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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2 07:50:08 | 移动端: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篇一:有关农村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报告

有关农村村民自治现状的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有关农村基层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现状的调查报告

所属学科: 指导教师

姓 名:戴洪涛

班 级:09级政治学与行政学2班学 号:090109020040 日 期:2010年8月15日

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都是基层民主自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健全可行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对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农民对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认识、参与本地区民主政治的行为方式以及对民主及民主参与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对河北省唐山市新军屯镇黄辛庄村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农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培育和提升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对策建议。

一、问卷数据汇总(问卷内容详见“调查计划”)

1、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127份,回收率为84.67%,此次问卷调查属于有效调查;

2、在对村民民主决策的方面的调查中,有70%的被调查者表示有参与民主决策的意愿,有20%左右的村民表示出对参与政治决策的淡漠,有10%的村民认为参与和不参与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

3、在民主管理方面,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没有能够得到发挥的机会,反映出村民自治的渠道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而且,很多村民对于这种现状也都是表现出默默地忍受,而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4、在村委换届选举的问题上,村民反映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贿选情况,面对这样的问题,大多数村民大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谁给的好处多就选谁”成为普遍的共识;

5、在村务公开方面,有55%的被调查者表示比较关注村务的公开,并且对村内的事务比较了解,而其余的约45%的被调查者表示出对村务公开的不重视和不关心;

6、在被调查者中,男性村民占63%,女性村民占37%,在调查结果中,女性村民对村民自治的关注程度远远低于男性村民,表现出对政治的更大的漠视和不关心,甚至放弃了一些自己的合法的权利;

7、在对村委书记、会计和计生主任的走访调查中,不难发现村民的民主意识单薄的主要原因在于宣传和普及的力度不够,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能够做到尽职尽责,不能为村民民主的发挥提供有效的渠道和保障。

二、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黄辛庄村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现状

首先,农民的公民意识淡薄,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缺陷。农民在对待政治时总表现出参政情绪不高涨,参与程度不够,这尤其表现在村委的换届选举上,农民们大都抱着选谁都一样的思想被动参与本地区的选举。在农民生活中,政治生活几乎已经被排除在外,大多数农民对政治的关注至多表现为“听听”,而在日常生活中绝不会思考和讨论。在问卷调查过程中, 虽然很多农民希望自己能够参与到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上来,但对于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途径和方法的了解却是少之又少,形成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主要障碍,严重的阻碍了农民自治的发展。

其次,农民的“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淡薄。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农民权利意识淡薄使得其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同时这也反映出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淡薄。另外,农民民主参与意识不高,还可以从农民对待选举权的态度得

到证实: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拥有选举权,当然农民也毫不例外的享有这项基本政治权利,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在农村,在对待选举权这一问题上,许多农民是选择放弃的。即使不放弃这项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也都是带着随意的心态的,许多农民认为选举与自己没有关系,多自己一票或少自己的一票不会影响整个选举,根本没有意识到参加选举是我国现阶段实行民主和发扬民主的重要途径。

再次,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缺失。这主要表现在一下四个方面:

1、缺乏法治观念。“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禁锢着中国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农民还比较习惯于行政越权安排,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人员中仍认为村委会是乡镇政府的“腿”,使自己的行政下属,而广大村民也是习惯接受“上级”领导,即使侵犯了自己的政治权利,也很少会感到有什么不对,即使感觉到了也能够容忍。

2、缺乏自主、自立。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只有农民逐步树立起自主、自立意识及主人翁意识,村民自治才能够落到实处。

3、缺乏合作意识。在实际的村民自治中,很少有村民个人能够与其他同胞联合起来影响或改变政府或村委会的想法或决定,不知道这样的合作方式是增加自己的影响力的有效办法。

4、缺乏权力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在农村中大部分农民缺乏强烈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不能正确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不善于也不敢于用法律抗拒来自政府或宗族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只好默默忍受种种不公。农民缺乏独立人格,进而缺乏充分的民主权利意识,使得奠基于政治参与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失去了内源性动力。

最后,在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民主渠道不畅通,村务公开透明程度不高;行政运行机制不完善,很多决策权限没有界定清楚,越权现象十分普遍;决策制度不完善,细化不够充分;决策权则不明确,出现很多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决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现象”屡见不鲜。

三、黄辛庄村村民民主自治出现上述状况的原因分析:

第一,传统因素的影响。邓小平曾经指出:“就中国留给我们事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传统很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我们一直强调要先忠而后孝,封建家长制在中国比较广泛的存在着,因此,长期以来就形成了中国人很少参与民主生活的习惯,许多人不敢或不愿过多的参与政治生活,在心里始终有一种畏惧感。

第二,影响农民民主参与现状的还有很多现实的因素:

