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一、会计审计(11家)
1.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浙江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产评估(12家)
1.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韦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之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浙江中诚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浙江中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浙江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建筑工程造价(13家)
1.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4.浙江中达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5.杭州江河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6.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浙江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8.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
10.浙江耀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2.浙江中际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四、土地评估(6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5.浙江博南国土资源规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6.杭州绿顺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五、房地产评估(7家)
1.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3.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4.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7.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其它专业评估机构(4家)
(一)价格鉴证(2家)
1.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2.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机动车评估(1家)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矿产资源评估(1家)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七、产品质量鉴定(8家)
1.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
2.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5.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6.浙江省冶金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7.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
8.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八、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检测(5家)1.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 3.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4.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5.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浙江中心
九、测绘测量(房产测量)(4家) 1.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 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3.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 4.杭州市房地产测绘公司
十、建设工程设计(2家) 1.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分院
十一、珠宝、书画、文物鉴定(4家)(一)珠宝鉴定(2家) 1.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 2.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书画鉴定(1家)浙江当代中国画院有限公司(三)文物鉴定(1家)杭州钱塘文物有限公司
十二、科技咨询(1家)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十三、环境检测和评估(1家)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
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报名册的基础上,本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经讨论,批准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现予公布。
建立拍卖机构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与入册的拍卖机构签订责任书,加强对入册拍卖机构的监督,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发现不符合入册条件的,及时报本院,取消其入册资格。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遵循公开、随机的原则选定拍卖机构,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报我院司法鉴定处备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3家):
1.浙江恒腾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大地拍卖有限公司;4.浙江阳光拍卖有限公司;5.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6.浙江中兴拍卖有限公司;7.浙江文华拍卖有限公司;8.浙江世贸拍卖中心有限公司;9.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10.浙江华业拍卖有限公司;11.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12.浙江天丰拍卖有限公司;13.杭州嘉润拍卖有限公司; 14.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15.浙江天盛拍卖有限公司;16.浙江百士德拍卖有限公司;17.杭州鼎盛拍卖有限公司;18.浙江华鼎拍卖有限公司;19.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永健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中利拍卖行有限公司;22.浙江永盛拍卖有限公司;23.浙江汇通拍卖有限公司;24.浙江时代拍卖有限公司;25.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6.浙江嘉成拍卖有限公司;27.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28.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9.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30、浙江耀江拍卖有限公司;31.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32.浙江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33.浙江萧然拍卖有限公司;34.杭州康城拍卖有限公司;35.浙江镇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6.浙江瑞丰拍卖有限公司;37.杭州嘉成拍卖有限公司;38.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39.浙江广润拍卖有限公司;40、浙江天平拍卖有限公司;41.浙江嘉禾拍卖有限公司;42.浙江兴隆盛拍卖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9年9月25日止);43.杭州永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8年9月28日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3家):
1.宁波新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2.宁波天诚拍卖有限公司;3.宁波经典拍卖有限公司;4.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5.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6.宁波市商品拍卖有限公司;7.宁波东方拍卖有限公司;
8.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9.宁波市万事可拍卖有限公司;10.宁波华诚拍卖有限公司;11.宁波金桥拍卖有限公司;12.宁波华夏拍卖有限公司;13.宁波之江拍卖有限公司;14.宁波佳和拍卖有限公司;
15.宁波精华拍卖有限公司;16.宁波亚德拍卖有限公司;17.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宁海分公司;18.宁波市锦和拍卖有限公司;19.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22.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23.宁波正大拍卖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家):
1.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2.温州产权交易拍卖行有限公司;3.温州市汇丰拍卖行;4.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5.温州市浙南拍卖有限公司;6.温州市天诚拍卖有限公司;7.温州市恒大拍卖行有限公司;8.温州市华丰拍卖有限公司;9.温州华大拍卖有限公司;10.温州市乐清拍卖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9家):
1.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2.绍兴市信诚拍卖有限公司;3.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4.绍兴市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5.绍兴市拍卖商行有限责任公司;6.绍兴市世博拍卖有限公司;7.绍兴中国轻
纺城拍卖有限公司;8.杭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9.浙江广源拍卖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家):
1.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2.湖州晟昌行产权交易拍卖有限公司;3. 湖州万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4.湖州莫干山拍卖有限公司;5.湖州安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4家):
1.嘉兴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2.嘉兴市金平拍卖有限公司;3.海宁市嘉泰拍卖有限公司;4.嘉兴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5.嘉兴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6.嘉兴市南湖拍卖有限公司;7.嘉兴市大都市拍卖有限公司;8.嘉兴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9.嘉兴市恒通拍卖行有限公司;10.嘉兴市聚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11.嘉兴市鑫茂拍卖有限公司;12.嘉兴市嘉丰拍卖有限公司;13.嘉兴市正联产权拍卖有限公司;14.嘉兴市嘉德利拍卖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4家):
1.金华金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3.金华市宝丰拍卖有限公司;4.金华市融华拍卖有限公司;5.金华市拍卖有限公司;6.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7.金华市金穗拍卖有限公司;
8.金华市信天拍卖有限公司;9.金华市正泰拍卖有限公司;10.义乌一通拍卖有限公司;11.金华市武阳拍卖有限公司;12.金华市祥泰拍卖有限公司;13.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14.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家):
1.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2.衢州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省广衢拍卖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5家):
1.浙江山水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3.丽水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4.丽水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5.丽水市路通拍卖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家):
1.浙江力新邦德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银合拍卖有限公司;4.浙江开元拍卖有限公司;5.浙江时间拍卖有限公司;6.台州市正元拍卖有限公司;7.台州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8.台州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9.台州市双赢拍卖有限公司;10.台州市拍卖有限公司;11.台州市永宁拍卖有限公司。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3家):
1.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舟山市嘉联拍卖有限公司;3.舟山天诚拍卖有限公司。
来源: http:///fg/detail393315.html
篇三: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高法〔2011〕5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阳光司法 实施标准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省纪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法制委
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室、省财政厅
最高法院办公厅、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研究室、司改办 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
(共印30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1年2月26日印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
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
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
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9.通过法院网站等载体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
10.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执行人员名单、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
11.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12.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监督。
13.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实行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考评淘汰制。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探索利用市场交易平台或者互联网竞价拍卖,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开、公平。
14.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未结案件信息库,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部门,并统一在信用浙江网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1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四、听证公开
16.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