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合同大全 > 其它合同 > 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

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5 06:09:38 | 移动端: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

篇一:物业服务合同(成立业委会)总公司最新版

新昌竹里人家项目物业服务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业主大会)组织名称: 新昌县竹里人家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

地址: 新昌县七星街道凤凰村西侧 ;

邮编: 。

乙方: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卫荣;

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20号省建工大厦辅楼6501室 ;

邮编: 310012 ;

电话: 0571-88254782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业主大会选聘乙方对 竹里人家别墅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新昌县七星街道竹里人家住宅小区 ;

物业类型: 别墅住宅小区 ;

座落位臵:新昌县七星街道凤凰村西侧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积: 154619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45095 平方米;

其中:住宅145户共平方米,会所 平方米(其中物业办公区 平方米、业主活动区平方米、物业商业经营区平方米,地面车位个,其他物业 平方米。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

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小区共有的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小区进出车辆及车辆停放管理。

6、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小区业主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国家物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

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三)。

第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及商业经营区、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的收入的所有及使用权等均属于乙方。

第六条 单个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乙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委托方和乙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七条 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并要求业主遵守。

3、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选聘、续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审定乙方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决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协调业主和乙方的关系,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6、协助乙方催交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

7、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8、在合同期内,按相关规定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_______。

9、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10、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1、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的公共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确因完善本物业的配套设施而需改变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应符合相关程序后实施。

12、负责竹里人家小区业主公约各条款的解释、支持与决策。

13、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按本合同第二章的约定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对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能耗费、相关代收代缴费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对于多次催缴仍然拒缴、拖欠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的行为可以通过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等方式进行催缴。

5、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6、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方和相关业主的同意,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7、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竹里人家小区业主公约》的行为,有权

采取劝阻、制止、报告甲方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8、以《业主手册》或其他方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给单个业主专用的绿地、露台及其他单个业主享有专用权的部位,告知该等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保养、维护、清洁事宜,并负责监督。

11、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12、根据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13、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乙方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为业主私有区域内的绿化提供有偿修剪、养护服务 ;

2、 为业主提供有偿家政服务 ;

3、为小区业主室内自有设施设备提供力所能及的有偿服务;

4、为业主提供其它有偿代办服务。

14、如未被甲方续聘,自本合同终止起 日内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甲方确认。

1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物

篇二: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签服务合同应注意什么

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签服务合同应注意什么?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业主都知道了作为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更重视和谨慎地使用这些权利,希望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中最重要、和业主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一项权利就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优秀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并和选好的物业公司签订好《物业服务合同》。

鉴于目前的情况和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由于现在专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专门提供某一项服务的物业公司,所以在服务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内容。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服务内容全部以低价委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合同里没有约定详细的服务标准,也没有约定该物业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的话,由于该物业公司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是看中了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服务质量,那就要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详细服务内容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三、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地明确责任,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等。

四、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篇三:物业与业主委员会合同

美丽园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本合同由下述当事人于2006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小区业主大会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登记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选聘乙方为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甲、乙双方及受益人均应履行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的解释规则及本合同中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1.1 美丽园小区或本小区:均指北京海淀区五棵松路20号美丽园住宅小区(曾用名:恩济鸿园)。

1.2 业主:指美丽园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已经与本小区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因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一手买房人。

1.3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本小区建设立项、规划批准的范围所确定的、并且设施设备相关、共用的物业所在区域。

1.4 物业: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1.5 物业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及/或实际使用物业设施的其他人。

1.6 业主委员会,指由美丽园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且经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表甲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7 本合同:指本合同主文、附件一至附件[ ]以及甲乙双方今后可能签署的修改或者补充协议。

1.8 共用部位:指小区规划红线内公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弱电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1.9 共用设施设备,指小区规划红线内所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1)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

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门禁、安保、行车管理等设备;

(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围墙、水系、作为小区景观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大门、入口道闸等设施。

1.10 “业主满意率”:用来测评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程度的一种方法,指在本小区被调查且反馈意见的业主中,表示满意及基本满意的户数所占的百分比。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小区;

物业用途:住宅

座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五棵松路20号

四至:东至城市规划道路,西至西四环城市干道,南至五路居车站,北至板井村路(详见规划总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住宅:210,569.26平方米;

商用及公建配套用房: 平方米。

规划总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三章 物业服务范围

第三条 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共有财产和公共事物的综合管理,包括但不仅 限于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竣工验收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设备运行维护纪录等。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有)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有)部位包括但 不仅限于:本物业土地规划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不为单个业主所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房屋;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内外墙面、大堂,公共门厅、卫生间、走廊、过道、垃圾间(垃圾房)邮政信箱、地下室、楼梯间、庭院、电梯井、电话间、设备用房等为维持房屋的结构及使用功能或者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服务,共同使用的部位和设施。

