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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46 | 移动端: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

篇一:2014年度天河区劳动保障年审指南

2014年度天河区劳动保障年审指南

发布日期: 2015-02-28 发布科室:管理员1

2014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

http:///bgxz/qtbgxz/201101/P020110112622727180864.xls

劳动保障年审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措施。根据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均要实行劳动保障年审的有关规定,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区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均需进行年审。2015年3月至7月份为用人单位报送材料审查阶段,请各区属单位到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站式服务大厅一号窗口办理。(中山三院、岗顶地铁站、岗顶BRT站、公交国防大厦站等附近)

一、劳动保障年审对象(今年不需要网上提交资料)

(一)营业执照盖章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到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站式服务大厅一号窗口办理。(在其他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需要办理年审,可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查询:,电话:12333)。

(二)营业执照盖章机关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有招用工的单位和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越秀区文德西路青云直街41号,电话:83304168,或越秀区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电话:87656739)进行劳动保障年审。

(三)省属驻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其中,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及省国资控股的单位,只在市劳动保障年审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四)有分支机构的单位或代理单位如一次性年审10户以上(含)请到越秀区文德西路青云直街41号办理。

(五)2015年1月1日后办理营业执照的无需参加上年度年审

(六)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请从速办理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要求办理劳动保障年审。

二、办理劳动年审所需资料(以下材料全部需加盖单位公章)

1、打印好的《2014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填表人、法人签名;

2、《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已发的《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未发劳动保障年审证的现场年审通过后发放);

5、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

6、就业管理机构盖章通过的《广州市用人单位资料登记表》和《广州市就业登记表》(指2014年至年审前到用工备案窗口办理好的劳动用工备案材料)(在各区、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均可办理,咨询电话:87580766);

7、年审时上月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广东省地税局网站登入后可打印,网址:,业务支持热线: 12366-2)(可用我区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参保证明代替)(在异地或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聘用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8、年审时上个月和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为1895元)。

更多信息请登陆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ldbz.thnet.gov.cn查阅。天河区区属单位如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应先行办理劳动保障年审,再携带劳动年审审结材料,前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7楼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经办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咨询电话:87568311,87589963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 邮编:510630

篇二: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2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能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受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

相同。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遵循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并依据本规定附件《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一并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的,可选择适用。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分别对应较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违法证据等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违法证据等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被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相对人在两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篡改、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拒签行政执法文书或其他拒不协助调查等方

式妨碍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有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七)款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应档次最高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至最高罚款金额进行处罚或者提升一至二个档次进行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应档次最高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进行处罚或者降低一至二个档次进行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处罚额度;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

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申诉或者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表》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实际,及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进行补充、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三: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部门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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