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5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人事关系版)
编号:
2015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
(人事关系版)
单位名称: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制
目 录
一、目录……………………………………………………………(1)
二、说明……………………………………………………………(2)
三、委托书………………………………………………………(3)
四、单位基本情况…………………………………………………(4)
五、职工基本情况…………………………………………………(5)
六、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6)
七、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7)
八、用人单位自查及主管部门审查情况……………………(8)
九、责令整改情况……………………………………………(9)
十、用人单位整改结果………………………………………(10)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诚信意见书…………………………(11) 十二、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单位情况登记表………。………… (12)
说 明
一、 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印制。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管辖的用人单位,应携带本手册及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资料以备审查。对逾期不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本手册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另报送劳动关系版《劳动监察手册》。
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直接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
五、本手册由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各参检单位可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下载《2015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咨询电话:3339111。审查完成后,请将手册电子版报劳动保障监察审查办公室邮箱(zzldjcj@163.com)。
委 托 书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配合2015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我单位现委托
代理人(1): 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职务:邮编:传真: 代理人(2): 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职务:邮编:传真:
委托权限:
1、如实反映、提供我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2、提供我单位真实的有关材料;
4、签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
4、进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前陈述和申辩;
5、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本手册填写的有关情况真实属实,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及变造材料的,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篇二: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0-04-14 14:11:20 作者:案件审理室 来源: 浏览次数:21 龚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
廖娟读者: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
2009-07-29 10:44:33 作者:案件审理室 来源: 浏览次数:439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日前,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日照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25058元。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009-07-15 10:29:38 作者:监察一室 来源: 浏览次数:404
今年以来,全国掀起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潮。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
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历史地位和意义可以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党做出工作重心转移相提并论。科学发展观是党认识世界理论上的一次升华,改造世界实践上的一次飞跃。关于发展,建国以来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认识,曾经提出过“大跃进”、“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大干快上”、“抓革命,促生产”等口号。这些提法都没有科学发展的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四句话是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集中概括。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我们要全面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更好完成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肩负的历史任务,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和全面贯彻这一要求,更加自觉地学习、更加自觉地实践,努力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到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在当前形势下,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劳动者,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状况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起源于1993年,当时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中编办、劳动
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的通知,各地普遍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在当时计划经济模式下,用人单位的经济成分单一(国营、集体),隶属关系明确(中央、省、市、县属)。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有其主管部门。监察的范围主要是城镇。劳动保障执法主要是通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来实现。管辖范围实行级别管辖,即省劳动厅负责中央省属单位,市劳动局负责市属单位,区县劳动局负责区县属单位及私营个体单位,这一管理模式一直沿用至今。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监察的形式有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目前省监察总队10余人,各市监察支队平均20人,各县区监察大队平均4、5人。监察的范围由原来的城镇向覆盖城乡发展,监察的对象由原来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用人单位向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私营等用人单位发展。监察的方式由被动反应式向主动预防式发展。
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存在重复执法和执法盲区。由于用人单位改制、合并等原因,使原有的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有的改为股份制或民营,隶属关系不明确或无主管,导致管辖范围混乱,致使工作存在空白点或交叉监管。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驻济南,而中央省属单位遍布全省各地,如果劳动者到各地市监察支队投诉中央省属单位,都会被告知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地市支队不予受理。这样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有的就不再投诉,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由于距离远、人员少等原因,省总队也很难对济南以外的中央省属单位实施有效的日常巡查、书面审查监管。市支队与县区大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形成了“管着够不着,够着管不着”的局面。
2、监察人员数量少,执法能力不适应监察工作要求,很难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国家规定监察人员与劳动者的比例是1:8000,而我省为1:20000,数量上不能满足要求。省总队、县区大队更显不足。有的县区监察员只有2、3人,还要兼职其他工作,处于外出办案没人在家接投诉的尴尬局面。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的任务越来越重,所以人员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法院、检察院审理案件一样,是一项严肃、复杂、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不是有些人认为的“粗放式”工作。它对人员素质有较高的要求,必须熟悉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协调和处理矛盾的能力。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人员录用没有实行准入制,也没有形成定期培训的制度。各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监察人员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知识、工作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
3、劳动保障监察缺少强制措施。法律法规只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理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没有赋予查封、扣押财产、冻结账户的权利。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期长、程序复杂,遇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有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处理处罚等法律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不等法院强制执行,包工头已逃逸,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三、今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1、根据形式的发展和目前的任务,改革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管辖范围由现在的级别管辖改为地域管辖,即由市、县区按地域管辖,市及以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省一级监察机构不再直接监管用人单位、查处案件,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人员培训、案件交流等职能。这种体制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
篇三:2014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手册
编号:
2014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
单位名称: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制
目 录
一、目录……………………………………………………………(1) 二、说明……………………………………………………………(2) 三、委托书………………………………………………………(4) 四、单位基本情况…………………………………………………(5) 五、职工基本情况…………………………………………………(6) 六、劳动合同管理及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情况…………(7) 七、劳务派遣用工情况……………………………………………(8) 八、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情况………………………………(9) 九、工资支付情况…………………………………………………(10) 十、职业培训及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11) 十一、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12) 十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14) 十三、用人单位自查及主管部门审查情况……………………(15) 十四、责令整改情况……………………………………………(16) 十五、用人单位整改结果………………………………………(17)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诚信意见书…………………………(18) 十七、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单位情况登记表…………………(19)
说明
一、 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印制。
二、市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管辖的用人单位,应携带本手册及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资料以备审查。对逾期不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的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本手册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四、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直接参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
五、本手册由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各参检单位可在市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邮箱(rsj5015817@163.com,密码:5105817)查询、下载《2014年劳动保障监察手册》。咨询电话:5105816。
委 托 书
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配合2014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我单位现委托 代理人(1): 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职务:邮编:传真: 代理人(2): 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职务:邮编:传真:
委托权限:
1、如实反映、提供我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2、提供我单位真实的有关材料; 4、签收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
4、进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前陈述和申辩; 5、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本手册填写的有关情况真实属实,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及变造材料的,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