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天然气开通通知
西安宝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通 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
近日,物业服务人员陪同天然气工作人员对业主户内进行天然气开通前的初步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将小阳台(放置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安装窗户;按照天然气施工规范的相关规定,天然气安装器具必须要24小时保持通风,不能进行封闭,避免燃气泄漏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障各位业主的用气安全,请各位业主尽快将安装的窗扇进行拆除,及对已经拆除的天然气固定管卡进行固定,配合天然气公司的验收工作,使我们业主尽快的使用上干净、卫生的天然气。
感谢各位业主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西安宝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振兴嘉苑管理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
篇二:关于召开山东省2015年天然气销售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山东省2015年天然气销售
工作会议的通知
山东省各燃气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山东省天然气销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召开“山东省2015年天然气销售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会议日期:4月16日
会议地点:济南市珍珠泉宾馆 会议时间:下午14:00-17:00
(13:20-13:50 会议室门口签到)
宾馆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院前街1号 总机电话:0531-85107000 二、会议内容
(1)总结2014年天然气销售工作,说明2015年计划安排及合同调整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会上组织签订2015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
(2)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宣贯;
(3)协调解决中沧线停输工作相关问题;
(4)山东省2015年计划投产用户供用气工程衔接。 三、会议日程
四、参会人员及名额
参会人员由各公司自定,名额限定为2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其他
请将会议回执单于4月13日下午17:00前传真至管道公司销售处或通过邮箱发送至gdgsxsc@163.com。
请各燃气公司携带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李晓宇:15133420800; 王长友:13833662228
传 真:0316-2170595
附件:1.中沧线停输工作协调会参会单位
2.山东省2015年供用气工程衔接会参会单位 3.会议回执单
2015年4月10日
中沧线停输工作协调会参会单位名单
山东省2015年供用气工程衔接会参会单位名单
附件3:
会议回执单
单位盖章:
篇三:《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
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
附件1
(编号: )
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
卖方:
买方:
年 月 日
本天然气购销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 签署:
(1) ,其注册地址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卖方”);
(2) ,其注册地址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买方”)。卖方和买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一方则称“一方”。
鉴于:
(1)卖方已拥有一处或多处供应源,或已从一处或多处供应源获得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的长期供应;
(注:如涉及新项目审批要求,可在此对气源来源情况进行具体描述。)
(2) 买方希望购买天然气用于 (“买方用途”);
(3) 买方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收天然气,同时卖方愿意按该等条款和条件向买方销售和交付天然气。
为此,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天然气购销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1 起始日
指按本合同第4.1款的规定确定的日期。
1.2 合同年
就第一个合同年而言,指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所在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就任一其后的合同年而言,指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
31日止的连续的十二(12)个月;假如合同期在12月31日以外的日期终止,则最后一个合同年为自该终止日前的1月1日起至合同期最后一日止届满的一段时间。
1.3 供气日
指北京时间当日的至下一日的。
1.4 标准立方米
指在压力为101.325kPa,温度为20℃的状态下占有一立方米空间的气量。
1.5 合理努力
指一方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可能的行为,但不包括采取将会或可能会使该方遭受重大损失的行动。
1.6 合理审慎作业者
指能诚信地力求履行其合约义务的自然人及组织,该自然人及组织在力求履约以及在其通常的履行承诺过程中,其表现出的技巧、勤勉、审慎和预见水平达到了人们合理和通常期望的一个成熟及富有经验的同类业务作业者,在同样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并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国际标准和惯例,履行承诺所达到的水平。
第2条 批准及许可
双方应各自负责并且应尽合理努力获得各自一切必要的核准(批准)及许可,以使其得以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3条 交付
3.1 交付点、风险和所有权
卖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销售天然气,买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卖方购买天然气,交付点为 ,交付压力为 。交付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自天然气越过交付点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2 卖方交付设施
卖方应将天然气输送至交付点。卖方应负责安排交付点之前的所有天然气交付设施(包括交付点上游的卖方天然气检验和计量设备)。
3.3 买方接收设施
买方应在交付点接收天然气。买方应负责安排交付点之后的所有天然气接收设施。
第4条 起始日和交付期
4.1 起始日
(适用于已建成项目):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供气起始日为 。
(适用于新项目):
双方应不定期就双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沟通,并就起始日的确定进行协商。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起始日应在年月日至 年月日的期间内(“第一窗口期”)发生,并应根据以下程序确定:
4.1.1 双方应至少在年月日前确定一个九十(90)天的期间,该期间应在第一窗口期内且起始日应在该期间发生(该九十(90)天以下简称“第二窗口期”),或如果双方没有按照本款的规定确定窗
口,则第二窗口期将被视为是第一窗口期的最后的九十(90)天;
4.1.2 双方应至少在第二窗口期开始前三十(30)天确定起始日的时间,该起始日的时间应在第二窗口期内,或如果双方没有按照本款上述规定确定起始日,则起始日将被视为是第二窗口期的最后一天。
4.2 交付期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天然气交付期为起始日至年 月日。
第5条 年合同量(视情况而定,可将“年合同量”调整为“合同量”)
5.1 年合同量(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每一合同年而言,指标准立方米的天然气气量。
(注:双方可对每一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分别进行约定。)
5.2 气源
上述年合同量所对应的天然气供应来源来自,未来也包括从其他资源国或资源商处获得的其他气源。
5.3最大日合同量、最小日合同量和最大小时提取速率
双方约定,就任一供气日而言,允许买方提取的天然气数量的最大值为标准立方米每供气日(“最大日合同量”),最小值为标准立方米每供气日(“最小日合同量”)。双方进一步约定,除非卖方导致或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对于交付期内任一供气日买方提取的超出上述最大日合同量部分的天然气为超提气。
双方约定,就任一供气日内,允许买方提取天然气速率的最大值为标准立方米/每小时(“最大小时提取速率”)。
5.4 增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