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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水费涨价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8 | 移动端:物业水费涨价通知

篇一:历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2003.1.20年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文号:京价(商)字〔2003〕34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

㈠地表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

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

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

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

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

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 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供城子水厂的地表水每立方米由1.05元调为1.35元。以上地表水价格均不含库区移民扶助金。

库区移民扶助金的征收仍按现行办法和标准执行。

公园、湖泊用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15元调为0.30元;其它供水价格暂不调整。

四、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50元调为0.60元,其他每立方米由1.00元调为1.20元。远郊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不高于市区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五、中水价格

中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元,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使用的水量计费收取。对中水用户使用的中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市城市排水集团中水公司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第六水厂的二级污水处理达标出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5元。

六、各供水、用水单位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减少跑、冒、滴、漏,积极实施节水措施,严禁“搭车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用户充分理解调整水价的意义。

附: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居民生活(含市政、浴池)用水2.30元/立方米

1、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农民户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2、市政用水:指园林、环卫、区级市政管理单位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供水。

3、浴池用水:指政府扶植的大众浴池用水。

二、旅游饭店、旅店、招待所、独立装表计费的餐饮业、娱乐业、营业性写字楼等用水:

4.20元/立方米

1、旅游饭店:指星级宾馆、饭店及涉外旅馆和饭店。

2、旅店、招待所:指除旅游饭店外的旅馆和营业性的单位招待所。

3、餐饮业:指除旅游饭店外独立装表计费的饭馆、酒吧。

4、娱乐业: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5、营业性写字楼(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6、临时施工用水。

三、特殊行业用水:10至60元/立方米 1、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用水生产单位:20元/立方米 2、洗车业:20元/立方米 3、洗浴业:10至60元/立方米

(1)单洗价格每人次在10元以下的用户为1 0元/立方米;

(2)单洗价格每人次在10元至20元的用户为30元/立方米;

(3)单洗价格每人次在20元以上的用户每为60元/立方米;

四、农业赔水:0.50元/立方米

农业赔水:指因自来水水源开发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农业使用而赔偿的农业灌溉用水。

五、其他用水:3.20元/立方米

其它用水:指以上四种用水之外的所有用水。

在工业、商业、机关、部队等单位的水表计量范围内的居民用水,具备分开装表条件应办理装表事宜,自来水公司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具备分开装表条件的,要及时与市、区县自来水公司联系,由自来水公司核实居民用水户数,暂按每户每月10立方米水量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六、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2004.08.01北京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及分类价格细则

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2004-08-02 价格管理处

京发改[2004]1517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目标,保障北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相应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水利工程供水(除农业和环境用水外)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2、市自来水集团企业、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10元。

3、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生活、工业等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00元;乡镇企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2.00元;生产纯净水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40元;洗车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40元;洗浴业取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60元。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工业消耗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7元调整为1.77元(含水资源费);供自来水集团公司(包括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2元调整为1.72元(含水资源费);公园、湖泊用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1.30元;工业贯流水每立

方米0.20元;循环水每立方米0.15元。

三、转供水价格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田村山水厂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46元调整为2.03元(含水资源费,下同),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丰源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每由立方米1.53元调整为2.06元,转供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整为2.27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4元调整为2.57元;市水务局转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所属门城自来水公司的地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35元调整为1.88元。

四、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30元调整为2.8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

3.90元;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4.10元;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4.20元调整为4.60元;洗浴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元、30元、60元三档统一调整为60元;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元调整为40元;农业赔水价格每由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60元。

五、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90元;其他用户用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为1.50元。

六、中水价格

中水价格每立方米1.00元,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调整水价,目的在促进节约用水。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努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市场动态,及时了解水价调整后供、用水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分类价格细则

北京市自来水供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农民生活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市政用水:指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供水。

(三)浴池用水:指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

(四)高校学生浴室和食堂用水。

二、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用水。

三、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业用水;

(二)商业用水。

四、执行宾馆、饭店、餐饮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用水;

