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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电费查询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2 | 移动端:国家电网电费查询网

篇一: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3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102-2013

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价管理工作,提高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改革和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价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推进电价改革,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执行,增强电价管控,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公司和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以及与电价管理有关的所属其他单位。

第四条 公司电价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系统研究;重在机制,水平优先;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加强管控,提升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电价管理的对象包括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收费政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主要内容包括电价研究与改革、电价测算与报批、电价执行与监督、电价信息管理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电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电价工作,电价重大事项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财务部门为电价管理牵头部门,发展、营销、农电、交易、调度等部门为电价管理配合部门。

第七条 公司总部、分部和省公司、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推进公司系统电价管理工作。

(一)公司总部电价管理的职责

负责建立公司电价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的电价管理工作;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电价管理制度;负责研究电价重大课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组织公司系统开展电价测算和报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电价政策;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系统电价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负责组织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价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司电价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和发布工作;负责特高压和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跨区电能交易价格的协商和执行工作,协调解决分部与省公司之间的电价争议事项,组织公司系统电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负责国家电力市场电价管理、电费核算和资金支付。

(二)分部电价管理的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公司电价政策在本区域内省公司的贯彻实施情况;执行国家、地方有权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区域电力市场价格有关工作,研究并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开展分部所属电网资产的输配电价审核、报批和执行工作;负责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相关电费结算工作;负责分部电价信息管理、电价风险分析、电价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

(三)省公司电价管理的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的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国家、地方有权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省级电力市场价格有关工作,研究并提出电价政策建议;经公司总部审核后,开展本地区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和上网电价的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管理工作;参与跨区跨省输电电价和电厂上网电价的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协商确定跨区跨省电能交易上网电价和本省送出价格;负责省级电网电费预算制定,负责电价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检查所属单位电价政策、收费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度的执行;负责省公司电价信息管理、电价风险分析、电价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

(四)地市供电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电价管理的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电网公司的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在价权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政策;负责争取本地区政府有权部门出台有关电价、收费政策;负责本地

区电费预算的测算、报批、落实、监控和分析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和收费政策,确保电费资金安全,并负责开展本地区电价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等收费政策执行分析工作;根据上级电网公司有关要求,开展本地区非统调发电机组的购电费结算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电价、收费政策的执行检查、稽核和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电网公司。

第八条 电价管理责任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电价管理工作。

(一)电价管理牵头部门的职责

1. 负责牵头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分析电价执行情况,对外归口提供电价相关信息,争取电价、基金及收费政策。

2. 负责开展电价理论和电价政策研究。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态势,了解国际电价改革动态和电价水平变化情况;掌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电价研究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 负责上网电价管理。跟踪电力燃料及运输价格,测算提出公司相关电厂的电价需求,参与其它电厂上网电价的核定和调整工作;负责公司购电成本、购电价格管理,办理购电费结算;执行并网运行机组批准上网电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等上网电价政策,参与跨区跨省电力交易上网电价的协商和竞价上网机组

电价的确认;落实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办法;参与购售电合同管理和发电侧电力市场建设,对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电力市场竞价规则、电价限价机制和平衡机制等提出意见。

4. 负责输配电价管理。研究输配电价定价成本,推进建立输配电价机制,分析输配电价执行情况,提出输配电价核定和调整方案;测算和报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输配电价标准及跨区跨省电网项目的输电价格,确定输电损耗价格。

5. 负责销售电价及收费政策管理。根据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核定和调整需求,提出销售电价调整建议;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销售电价水平和结构调整工作;参与趸售电价核定,负责趸售电价管理;提出收费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出台工作;负责城乡同网同价以及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收取标准和资金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电价和收费政策贯彻、实施和宣传工作。

6. 负责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方案确定、电费结算以及输电价格执行工作;研究公司海外投资项目和跨国电能交易的电价政策,分析电价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7. 检查、监督、考核电价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价和收费政策检查,监督电价及价外基金的执行,提出加强电价管理的措施;负责组织做好外部电价检查配合工作,控制和防范电价电费风险。

8. 负责公司电价信息管理,收集、分析与发布公司电价信息,汇总编制和上报电价报表。

篇二:1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

供电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经营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 通用服务规范