1、农民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制度的规范。这在选举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农民在参加选举时,表现出很大的盲从性、私立性和狭隘性。盲从性表现在农民在行使民主参与权时,并不是人人都意识到自己手中选举权利的重要性,加之对候选人又缺乏真实的了解和冷静的评判,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参与权时,大多时候表现出一种从众心理,容易受周边人的影响,带有很大的盲从性;私立性表现在农民在行使村民选举中的民主参与权利时容易受到利益的诱惑,包括候选人的选前承诺以及金钱和物质的馈赠,这也反映出在农村,很大程度上存在贿选的现象;狭隘性表现在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参与村民选举时,对候选人的认定不是从他的人品或能力上去考虑,而过多的是考虑血缘、家族和宗族房头的势力。

2、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低与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低有关。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与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提高成正比,一般来讲,法律知识水平越高,相应的民主参与意识就越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是民主参与意识提高的前提条件,也是民主参与意识构成的一个基本因素。

四、黄辛庄村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意识提高的对策性建议:

首先,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尤其是普宪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与公民权利意识。在农村切实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宪法意识,创造出学习宪法的良好氛围,是提高农民民主参与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基层人大、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可以联合成立专门的“农村普宪工作队”,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宪法,提升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乡镇政府要与农民之间建立长期的稳定的紧密关系,为农民提供行使民主权利、发扬民主精神的便利渠道,确保农民的民主及民主参与意识不断的得以提升;村委会更要解放思想,主动为本地农民提供学习宪法和发扬民主的场所以及其他条件。

其次,要建立服务于民主决策的高层次参谋团队,健全决策信息支持系统,改进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健全行政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决策体制,要实施社会公示和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完善民主决策程序,防止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民主决策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健全可行的民主决策程序对我国基层民主自治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民主管理要求以“以人为本”为管理思想,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发挥人的主体能力。进行民主管理,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完善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使村务在阳光下运行,从而为民主管理提供便利的条件。

总之,农民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意识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漫长过程。

五、本次实际调查所应用的相关理论:人权、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详见“调查计划”)

六、调查心得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我感触很深。首先,我深刻的认识到我国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还崔在很大的不足和缺陷,我们的基层民主自治的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从基层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特别是基层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切实加强村民自治教育和普法教育,完善民主自治的渠道和保障措施,以身作则,做农民的好公仆。在农民自身方面,应加强学习和掌握实现自己合法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增强权利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积极的参与到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中来,积极参加政治生活。其次,我觉得农民的身上确实有着一种朴实的性格特点,他们大多受着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小农意识浓厚,这也在侧面反映出了农民阶级的固有的、难以消除的局限性,这一局限性使得农民不可能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最后,就本次社会调查而言,我觉得我们以后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尽量的融入到被调查者的生活中,增强与被调查者的同质性,从而为调查的开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和可行性,方便调查活动的开展。

七、总结

本次社会调查实际实行三天,共计花费为20元,符合调查计划中的安排,并且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和解决方法,完成了预期目标。

篇二:西簧乡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西簧乡村民自治调研报告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符合探索民主发展之路的创造性实践,它有利于广大村民参与和自己利益密切联系的政治过程,有利于在中国农村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并塑造具有积极政治参与意识和认同感的现代公民。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的全面推行,树立了村民团结、祥和、民主、文明的村风,达到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意味着农村自主性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认真的思考。

一、当 前 村 民 自 治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我国的村民自治走过了这么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和民主建设的发展, 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暴露出出了经验不足和规则的不完备的问题,村民自治选举需要在理论上、实践上和法制上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创新。

1、自治流于形式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表现,主要是存在许多违规操作的问题。如不按法定程序产生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不当场公布等;在村务管理和决策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实际运作与国家法律和村级制度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 村级民主决策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墙”上或“纸”上;在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方面的表现,总起来说就是形式主义严重, 并具有一定的虚假性。群众对此强烈不满。

2、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有待进一步规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

3、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对村民自治产生不利影响

村集体经济薄弱,致使农民对村民自治兴趣不大。村集体经济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既能引起村民从经济利益上的关注,也能引起村民相应的政治参与。一定的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各项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基础。村委会管理下的村集体组织只有通过履行其职能,为村民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才能获得村民认同和支持。

4、村民政治文化素养偏低,对村民自治影响不利。

中国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的普遍偏低,已经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外流加大了村委会履行自治功能的难度。村民外流客观上影响到部分村民,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在村民外流的背景下,村委会的工作就更难。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现行法规制度,村委会拥有管理外出村民的权利在此情况下。

二、 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主要对策

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针对上述村民

自治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要推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村民自治的实效性

首先,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因此,要健全并强化村民自治的监督制约机制,不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法规。应该做到深化村务公开,确保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建立相关制约机制,确保村民自治健康运行。

其次,保证村民自治的时效性,抓好民主决策和管理。1.确保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决定权要确保民主选举,还要保证选举活动组织者的中立性和选举过程的公开性原则。

2、明确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促进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

要肯定党的核心领导地位,不能违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的坚持党的领导。村委会则要积极维护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自觉服从党支部的领导。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开展自治活动,大胆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职责。明确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 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使自己真正成为村级组织的核心,应该避免行政化倾向,由村民自己能够处理好的事情,应尽可能让村民群众根据法律制度自己处理,以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组织独立负责的开展活动。鼓励村党支部书记和成员竞选村委会负责人,及时充实进党支部班子,这样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了,村委会的积极性提高了,关系融洽了,村民自治的绩效自然就提高了。完善法规,科学界定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含义。