(二)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五)临时施工用水。

五、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二)洗车业用水; (三)洗浴业用水:包括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六、执行农业赔水价格的范围

农业赔水:指因自来水水源开发使地下水水位下降,影响农业使用而赔偿的农业灌溉用水。

七、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六种用水之外的所有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八、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九、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北京水价听证会确定各类用水最新价(附阶梯方案)

2004年06月04日 07:11

胡建礼

北京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昨天举行。听证会上,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和北京市排水集团提出了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申请以及阶梯水价的初步方案,并列举了调价的理由。根据调整方案,北京市居民用水的综合价格将由现在的每吨2.9元调整到每吨

3.7元。其中,自来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分别增加0.5元和0.3元。

自来水水费调整 居民用水每吨拟涨0.5元,市自来水集团承担北京市自来水供应任务,在昨天的听证会上,该集团提出了自来水水费的调价方案。

调整理由

供水成本增加

自2003年1月20日,北京市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以来,北京市的自来水供应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原水水质的恶化带来了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上的变化,如自来水供水成本的增加、售水量减少及售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致使北京市的自来水价格已不适应当前

篇二:物业管理费通知函

物业管理费通知函

尊敬的室业主:

小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物业管理费用开始征收,您的物业管理费为___________元,为保障物业服务有序、正常开展,请您接到本通知后在百忙中于 年月 日前到物业管理处客服中心缴纳物业管理费。 特此告知! 物业管理处

年 月 日

服务热线:

业主签收:_____________

存疑收费项目一览表: 单位: (人民币)元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

1、 付款方式:请带现金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

为: ,账号为 。 转账或银行划款回单上请注明本人的房号和业主姓名并传真到 客服中心收;

电梯、生活水泵用电量及水费按实际分摊从预收款中扣除,详见(附件:其他费用)如有疑议,请致电 管理处

篇三: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甬价管?2009?111号

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市自来水总公司,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浙价商?2009?257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及其转供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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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价分类:水价划分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企业和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两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二)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三)经营性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桨、皮革和制药等用水。

(四)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含高档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三、分类价格标准

(一)自来水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40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4.15元;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9.00元调整为11.00元。

(二)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由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用户用水量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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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80元。

2、对建有规范化污水处理设施(简易污水处理设施除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污水处理的工商企业用水户,按污水COD浓度值或环评排放标准实行分档征收污水处理费办法,同时不再返还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办法和各档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3、对其他用水户,污水处理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分别为非经营性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经营性的一般工商企业用水每立方米1.80元,经营性的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每立方米2.60元。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到户水价(包括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下同)分两步实施。即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执行, 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75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3.20元。

2、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

3、经营性用水价格:其中一般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5.3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5.30元调整为5.95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价格,第一步由现行每立方米5.10元调整为6.10元,第二步由每立方米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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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调整为6.75元。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第一步仍按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执行,第二步由现行每立方米10.80元调整为12.80元。

具体分类价格标准见附表1。

四、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由现行1∶1.5∶2调整为1∶1.8∶2.5,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到户水价分两步实施,执行时间和具体价格标准见附表2。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甬价管[2006]95号)规定执行。

五、对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继续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加价水费标准按调整后的价格,并结合《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调整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趸售价格折扣比例,趸售价格折扣比例由现行8%调整为12%。

(一)分两步调整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趸售价格。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由现行每立方米1.93元调整为2.42元(含污水处理费0.53元);第二步从2010年7月 —4—

1日起,由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82元(含污水处理费0.70元)。

(二)市自来水总公司按趸售水价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计收水费;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统一按规定的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各级到户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水费。

(三)扣减的费用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的服务费,用于抄表、收费劳务支出以及弥补正常的水损。

七、分两步调整转供水区域趸售价格标准。第一步从200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下同)起,由现行规定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00元;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为3.48元,上述价格均含污水处理费0.80元。

各转供水单位应当对到户水价实行同网同价。如转供水区域内居民生活用水户“一户一表”率达到70%以上的,应当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八、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 制度。

九、存在不同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十、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溢价收入,应当单独列帐,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改造;对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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