第四条 基本道德和技能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承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二)真心实意为客户着想,尽量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对客户的咨询、投诉等不推诿,不拒绝,不搪塞,及时、耐心、准确地给予解答;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原则,尊重客户的保密要求,不对外泄露客户的保密资料;

(四)工作期间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诚信服务规范:

(一)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与客户的监督;

(二)从方便客户出发,合理设置供电服务营业网点或满足基本业务需要的代办点,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供电企业与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产权责任分界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费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聘请供电服务质量监督员,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并走访客户,听取客户意见,改进供电服务工作;

(六)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

(七)以实现全社会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服务活动,减少客户用电成本,提高用电负荷率。

第六条 行为举止规范:

(一)行为举止应做到自然、文雅、端庄、大方。站立时,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身体两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不得双手抱胸、叉腰。坐下时,上身自然挺直,两肩平衡放松,后背与椅背保持一定间隙,不用手托腮或趴在工作台上,不抖动腿和翘二郎腿。走路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奔跑追逐,不边走边大声谈笑喧哗。尽量避免在客户面前打哈欠、打喷嚏,难以控制时,应侧面回避,并向对方致歉;

(二)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礼貌、谦和、热情。接待客户时,应面带微笑,目光专注,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与客户会话时,应亲切、诚恳,有问必答。工作发生差错时,应及时更正并向客户道歉;

(三)当客户的要求与政策、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度相悖时,应向客户耐心解释,争取客户理解,做到有理有节。遇有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应向客户委婉说明。不得与客户发生争吵;

(四)为行动不便的客户提供服务时,应主动给予特别照顾和帮助。对听力不好的客户,应适当提高

语音,放慢语速;

(五)与客户交接钱物时,应唱收唱付,轻拿轻放,不抛不丢。

第七条 仪容仪表规范:

(一)供电服务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工号牌:

(二)保持仪容仪表美观大方,不得浓妆艳抹,不得敞怀、将长裤卷起,不得戴墨镜。

第八条 电压质量标准:

(一)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 5 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 0%:

2.1 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 2 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 0%;

(二)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客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 0%:

(三)当客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要求时,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上述限制;

(四)城市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 5%,农网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 0%。

第九条供电可靠率指标:

(一)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 9.8 9%,农网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 9%;

(二)减少因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客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的持续时间。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 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1次;对1 O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每年不应超过3次;

(三)供电设施因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将停电区域、线路、停电时间和恢复供电的时间进行公告,并通知重要客户。供电设施因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应提前2 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四)对紧急情况下的停电或限电,客户询问时,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三章 营业场所服务规范

第十条 服务内容:

(一)受理电力客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业务咨询与查询、交纳电费、报修、投诉等;

(二)设置值班主任,安排领导接待日;

(三)县以上供电营业场所无周休日。

第十一条 服务规范:

(一)营业人员必须准点上岗,做好营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无论办理业务是否对口,接待人员都要认真倾听,热心引导,快速衔接,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办理居民客户收费业务的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5分钟,办理客户用电业务的时间一般每件不超过2 0分钟;

(四)受理用电业务时,应主动向客户说明该项业务需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的基本流程、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业务咨询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客户填写业务登记表时,营业人员应给予热情的指导和帮助,并认真审核,如发现填写有误,应及时向客户指出;

(六)客户来办理业务时,应主动接待,不因遇见熟人或接听电话而怠慢客户。如前一位客户业务办理时间过长,应礼貌地向下一位客户致歉;

(七)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而影响业务办理时,若短时间内可以恢复,应请客户稍候并致歉;若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除向客户说明情况并道歉外,应请客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另约服务时间;

(八)当有特殊情况必须暂时停办业务时,应列示"暂停营业"标牌;

(九)临下班时,对于正在处理中的业务应照常办理完毕后方可下班。下班时如仍有等候办理业务的客户,应继续办理;

(十)值班主任应对业务受理中的疑难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要求:

(一)环境整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无障碍通道;

(二)营业场所外设置规范的供电企业标志和营业时间牌;

