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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5-18 15:31:55 | 移动端: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今年5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总结农民工得不到合法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在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大多数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这给农民工造成了很重的经济负担,所以说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然而在调查中发现,发生工伤后,许多用人单位也只是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要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各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相关部门如劳动保障、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环保、卫生、建设等单位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有权向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还应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3、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感,解放思想,拓展思路,与时俱进,把工伤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切实落实到实处,另外,在做好农民工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

  【相关文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分析

  摘要: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职业风险较高的建筑业,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有关调查显示,有九成以上的工伤者是农民工。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探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国家制定了切实政策确保农民工工伤事故有法可依

  农民工工伤保险对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及人身安全有着相当重大的现实意义。建筑业由于岗位特殊,具有高风险的、高事故的特点,本身就需要工伤保险的保障。而建筑业的农民工由于身份特殊,是缺少保障的弱势群体,亟待针对于他们的工伤保险。因而,对于国家而言,制定关于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尤其重要。以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转折点,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委颁布、实施的自2004年至今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几项重要法规,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在逐步完善、逐步细化。其中,煤矿业和建筑业两个工伤事故频发的行业已经有了专门的法规可以遵循。

  其中,《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最为详细的规定,不仅列明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且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些对建筑施工企业所施行的规定在极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人身权利。同时,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实施较好的险种,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有2500多万人,比前一年翻一番。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的原因分析

  总体来看,农民工个人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有喜有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待加强;农民工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需求迫切;农民工与雇主就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事存在分歧等等。下面就来分析其原因。

  第一、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地区差异性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工伤保险的执行情况较好,同时政策法规的支持以及政府的监督力度也对其他地区做出了表率。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地区的企业中,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较低,逃保、漏保现象严重,缴纳问题堪忧。因此,在工伤事故频发的建筑业,工伤事故后农民工便很容易得不到应有的工伤赔偿。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保险意识薄弱,因而工作基础差、进展较慢。这归根结底为社会经济基础问题,及人们意识问题,实际操作中很难避免。

  第二、工伤的一次性赔偿仅够支付工伤保险的住院治疗费用。农民工发生工伤保险后医疗费用的处理问题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工伤一次性补偿包括了工伤后的住院治疗费用,致使一部分民工拿到的赔偿太低。根据一些地方的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标准,工伤级别较低的农民工得到的工伤补偿不过几万元,而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这些钱根本不够,很可能是这一次性赔偿仅够支付工伤保险的住院治疗费用,而这使得农民工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究其原因,根本是现行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行及体制有所欠缺。从商业性质定额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出发,很难满足事故员工的保障需求。因此,尽快确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与发放模式;尽快改善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行体制应是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

  第三、企业隐瞒工伤事故问题导致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在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按照条例办事,却将事故私下解决。由于很多地方规定,工伤事故发生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可以酌情降低保险费率。同时可以从实地采访的案例得知,很多企业出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限制,有工伤事故也不汇报,许多问题私下解决,只支付不多的钱就可以了事,而这样做使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第四、工伤保险争议的处理拖延问题使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十分漫长,再加上相关法律的漏洞和滞后,对农民工工伤案件的处理就出现了严重的拖延现象。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等待他们的将是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更加严重的是受雇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现行法律中存在着空白。工伤的争议处理着实堪忧。

  第五、非法单位或非法合同影响工伤鉴定是农民工的不到赔偿的重要原因。由于国家执法督查力度不够,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说,农民工在该行业工作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但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却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佣。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政府保障对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政府保障缺位不容忽视。

  第六、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讲,文化程度不高不仅严重影响对工伤保险的认知程度,并且引发一系列问题。首先,文化程度不高导致自身维权意识差,在务工期间很容易受骗,即使出现事故也拿不到工伤赔偿;其次文化程度不高使得岗位素质偏低,而这又是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总结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基于以上原因分析,针对短期能够加以改革并且看到效果的问题可以适当采取一些改进措施,以下是几点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第一、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乏有效预防和伤后康复机制。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偏重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更为明显。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仅仅支付几万元,这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因此,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应是又一件维权大事。

  第二、工伤保险基金运用透明化,监督大众化。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提留一部分准备金(5%左右),准备金的运营可以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社保部门自行管理。这样可以节省不必要开支,并逐渐与国际接轨。当然,如何做到对公众透明,保证基金来源与去向,加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问题又成为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新问题。

  第三、建设部门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加强管理力度,社会保障部门尽快研究社会工伤保险模式。据调查在我国一些地区实行的是由建筑部门监管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性质,具有强制性,大多数施工单位均采用此法为农民工进行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事实上,政策规定了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过建设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的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起到了十分显著及乐观的效果,但是由此也将引发给付不足,工伤赔偿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受伤者无钱进行职业康复,不能继续生活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商业保险应与社会保险相结合,走一条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险之路。由于现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体制是通过国家建设部门牵头实施的商业保险体制(意外伤害保险)。即将建筑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联系起来,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指标,约束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这一举措,有利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顺利实施,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整个建筑业,是一项在实际中运用良好,起到很大作用的规范。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体制内部潜在的不足。即归根结底,仍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仍然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社会保险的介入。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来规范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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