3、增强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发展农村经济

村民自治源于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在农村经济状况初具规模,而农民无权维护自己利益的条件下出台的,村民自治的深入推进必定依赖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中看实现村民自治的高质量运作,经济上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日益强大的集体经济。一定的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各项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基础。一方面有助于将村民自治的自我服务功能落到实处,为农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及各种福利保障,从而增强村级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协调能力,改变以往村民自治组织无力治理或力不从心的状况。同时,集体经济的壮大使农民能够在农村这块土地上创业,发家致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民外出打工对村民自治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符合探索民主发展之路的创造性实践,它有利于广大村民参与和自己利益密切联系的政治过程,有利于在中国农村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并塑造具有积极政治参与意识和认同感的现代化民主自治。当前,在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 加强农村村民自治问题研究,有利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 强化党的领导和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篇三:xx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xx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xx村村民自治问题调查报告 电子信息学院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组 6月29日,我校电子信息分院大学生实践“三个代表”小分队一行10人在 老师的带领下,结合“三个代表”指导思想,前往安吉市地铺镇xx村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展开调查,现将课题组对xx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监督四方面情况的调查总结如下: 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问题,关键要克服瓶颈制约,找准平衡基点,整体推进。 村委会民主选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一系列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据xx村村委会领导介绍,xx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经“海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但是,调查问卷显示,村民虽然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肯定,但村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民主选举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选举中的瓶颈制约: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矛盾。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广大农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

的、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被“塑造”出来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分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流动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大多数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又不想去固定的投票场、投票站投票,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卖票”现象。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主意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复杂性矛盾。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办法》能给一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几点,以见一斑: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如果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妥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出现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纠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民主选举中的平衡基点: 村民直选法律运行的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中求得自身内部结构的相互协调。因而,在实际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需求与可能。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相应的社会规范加以调整,以维护正常秩序。村委直选的有序性也必须根据农村的客观需要,在“收支”平衡的运行中加以实现。一方面,村委直选具有通过一定法律规范实现广泛的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乡村客观现实应具有支付法律运行成本的能力。因此,在规范民主选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社会需求的各个要素对法律规定的制约作用及相互关系。有时候,就当地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而言,具有规范某个法律行为的需要,但不一定具备其

相应的成本支付能力。 (2)效益与成本。在社会支付能力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法律的运行成本越低,那幺它的效率越高。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效益,应以最低的运行成本来获取最佳的选举目的。使一大批素质较好、群众信赖的农民走上村委会工作岗位,是民主选举最直接的目的,从而来辐射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实现长远的整体效益。在村级民主选举的法律运行中,如何求得成本与效益的相对平衡,有不少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3)周密与简便。于法周密和于法简便相结合的原则,是农村民主选举中法律运行的内在要求。村级民主选举的整个过程必须一环扣一环,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但是受农村客观环境和村民文化心理素质的影响,从选举实践看,能达到同一选举目标,村民更乐于接受简单易行的选举方法。在有些地方推行的无候选人直选,之所以受到农村群众的欢迎,并且取得成功,组织严密、形式简便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3、整体推进——民主选举中的对策措施: (1)在引导与磨合中,强化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增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是农村民主自治的软环境。没有广大农民群众的这种理念与思想,再好的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也会走样变形。不断丰富的村级民主选举实践,是营造民主法治环境的大课堂。对于广大村民来说,只有他们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对象转为权力的主人,才有勇气去监督权力的运作;只有他们认识和相信法律的权威,才能更自觉地运用法律来保障自己权利的行使。对于那些“民选村官”而言,通过民主选举,增强其“权赋于民”的意识,由此使得广大选

民进一步增强民主法治的信心。只有把民主实践与法律教育相结合,才能不断增强广大农民在民主选举中的参与自觉性和有效性。 (2)在意图和意愿的融合中,调适领导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从村级民主实践看,农民的关切点不仅是内部的“村级民主”,而且还在于村域的社区自治;村级民主的含义不仅是限制村官权力,也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因此,仅仅把村级民主局限于“民选村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使“村官”更多地体现村域利益,使村官能在政府面前维护村民的公共权益。《村委会组织法》已把乡镇与村的关系法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规定了乡镇不能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而乡镇必须正视这一法定关系,在新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框架内调适自己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式,同时,还必须把握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首先,村党支部选举的民主程度要同步提高。只有建在广大农民群众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党支部的应有作用。其次,党支部负责人应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其工作。再次,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引导村民从长远、大局出发,投好自己的一票。另外,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防止和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3)在探索中,促进法律结构的完善和发展。一要加强选举立法的预测。在理论与实践的把握上,对民主选举的相关资料和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系统的调查研究,从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法律的整体效能出发,以获得对未来立法趋势的认识,积极地促使新的需求的形成和发展。二要加强法律内部结构的协调。由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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