(三)营业场所内应张贴"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标语。公布供电服务项目、业务办理程序、电价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岗位纪律、服务承诺、服务及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

(四)营业场所内应布局合理、舒适安全。设有客户等候休息处,备有饮用水;配置客户书写台、书写工具、老花眼镜、登记表书写示范样本等;放置免费赠送的宣传资料;墙面应挂有时钟、日历牌;有明显的禁烟标志。有条件的营业场所,应设置业务洽谈区域和电能利用展示区:

(五)营业窗口应设置醒目的业务受理标识。标识一般由窗口编号或名称、经办业务种类等组成。必要时,应设有中英文对照标识,少数民族地区应设有汉文和民族文字对应标识;

(六)具备可供客户查询相关资料的手段。有条件的营业场所,应设置客户自助查询的计算机终端。

第四章 "9 5 5 9 8"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9 5 5 9 8"服务内容:

(一)"9 5 5 9 8"客户服务热线:停电信息公告、电力故障报修、服务质量投诉、用电信息查询、咨询、业务受理等;

(二)"9 5 5 9 8"客户服务网页(网站):停电信息公告、用电信息查询、业务办理信息查询、供用电政策法规查询、服务质量投诉等;

(三)2 4小时不间断服务。

第十四条 "9 5 5 9 8"客户服务热线服务规范:

(一)时刻保持电话畅通,电话铃响4声内接听,超过4声应道歉。应答时要首先问候,然后报出单位名称和工号;

(二)接听电话时,应做到语言亲切、语气诚恳、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言简意赅。应根据实际情况随

时说"是"、"对"等,以示在专心聆听,重要内容要注意重复、确认。通话结束,须等客户先挂断电话后再挂电话,不可强行挂断;

(三)受理客户咨询时,应耐心、细致,尽量少用生僻的电力专业术语,以免影响与客户的交流效果。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向客户致歉,并留下联系电话,经研究或请示领导后,尽快答复。客户咨询或投诉叙述不清时,应用客气周到的语言引导或提示客户,不随意打断客人的话语:

(四)核对客户资料时(姓名、地址等),对于多音字应选择中性词或褒义词,避免使用贬义词或反面人物名字;

(五)接到客户报修时,应详细询问故障情况。如判断确属供电企业抢修范围内的故障或无法判断故障原因,应详细记录,立即通知抢修部门前去处理。如判断属客户内部故障,可电话弓I导客户排查故障,也可应客户要求提供抢修服务,但要事先向客户说明该项服务是有偿服务;

(六)因输配电设备事故、检修引起停电,客户询问时,应告知客户停电原因,并主动致歉;

(七)客户打错电话时,应礼貌地说明情况。对带有主观恶意的骚扰电话,可用恰当的言语警告后先行挂断电话并向值长或主管汇报;

(八)客户来电话发泄怒气时,应仔细倾听并做记录,对客户讲话应有所反应,并表示体谅对方的情绪。如感到难以处理时,应适时地将电话转给值长、主管等,避免与客户发生正面冲突;

(九)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对客户投诉,应1 O 0%跟踪投诉受理全过程,5天内答复。对故障报修,必要时在修复后及时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9 5 5 9 8"客户服务网页(网站)服务规范:

(一)网页制作应直观,色彩明快。首页应有明显的"供电客户服务"字样。为方便客户使用,应设有导航服务系统;

(二)网页内容应及时更新;

(三)网上开通业务受理项目的,应提供方便客户填写的表格以及办理各项业务的说明资料;

(四)网上应设立咨询台、留言簿,管理员应及时对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回复。

第五章 现场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现场服务内容:

(一)客户侧计费电能表电量抄见;

(二)故障抢修;

(三)客户侧停电、复电;

(四)客户侧用电情况的巡查;

(五)客户侧用电报装工程的设施安装、验收、接电前检查及设备接电;

(六)客户侧计费电能表现场安装、校验。

第十七条 现场服务纪律:

(一)对客户的受电工程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施工队伍,不指定设备材料采购;

(二)到客户现场服务前,有必要且有条件的,应与客户预约时间,讲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请客户予以配合;