第五条 共用(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有)设施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共用(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给排水系统,共用(有)照明系统、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二次供水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天然气供气系统、电梯系统、公共区域及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系统、保安监控报警设备系统、门禁可视对讲系统、中控室系统、供暖系统、避雷装置、天线、有线电视系统、电信及宽带网络系统,排烟道,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排污系统;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物业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为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 共用(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室外给排水管道、沟渠、消防水池、高压水泵房、井等为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以及围墙内认养的所有绿地、花木、喷泉系统、建筑小品等养护与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门以外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共用(有)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九条 维护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物业管理区域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包括但不

仅限于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夜班执勤、维护交通秩序、看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中心及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在内的公共财产,业主及其访客的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以及户门以外的业主信箱等私人财产。

第十条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电梯、水泵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电梯运行、维修;电梯定期检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电梯限速器校验等;主泵和备用泵的运行、维修;消防泵试泵;水质化验;水箱清洗;普查;消毒等。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和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如下:

1. 按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要求执行,详见附件五美丽园小区物业服 务标准。

2. 乙方应根据“美丽园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制定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 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3.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物业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有规定而本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本合同对物业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均有规定,而各种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尽相同的,按服务质量要求高的标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而本合同对服务管理事项和服务标准另有约定的,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上述履约保证金存入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如乙方违约,甲方可立即按本合同的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当履约保证金余额少于人民币[ ]万元时,乙方应在余额首次低于人民币

[ ]万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到人民币[ ]万元整。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服务项目包干制。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五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该附件项下每一项服务内容对应的费用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产权不明的,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本小区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制度。除与乙方另有约定外,业主应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缴纳上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乙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业主预缴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上一季度业主缴纳物业费明细表。业主委员会有权在本小区公示该明细表。在必要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业主缴费凭证原件。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查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有)部位、共用(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及能源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有)部位、共用(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其它费用:

共用(有)部位、共用(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按照乙方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单和所缴纳的年保险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保险受益人为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十九条 业主装修时,除住户自运外,乙方可按照20元/自然间的标准另行收取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应尽量日产日清。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由双方协商后经甲方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实际未提供服务的项目,其费用应从单价中扣除。乙方实际提供服务项目存在瑕疵的,应视瑕疵严重程度适当核减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共用(有)部位共用(有)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甲方专项(公共)维修资金支出,乙方应提供年维修改造计划,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停车管理服务和公共部分出租及广告问题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业主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应作为特约服务处理,乙方对业主的特约服务费用另行收取。乙方制定的特约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价格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水、电、燃气、暖气、热水、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电信、宽带等公共服务部门洽谈并签署有关服务合同。如乙方接受这些公共服务部门的委托,进行代收代缴和代维护保养应由公共服务部门维护保养的设施设备业务,应向甲方提供委托合同副本,并向甲方做出书面承诺,代维护保养的服务质量不低于甲方与公共服务部门之间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甲方与公共服务部门签署合同之前,乙方应按原有惯例,暂时提供相应服务,并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费用。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及其相关细则。未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任何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业主都没有约束效力;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占有、使用、处分共用(有)部分共用(有)设施设备,并收取收益(如出租、广告等收入);

4.检查乙方的物业费用收支情况;

5. 有权对乙方派驻本小区的任何一级工作人员提出不信任动议,乙方应予更换;

6.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

管理用房按以下方式使用:

(1)不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部分乙方无偿使用;

(2) 。

7.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时,督促其缴纳。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1) ;

(2) 。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0.其他: 。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除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应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外,有权代表甲方迳行处理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述事宜:

1.为监督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员随时对乙方工作或小区设施进行检查,但应提前一天将检查的内容书面通知乙方。检查后,双方应共同签署工作笔录,记录当次检查的情况。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上述检查。如发现问题,甲方有权书面责成乙方限期整改;

2.有权就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向乙方提出质询、与乙方进行磋商、谈判,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

3.督促全体业主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4.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5.如实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6.决定乙方保安负责人的推荐、聘任、解聘及其工资与福利待遇;

7.每年对乙方管理及服务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定,并出具书面考核报告。

8. 组织物业的交接验收;

9. 审批乙方的单项服务转委托合同;

10. 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议,遵守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

2.有权要求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3.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在接受甲方委托,利用物业共用(有)部位或共用(有)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及提供广告位、停车位管理服务时,根据双方的约定收取管理服务费。除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者委托外,乙方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物业共用(有)部位或共用(有)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4.未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乙方必须自己提供专项管理服务。乙方可以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聘请的专营公司应当具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法定资质。单项服务转委托合同文本签署前,乙方须报业主委员会审批,签署后须向业主委员会备案。专营公司在小区内从事的专项管理工作,均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保安队伍负责人须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任免;

6.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甲方批准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说、批评、警告、制止等措施,并作相应记录;对于不听劝说、批评、警告、制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甲方,以上行为如触犯法律法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采取前述措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规定;在业主委员会要求下,乙方有责任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规定,给小区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进行诉讼;乙方自行决定对业主提起诉讼的,应事先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7.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的总体情况;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重要的物业项目维修、保养和管理情况;重要事件及处理结果;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建议与计划等;

8.当甲方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时,乙方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岗位负


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56679.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