和收入分配改革会

议,让编外员工的代表与政府部分真正平等座谈,听取我们的心声。

二、 建立政府事业单位编外员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真正落实按劳

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光加班工资,就不公平,正工工加班是日

均120元,编外的只有50元一日)。

三、 建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员工工会,选举工会代表(很多单位的

编外员工连官方工会的会员都不是,特别是劳务派遣员工),代表

编外员工与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谈判。工会应当吸收人事代理、劳务

派遣制等多种用工方式的编外员工。

四、 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制度应当在事业单位广泛建立。现在市内许多事

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很复杂,劳动合同有好多种,一种是铁饭碗制,

不签订合同,或形式合同,根本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制,一

种是劳务派遣合同,许多岗位明明是长期的,也搞劳务派遣,另一

种是人事代理,但实质是高级派遣。一个单位内部把人分成三六九

等,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是封建等级思想的表现。事业单位

没有普遍建立劳动集体协商制度。

因此,我曾多次向市人事局、劳动局反映了上述情况,但得到的答复都

是不令人满意的,政府在编外员工的权益保障上做得很不够,其实是政府首先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在此,我希望HF人事局能够广泛调查一下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收入情况,向政府提出议案,切实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困难。

浙江XXX

2010-10-XX

市办:

贵办转来的热线(交办单2010XXXX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200X年X月2日,市委办、市府办印发了由我局起草的《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人员工作的通知》(委办通﹝﹞XX,出台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文件出台以来,编外用工问题引起了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重视,编外职工的待遇逐步有了改善。

来信人反映的问题,主要还是涉及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收入问题”。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来信人反映的这种现象是存在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收入因单位而异,高的年收入有四五万之多,少的不足两万。但从总体上看,相比企业也不算低。因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支出,大多数是用人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工资的高低由各单位视情决定,只要是不低于市里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都是可以的,现阶段很难由政府统一标准。 至于来信人所提及的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问题,都属于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后,人才社会化服务的范畴。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服务,是为有关单位和人才提供服务保障的有效举措。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报酬,派遣机构再向派遣劳工支付薪酬的一种新型劳务关系。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外用工办理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编外用工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情况,如何加强规范管理是一项新课题,我们也在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2008年出台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就是我们研究建议的。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权益保障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改善。

因来信人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我局无法和当事人取得联系。

篇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发布:2011-08-17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白永亮

问: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来审理?

答:原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对上述法律的分析可知,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以和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两种关系,一种是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另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建立聘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所以,外聘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因签订合同的不同,而导致性质的不同。

基于上述分析,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由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则应当由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由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在审理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主要劳动法律法规裁决;属于人事争议的,主要适用于《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人事政策来裁决。

人事政策与劳动政策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核心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事业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过聘用合同,而没有及时续签的,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第二是与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编外聘用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关系条件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同。依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三种情形,一是聘用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二是医疗期满后解除,三是考核不合格解除。除此以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关系中,除了上述解除情形之外,还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导致劳动者辞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注销、裁员、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事由解除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对于人事聘用关系,不存在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签订两次聘用合同就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问题。第四,关于经济补偿金延期支付,或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形,在劳动关系上存在单位要支付赔偿金的问题,而在聘用关系上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对于事业单位来讲,可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聘用关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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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发布:2011-08-17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白永亮

问: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来审理?

答:原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对上述法律的分析可知,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以和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两种关系,一种是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另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建立聘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所以,外聘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争议,因签订合同的不同,而导致性质的不同。

基于上述分析,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由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则应当由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由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在审理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主要劳动法律法规裁决;属于人事争议的,主要适用于《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人事政策来裁决。

人事政策与劳动政策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核心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事业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过聘用合同,而没有及时续签的,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第二是与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编外聘用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关系条件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同。依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三种情形,一是聘用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二是医疗期满后解除,三是考核不合格解除。除此以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关系中,除了上述解除情形之外,还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导致劳动者辞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注销、裁员、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事由解除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对于人事聘用关系,不存在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签订两次聘用合同就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问题。第四,关于经济补偿金延期支付,或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形,在劳动关系上存在单位要支付赔偿金的问题,而在聘用关系上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对于事业单位来讲,可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聘用关系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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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复意见函

江西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争议仲裁带来的新问题的情况反映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正式函请国务院法制办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已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你厅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最终将通过该条例予以规范。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条例,条例草案已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争取尽早提请国务院审议颁布实施。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人厅函〔2007〕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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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文本)

编 号:

劳动合同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甲 方:

乙 方: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一三年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乙方(聘用人员)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作要求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聘用 岗位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 。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和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忠实履行工

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

2、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六编〔2013〕35号文件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薪酬包括:、 、。

第七条 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打卡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

第十条 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用人单位没有岗位安排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用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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