(三)进入客户现场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进行自我介绍。进入居民室内时,应先按门铃或轻轻敲门,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征得同意后,穿上鞋套,方可入内;

(四)到客户现场工作时,应遵守客户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客户的风俗习惯;

(五)到客户现场工作时,应携带必备的工具和材料。工具、材料应摆放有序,严禁乱堆乱放。如需借用客户物品,应征得客户同意,用完后先清洁再轻轻放回原处,并向客户致谢;

(六)如在工作中损坏了客户原有设施,应尽量恢复原状或等价赔偿;

(七)在公共场所施工应有安全措施,悬挂施工单位标志、安全标志,并配有礼貌用语。在道路两旁施工时,应在恰当位置摆放醒目的告示牌;

(八)现场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清扫,不能留有废料和污迹,做到设备、场地清洁。同时应向客户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客户意见。电力电缆沟道等作业完成后,应立即盖好所有盖板,确保行人、车辆通行;

(九)原则上不在客户处住宿、就餐,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客户处住宿、就餐的,应按价付费。第十八条供电方案答复及送电时限:

(一)已受理的用电报装,供电方案答复时限:低压电力客户最长不超过1 0天;高压单电源客户最长不超过1个月;高压双电源客户最长不超过2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二)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答复时限:高压供电的最长不超过1个月;低压供电的最长不超过1 0天。供电企业的审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过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一份和有关资料一并退还客户,以便客户据以施工;

(三)受理居民客户申请用电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其他客户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并签订供用电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第十九条 抄表收费服务规范:

(一)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准确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因客户的原因不能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时,可通知客户待期补抄或暂按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一次抄表时一并结清。确需调整抄表时间的,应事先通知客户;

(二)供电企业应向客户提供不少于两种可供选择的缴纳电费方式;

(三)在尊重客户、有利于公平结算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可采用客户乐于接受的技术手段、结算和付费方式进行抄表收费工作。

第二十条 故障抢修服务规范:

(一)提供2 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对电力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

(二)"加快故障抢修速度,缩短故障处理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用于临时供电的发电车;

(三)接到报修电话后,故障抢修人员到达故障现场的时限:城区4 5分钟、农村90分钟、边远地区2小时,特殊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造成故障较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的,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争取尽快安排抢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装表、接电及现场检查服务规范:

(一)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并请客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如居民客户不在家,应以其它方式通知其电表底数。拆回的电能计量装置应在表库至少存放1个月,以便客户提出异议时进行复核;

(二)对客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设计为依据,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对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向客户耐心说明,并留下书面整改意见。客户改正后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三)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到客户用电现场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必须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主动向被检查客户出示《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确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四)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客户进行电工作业;

(五)供电企业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检验或检定、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装置失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六)发现因客户责任引起的电能计量装置损坏,应礼貌地与客户分析损坏原因,由客户确认,并在工作单上签字; (七)客户对计费电能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校验的,经有资质的电能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校验费由客户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校验费由供电企业承担,并按规定向客户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二十二条 停、复电服务规范:

(一)因故对客户实施停电时,应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弓I起停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供电,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第六章 有偿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对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

篇三:国家电网《关于做好售电公司、市场交易用户供电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售电公司、市场交易用户供电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市电力公司要主动服务好售电公司和市场交易用户,并发放《售电公司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直接交易用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市场化零售用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见附件)

三份服务指南。详情如下:

附件一:售电公司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附件二:直接交易用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附件三:市场化零售用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附件一:

售电公司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向不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各类供电服务的业务办理,包括:代理用户用电报装、售电签约登记及合同签订、计量抄表、电费结算、95598电话及报修、保底供电服务、信息服务等7大类业务。对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参照直接交易用户模式提供上述各类供电服务。

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后,即可通过国家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厅、95598网站、手机

APP等各类服务渠道办理上述业务。

一、代理用户用电报装

1.用电报装主要包括用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其中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改压、改类、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等。

