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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信部公告查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15 | 移动端:国家工信部公告查询

篇一: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277批

附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77批)

第一 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1

2

3

4

5

篇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事指南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项目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5)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五、许可条件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八、告知方式

工业和信息部每月发布《公告》。

九、许可收费

十、联系电话: 68205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1 2 3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 汇多少的管理)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5~500 (略)

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

公 告

工产业[2009] 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

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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