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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40 | 移动端: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中化#处《质量问题处理

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 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现将《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

附件: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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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 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化#局中化#处所属各单位及合格供方。

第三条 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 术语和缩写

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 2 -

各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 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人力资源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评审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实施检查验证。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安全质量管理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奖励及行政处分人员按规定承办手续。

第三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

第十二条 质量问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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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二、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三、严重质量问题:

(一)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

(二)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分类

一、 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二、 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三、 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四、 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 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一、外购产品(含顾客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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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三、 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 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一、 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二、 施工(生产)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单位领导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三、施工(生产)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安全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四、各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五、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六、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七、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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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强化内部制约,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过失,是指在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等引起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一、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医疗质量管理过失行为及责任的认定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人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纠正、查处而导致医疗争议、事故发生的;

(三)对重大医疗事件监督不力或不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过失责任追究方式

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人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以下条例进行处理。

1、凡不按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执行的,扣当事人100元奖金。由此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参照以下第4条的规定处理。

2、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后,病区不得无故拒收病人,违反的,扣当事人200元奖金。

3、凡发生医疗缺陷隐患不及时处理、汇报,属个人责任未造成后果的,扣当事人100元奖金;属科室责任的,扣主任、护士长各100元奖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制度下条规定处理。

4、因医疗争议、医疗缺陷或医疗事故造成医院赔偿的,根据当事人在争议、缺陷、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当事人及所在科室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完全责任:当事人及所在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40%-45%;

(2)主要责任:当事人及所在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25%-30%;

(3)次要责任:当事人及所在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15%-20%;

(4)轻微责任:当事人及所在科室承担赔偿金额的10%-20%。

5、未经医院允许,擅自将医院医疗材料或器具使用于院外的,在全部追回医院的经济损失的同时,扣当事人1000元奖金,全院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新毕业来院的见习医师,凡未完成50份住院病历即擅自书写入院病历,或超出规定时间不能完成50份合格的住院病历的,每发现一例扣当事人50元奖金。

7、住院医师无故不提供病历参加一年一度医院病历展评的,扣当事人200元奖金。

8、病历中各种记录无执业医师签名的,发现一处扣责任人5元奖金;医嘱无执业医师签名的,每发现一处扣责任人10元奖金;未按规定记病程记录的,发现一份扣当事人50元奖金。病历质量,按《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9、对因涂改、伪造病历,销毁或遗失各种原始资料,以及遗失病历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述第4条的规定处理。

10、临床生化室间质控、室内质控、细菌质控平均未达标准的,发现一次扣科室200元奖金。

11、凡发现擅自购买或使用伪劣、过期、证照不齐的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扣责任人500-1000元奖金,当事人下岗待聘。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按本《条例》第4条的规定处理。

12、凡对设备、仪器管理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设备修理费。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承担10%-20%的修理费。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完好率<80%的科室,扣责任人100-500元奖金。人为损害或丢失医疗仪器、设备、器械、消毒包等,按购买价的两倍扣罚。

13、未按时上报各种医疗、信息、疫情、院内感染等报表,未认真填写或无故不填写门诊病人登记等各种登记本的,扣当事人20元奖金;出现漏报的,扣当事人50元奖金。

启东市第四人民医院

篇三:内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力,增强员工责任心,防止员工因失职而引发各类生产管理经营质量事故,并严肃追究各类事故责任人,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各项目监理部负责人为本部门(项目)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项目)各事项负总责,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公司所有在岗员工,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管理经营过程控制中的失职行为以及因此而引发的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项目管理等过程控制中,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各类失责行为或引发的各类质量、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事故总称。

第五条 公司对各类事故成立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根据事故性质制定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或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调查事故的原因,核实事故情节和损失,查明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依据失职行为和事故损失大

小及情节轻重有:通报批评、罚款、调换岗位、降职、撤职、待岗、解除合同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臵。

罚款可以与其他处罚合并进行。

对尚不够公司处罚的各类失责行为,由公司分管领导或部门(项目)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出错误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按领导责任、相关责任分别区分责任,并作出对应处罚。

领导责任:针对公司中层(项目总监)以上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引发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应追究的责任。

直接责任:对直接引发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人员应追究的责任:

相关责任:对与事故或经济损失有关联的人员或部门应追究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公司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一)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或项目监理正常开展,但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组织指令办事,超越取权或未按规定汇报请示,自行其是,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遇事纵向或横向推诿,未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四)因主观原因不负责任的提供失实、错误的数据、情况,尚未给公司决策造成误导的;

(五)不认真思考分析,随便附议错误意见,给公司决策失误带来负面影响或损失轻微的;

(六)各类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深入掌握应能掌握的情况,违背科学原则盲目决策,经及时发现尚未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调换岗位或降职、罚款处罚。

(一)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影响公司正常管理工作或项目监理正常开展,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不按组织指令办事,超越职权或未按规定汇报请示,自行其是,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遇事纵向或横向推诿,贻误时机,给公司项目管理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主观原因不负责任的提供失实、错误的数据、情况,给公司决策造成失误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不认真进行思考分析,随便附议错误意见,给公司决策失误带来重要负面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各类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深入掌握应能掌握的情况,违背科学原则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条 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项目总监或监理人员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罚。

(一)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监理,情节较轻尚未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二)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能坚守工作岗位,不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监理职责,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徇私舞弊,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四)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之间不团结,遇事推诿扯皮,影响监理部正常工作秩序,但情节尚轻、尚未造成后果的。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项目总监或监理人员调换岗位或降职、罚款处罚。

(一)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监理,情节较重,在监理行业给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

(二)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能坚守工作岗位,不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脱岗或巡查不力,造成事故隐患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三)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徇私舞弊,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给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项目监理部人员之间不团结,遇事推诿扯皮,影响监

理部正常工作秩序,已严重干扰项目正常监理工作或受到业主批评的;

(五)因项目监理部原因被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通报批评、处罚,情节较轻的;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项目总监或监理人员撤职或待岗、解除合同、罚款处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监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能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脱岗或巡查不力,造成事故,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害的;

(三)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损公肥私,情节严重,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的;

(四)项目监理部人员之间不团结,遇事推诿扯皮,严重影响监理部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的;

(五)因项目监理部原因被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通报批评、处罚,情节较重,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对事故作出书面说明,提出处罚依据和方案报公司研究决定,由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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