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南宫市环境保护局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宫市环保局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基层部门或教职员工(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 基层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保密办公室报告,保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
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上级保密组织报告。
第六条 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省保密局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七条 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 一般泄密事件由局保密办公室负责调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重大泄密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局保密办公室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局保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基层部门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调查中,需要查明: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具体内容、密级、数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
(三)是否可以补救以及可以补救的措施。
(四)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对事件应负的责任。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泄密事件的处理。在查明泄密事件的基础上,局保密办公室写出结案材料,对需要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局保密办公室应立即将案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由国家有关机关执行)。
(二)党纪、政纪处分(由局研究决定)。
(三)罚款:根据情节处责任人罚款。
(四)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基层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的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不含国家机关实行强制措施、诉讼时间)。
第十七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终结后,局保密办公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报送泄密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内容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宫市环保局保密办公室负责解
释,保密办公室按照职责范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篇二: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规定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的报告与查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过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 公司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填制《泄密事件报告表》向保密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行口头报告简要情况,不得延误。
第四条 保密办公室在接到泄密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五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主持召开保密委员会会议,部署查处工作,并组成泄密事件查处小组负责该事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
第六条 对重大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制止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七条 保密办公室应在接到泄密事件报告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下列保密机构报告
(一)×××××保密办公室;
(二)×××××国家保密局;
(三)××××××办。
第八条 泄密事件查处小组在调查处理泄密事件时对下列内容予以查明
(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所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危害程度;
(三)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及主要情节;
(四)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对该事件应负的责任,其他有关责任者及其应负的责任;
(五)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应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泄密事件查处小组对泄密事件性质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条 若泄密事件属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向当地有关司法机关报告并移交处理,保密办公室应积极配合其工作。
第十一条 保密办公室对泄密事件查实清楚后应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事件的性质作出分析结论,对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调查工作的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二)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负有责任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针对泄密事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第十二条 保密办公室应当在发现泄密事件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本规定第七条向有关保密工作机构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3个月内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的原因。
第十四条 保密办公室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或未造成危害的,可以免除行政与党纪处分,但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或已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可给予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降职:
(六)撤职;
(七)留用察看;
(八)开除。
第十七条 泄露国家秘密的当事人是党员的,应根据党纪处分的程序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防止泄密事件或查处泄密事件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表:
泄密事件报告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三:涉密测绘成果泄密事件报告制度
涉密测绘成果泄密事件报告制度
1、严格按照逐级上报制度上报泄密情况,具体程序如下:
(1)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按要求在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密委办公室、保密局、市政府作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2) 单位保密工作负责人在发现泄密事件后,应在12小时内向院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2、上报泄密情况必须包含以下方面:
(1)被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内容、密级、数量及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
(3)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4)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5)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6)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7)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3、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对发生的泄密事件,按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局党组及时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整个调查处理工作,应取得上级的指导,依法进行,事件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及时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发生泄密事件3个月内,院党组必须就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向上级机关作书面报告,查处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2)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4)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5)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5、对发生泄密事件情况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