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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条令条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9 | 移动端:武警部队条令条例

篇一: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6-06-26 22:16:21

经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1月9日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总政组织部领导近日就颁发《规定》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据了解,刚刚颁发施行的《规定》,是在对1980年12月29日下发的《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修改的基础上形成的。请介绍一下这次修改《暂行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暂行规定》,坚持以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主席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新修订的《婚姻法》为依据,着眼新的形势,立足部队实际,坚持与军队的条令条例保持一致,把适应社会发展同维护部队的安全稳定,维护军人和军人家庭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本着便于操作适用的原则,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问:据了解,《规定》对军人未婚同居、婚外性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为什么?

答:大家知道,《婚姻法》对这方面没有做出规定,相关的法律只涉及了其中的部分情况。我军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未婚同居和婚外性行为不仅不符合军人的道德规范,而且给部队的婚姻管理带来隐患,影响了部队的纯洁稳定。因此,在这方面,军队应有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这次修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时,部队普遍建议增加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为此,《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军人应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问:《婚姻法》鼓励晚婚晚育,请问,《规定》对军人的晚婚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原《暂行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没有明确规定,部队反映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军人的晚婚年龄规定为“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增强了可操作性。

问:《规定》对军人配偶条件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规定》删除了原《暂行规定》中 “反革命”、“坏分子”、“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等一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提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比以前的提法更为科学合理。

考虑到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就业方式多样,军人与社会接触少等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重申了恋爱报告和政治审查制度,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更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问:关于军人的涉外婚姻问题,原《暂行规定》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现在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对这一条是否作了修改?

答: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考虑到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对《暂行规定》有关涉外婚姻的条款作了修改,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对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作了禁止性规定。这主要是从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安全利益考虑的。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后,我军的兵员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士官比例增大,士官的婚恋问题比较突出,《规定》对士官的婚恋问题有什么规定?

答:士官的婚恋问题,是《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修订后出现的新情况。今年 1月,四总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3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士官管理规定》颁发执行不久,为保持军队规章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修改时我们原文采用了这条规定。

问:随着军队教育事业的发展,许多院校反映,原《暂行规定》有关“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的规定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对军校学员的婚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军队院校学员的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我们对军队院校学员结婚问题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义务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员

(即生长干部学员),禁止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对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我们采纳了院校的意见,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问:《规定》对军人申请结婚、离婚的程序和审批机关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次修改,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有关军人申请结婚、离婚的一些程序性规定,增加了对申请结婚、离婚归档材料的要求,统一制作了《结婚函调报告表》、《申请结婚报告表》等。对不同职级的现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申请结婚、离婚,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机关,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能。

问:据了解,《规定》增加了部队有关职能机关在部队婚姻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请问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篇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教育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教育规定

(试 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院校教育事业,规范院校教育工作,使院校教育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武警部队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武警部队建设和现代条件下的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和未来作战服务。

第四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是国家、军队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部队建设需要的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武警部队各级要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优先筹划院校建设,优先配强领导班子,优先保障装备器材,优先安排经费投入。

第五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 “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贴近部队实际,培养合格人才。

第六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武警部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确保培养的人才政治合格。

第七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必须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把教学工作作为院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研、院校教

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科学管理,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 武警部队院校教育实行武警总部、总队(警种指挥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武警部队院校的组织编制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和武警部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条 总部司令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全面建设,指导院校教育工作;

(二)负责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统一协调院校教育工作;

(三)拟制院校体制编制方案,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拟制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审批总部直属院校、警种学校教学计划,制定、颁发初级指挥院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审定、颁发院校统编教材;

(五)管理院校教学工作,指导院校教学改革,制定教学基本文件,拟制、报批学科专业目录,组织教育评估和教学成果评审,负责院校情况统计和总结工作;

(六)指导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的业务建设,负责院校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七)负责院校的学籍管理、学历和武警部队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会同总部政治部做好院校教员、管理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和院校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九)会同总部政治部、后勤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做好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干部学员的招生和新入伍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培训工作,负责武警部队院校招生统一考试、院校教学检查统一考试命题和军事科目考核工作,负责士官学员的招生、培训与毕业分配工作;

(十)会同总部政治部做好院校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院校有关人员出国访问、参观见学、进修等外事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调武警部队院校与地方、军队院校的学术交流、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院校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三)会同总部后勤部做好院校教育、科学研究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以及院校的其他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和保障院校教育技术工作;

(十五)负责院校武器装备建设,指导院校武器装备的技术保障、管理,以及有关武器装备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六)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总部政治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的思想政治建设,管理院校党的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工作;

(二)参与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三)参与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参与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指导院校政治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负责院校政治课教材编审,指导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做好文体器材保障工作,参与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院校教员、管理干部队伍组织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会同总部司令部做好院校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六)负责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会同总部司令部、后勤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并做好新入伍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的选拔、培养工作;

(七)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总部后勤部在领导管理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院校后勤建设,指导院校后勤保障工作;

(二)参与拟制院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三)参与制定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审定院校基本建设规划;

(四)会同总部司令部、政治部下发院校招生计划,指导院校后勤课教学和后勤工作研究,负责院校后勤课通用教材的编审,参与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

(五)负责院校各项经费的计划、分配与管理;

(六)管理院校劳动人事工作;

(七)指导院校开展后勤科学研究;

(八)参与院校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九)总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总队(警种指挥部)在领导管理所属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所属院校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院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落实上级赋予的教育训练任务;

(三)领导所属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和保障工作;

(四)领导所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五)领导所属院校军事、政治、后勤和装备工作;

(六)组织所属院校全面建设的评估工作;

(七)协调地方有关单位筹措补助院校建设经费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总队(警种指挥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的职责分工,参照总部机关的相应职责分工履行。

第十四条 院(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院校落实院校教育方针、原则和上级指示,组织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定院校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组织拟制专业设置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领导开展教学改革;

(五)领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服务工作;

(六)与院(校)政治委员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

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在院(校)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院(校)长的指定代行院(校)长职责。

第十五条 院(校)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与院(校)长共同领导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篇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Chinese Armed Police Force (CAPF)成立于1982年6月(前身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建于1949年8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 和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 内部关系

武警总部现设司令部(副大军区级)、政治部(副大军区级)、后勤部(正军级)、装备部(正军级)和各专业警种指挥部(正军级)武警总部下辖的军级警种指挥机关有:

公安部警卫局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

公安部消防管理局

武警水电指挥部

武警交通指挥部

武警黄金指挥部

武警森林指挥部

武警总部是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领导管理武警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在中国各级行政区划内,省级设武警总队,地区级设武警支队,县级设武警中队。

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

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设总部(大军区)、指挥部(军)、总队(正军级、副军级)、支队(旅、团)四级领导机关。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层次一般为:总队(正军级、副军级)、支队(团,副师级至正团级)、大队(营)、中队(连)、排。

各省(市、区)设有武警总队(正军级、副军级),各地(市、州、盟)设有武警支队(旅、团级),各县(市)、镇设有武警大队(营级)或中队(连级)。

武警警衔:武警警衔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称呼改为警衔。如解放军称上校军官,武警则称上校警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

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198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

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

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 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

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予士兵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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