2.售电公司可受用户委托代为办理用电报装业务。

3.国家电网公司按现行流程、时限标准,对售电公司的签约用户提供用电报装服务。

二、售电签约登记及合同签订

4.售电公司与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或协议)、建立签约关系后,需双方持合同(或协议)到供电营业厅进行购售电签约关系登记。国家电网公司2个工作日内办结,下一个结算周期生效。同时国家电网公司与售电公司及签约用户三方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5.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用户变更购售电合同(或协议)后,需双方持变更后合同(或协议)到供电营业厅进行登记变更。国家电网公司2个工作日内办结,下一个结算周期生效。同时国家电网公司与售电公司及签约用户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6.售电公司与其签约用户协议解除购售电签约关系后,需双方持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供电营业厅进行登记解除,国家电网公司2个工作日内办结。电费结清后,三方解除《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三、抄表计量

7.国家电网公司按照三方《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抄表时间、周期,向售电公司签约用户提供抄表服务。

8.国家电网公司向售电公司签约用户提供计量装置安装、运行和维护等服务。计量装置的装、拆、移、换、检定检测等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9.国家电网公司在进行计量装置更换、设备封停(启封)时,向售电公司及其签约用户提供表计示数通知服务,由双方对表计示数进行确认。

四、电费结算

10.国家电网公司向售电公司的签约用户提供电费结算、电费缴费通知、收费及发票开具服务,并负责电费催收。

11.国家电网公司按约定,及时向售电公司支付售电服务费用,由售电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开具发票。

五、95598电话及抢修服务

12. 国家电网公司向售电公司及其签约用户,提供7×24小时95598电话服务和现场抢修服务。

六、保底供电服务

13.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国家电网公司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该售电公司签约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七、信息服务

14.国家电网公司按约定内容、方式,及时向售电公司提供其签约用户的电量、电费、电费交纳情况等信息。

15.国家电网公司通过供电营业厅、95598电话、95598网站、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向售电公司提供以下信息。

?整体销售信息:签约用户数量及增长情况,售电量及增长情况,用户电费到账情况等;

?签约用户信息:包括签约用户行业类别,联系方式,用电容量,电价、电量、电费信息,交费状况,计划检修及临时停电安排等信息。

16.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售电公司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信息服务。

17.国家电网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对售电公司及其签约用户涉密信息严格保密。

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电网公司所有。

附件二:

直接交易用户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向电力直接交易用户提供各类供电服务的业务办理,包括:用电报装、合同签订、计量抄表、电费结算、95598电话及报修、信息服务等6大类业务。

指南中直接交易用户是指国家电网公司营业区内,已经办理用电手续,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列入省级政府目录,选择在交易机构注册参与市场直接交易的用户。

直接交易用户可通过国家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厅、95598网站、手机APP等各类服务渠道办理上述业务。

一、用电报装

1.用电报装主要包括用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其中变更用电包括减容、暂停、改压、改类、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等。

2.国家电网公司按现行的流程、时限标准向直接交易用户提供用电报装服务。

二、合同签订

3.直接交易用户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准入、注册后,即可参与市场开展交易。交易达成后,在电力交易机构组织下,国家电网公司与直接交易用户、发电企业三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

4.直接交易用户因故终止直接交易时,在费用结清并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事项后,国家电网公司与直接交易用户、发电企业三方解除《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对违反市场准入、被政府强制退出的用户,需到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主体注销,国家电网公司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注销材料信息2个工作日内办结。

5.直接交易用户选择退出直接交易并完成市场注销后,可按照政府规定价格选择向国家电网公司购电,也可选择向售电公司购电。

三、抄表计量

6.国家电网公司按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周期,向直接交易用户提供抄表服务。

7.国家电网公司向直接交易用户提供计量装置安装、运行和维护等服务。计量装置的装、拆、移、换、检定检测等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8.国家电网公司在进行计量装置更换、设备封停(启封)时,向直接交易用户提供表计示数通知服务,由直接交易用户对表计示数进行确认。

四、电费结算

9.根据国家规定,直接交易用户的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市场交易价格由直接交易用户与发电企业双边协商或通过交易平台集中撮合方式确定。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发布。

10.国家电网公司向直接交易用户提供电费结算、收费及发票开具服务,并负责电费催收。

11.国家电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方式及时向直接交易用户发送电费缴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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